在全国逐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从十年来的实践看,这项工作在防范税收风险、改善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法律定位、执法依据、结果处理、资源配臵、信息获取等方面基础薄弱,与国际上的“税收评定”制度存在较大差距。三是税收检查制度不完善,检查权限不清楚,日常检查、税收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概念不清,执行较乱;在实践中,过多地强调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应该“各司其职”,却忽视了税收检查的真正目的。
(三)修改征管法的借鉴意见
应进一步明确评定、检查、征收、举证等程序和概念。 评定,也有国家叫核定(确认),台湾叫核课,香港叫评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授权,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或对没申报的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确定的行为。其核定的过程既可以采取一定的分析系统,利用大量第三方信息与申报情况比对,进行办公室评定;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调查取证,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最终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进行确定,发出调整纳税通知,并予以征收;而不是在纳税人申报前对某个纳税人核定一个应纳税数额。可以看出,外国征管法对评定的概念是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以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评定;二是对应申报未申报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核定。而我国现行征管法中没有评定的概念,只有核定的概念,且核定仅是对应申报未申报纳税人或账簿不健全纳税人应纳税税款的核定;而纳税评估在征管法中没有明确,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定征管程序中,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后,没有设臵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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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定程序;且现行的纳税评估程序也不够规范、严谨。因此,要这次修订征管法中,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税收评定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的一项内容和税收征管的必经程序;并在法律上规定税收评定的相关程序,理清税务机关内部执法职责。同时,完善相应的信息获取制度,作为对税收评定工作的有力支撑,使税收评定制度能够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基础、以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为保障、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促进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为导向,实现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
检查,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是评定程序中为核实纳税人申报情况采用的一种方法,其中包括办公室检查(案头评定)和实地检查。为了保证检查权的实现,一些国家辅之以搜查权,目的是保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并保障国家税权的充分实现。“稽查”一词仅在德国税收通则中出现,专门规定了海关有对关税的稽查权,第208条规定“税务稽查(海关稽查)的任务是调查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行为及违反税法的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违法行为情况下的征税基础;发现并调查不明税务案件”。事实上,根据我们对国外税法的理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检查的结果,如果纳税人有严重的违反税法行为,涉及到犯罪调查时,会移交到另一个部门处理,进行税收犯罪调查,打击犯罪行为,这个部门类似我国的稽查部门,因此,稽查应该是对有犯罪嫌疑的调查,而不是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更不是帮助纳税人进行自查。因为纳税人自查是在申报过程中或者申报后一定期限内对自己申报行为的纠正,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各国都规定了纳税人有进行申报纠正的权利和义务。稽查针对的是严重的不遵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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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进行的继续调查,也是极具威慑力的打击税收犯罪行为的手段。因此,在修订征管法中,要完善税收检查制度,规范检查程序,明确检查范围,严格检查权限,综合利用好税收评定和税收检查权,强化风险管理。
征收,一词英文是collect,有两个含义,一是指由税务机关对不遵从的行为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也即强制执行措施,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征缴的过程,在美国7701节,专门定义“征收”包括通过各种手段扣押和查封的权力。在美国法中多与税款评定相连使用,如关于某笔税款的“assessment and collection”。另一个含义是指设定税收义务,即“课征”,如“利息的征收”、“对收入总额征收的税款”、“罚款的征收”等等。作为税收管理程序,各国的征收程序均指依据生效的税法文书,采取扣押、拍卖、冻结或者令纳税人担保人履行责任等强制措施迫使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我国传统的税款征收实际上包含了纳税人的自主缴纳,与国外的税收管理程序中的征收程序不尽一致。因此,应该此次修订征管法,一定要在税法里区别缴纳与征收两个不同的程序,缴纳是由纳税人自主完成,税务机关通过提供服务来帮助纳税人方便快捷履行好缴纳税款义务,而征收程序是需要税收征管法授权税务机关一定的征税权和相应的权力实现手段来保证税款得以征收。
举证,是一种法律责任。我国征管法对举证责任由征纳双方的哪一方来承担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国纳税人没有明确的举证责任,这对纳税人建账、保留凭证是不利的。国外税法的立法精神是,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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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税务机关所作出确定的正确性,如果纳税人有异议,可以举证反对。因此,我们应该在征管法中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三、明确纳税人及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提供充分税法保障
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主体的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有效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把来自与纳税人应税行为有关的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为现代征管实现税源分析、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
(一)国外的规定
1.关于第三方信息取得与管理
国外税务机关拥有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获得信息权。这些国家要求纳税人在报送自己的涉税信息同时,还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掌握的第三方信息,包括工资、和其他雇佣关系有关的款项、雇员附带福利、利息、股息、退休金等所得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状况信息等等。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有信息申报制度,要求一些特殊主体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其交易或其他经济行为有关的纳税人信息。法国税务机关要求第三方提供纳税人付款记录及类似的信息,以便有效核实纳税人申报表的真实性。韩国更是通过使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扣除项目而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广泛的信息来源能保证税务机关充分了解每个纳税人的情况,从而为正确执行税收税法创造条件,同时,为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秘密,各国税法均对税务机关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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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信息进行保密做出义务性规定。
(1)美国的规定
美国通过要求各种主体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申报的方式,获取大量第三方信息。美国国内收入法将信息申报连同纳税申报编纂在同一章节下,题目就是“信息与纳税申报”。在这一章中,共用65个条款6.2万字详细规定了包括任何政府单位及其机构或部门在内的几乎所有主体应向财政部长(税务机关)报送 “关于遵守特殊规定的主体的信息”、“与其他人交易信息”、“获薪雇员的相关信息”、“养老金等登记与信息”、“所得税纳税申报准备的信息”等五大类源头信息的申报程序和内容、以及对这些信息的管理。各类信息申报规定分别举例如下:
⒈关于“遵守特殊规定的主体的信息”。如
⒉关于“与其他人交易信息”。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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