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税收征管税法介绍(5)

2019-01-07 18:04

的趋势。具体讲,可以将纳税人权利归纳为5类:

(1)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听诉权和获助权”。纳税人有权获得关于税收体系运作和如何对纳税人核税的最新信息,了解自身权利包括上诉权利的知情权。各国对于纳税人的上诉权保护,都通过完善的税法救济程序来实现。

(2)只缴纳正确金额税款的权利。纳税人只需交纳税法基于个人收入所得而规定的正确金额税款,纳税人也有权获得税务机关合理的协助,从而获得他们有权享受的所有税收减免。

(3)隐私权。所有国家对于税务机关因税收调查进入个人住所或营业场所和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情况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法国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搜查权,必须事先获得司法机构的批准,搜查时间不得在早晨6:00前或晚上21:00后开始,在搜查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4)保密权。多数国家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对获得的涉税信息保密,这些信息只能用于税法中规定的目的,税法通常对那些滥用保密信息的税务官员处于重罚,适用于税务机关的保密规定比适用于其他政府部门的规定更加严格。如,韩国规定,对违反规定,将金融交易信息提供泄露给他人或用作税收外其他用途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将其他涉税信息泄露或用作其他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美国对第三方信息的管理,也体现了对纳税人保密权的保护。如第6713节规定相关主体如果泄露了任何涉税信息或者将该信息用于纳税申报资料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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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将按泄露或利用的次数处以每次$250的罚款,但对同一主体一个年度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因披露涉税信息而违反国内收入法被定罪后,将被处以$5000以下罚款或者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如果犯罪人为美国政府官员或者雇员,一旦定罪,除其他任意处罚以外,将被开除公职或者解除雇佣关系。

4.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

(1)获得帮助权。国外在整个征管环节,普遍强调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纳税人获得帮助的权利,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一个体现。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811节规定,当纳税人遭受或将遭受重大的困难时,有权向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援助办公室提交申请,全国纳税人协会就会下发《纳税人援助令》,根据援助令,可要求财政部长在规定的期限内免除纳税人被征收的财产;针对该纳税人,停止采取任意措施、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任意措施、或避免采取任意措施。

(2)国外有减轻对纳税人处罚的趋势

各国对纳税人未能按税法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进行申报或缴纳税款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分别按照过错原因区别对待,对因税务机关造成的,规定了免责条款。如美国税收法典6404条规定“税款的免除”,详尽规定了“可归于美国国内税务署所造成的不合理错误和延误的利息的扣减”、“可归于美国国内税务署给出的错误书面通知的任意罚款或者税款的增加的扣减”和“财政部长未能联系纳税人时的利息和特定罚款的暂缓”三种减免责任情形。再如,德国税收通则第240条规定,应缴纳的滞纳金,其总额不得高于应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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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状

由于我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处于强势地位,对确立纳税人为申报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而分清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观念,尚未形成共识,因此,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定以及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前设臵多种审批、认定、核定(包括“双定”)事项,程序复杂,即所谓的“保姆式管理”,混淆了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影响了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增加了征纳成本和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二是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繁多,随意性大;在电子申报同时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三是滞纳金和行政处罚标准设计不科学,加重纳税人负担。四是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不明确,程序不规范;一些税收专项检查随意性较大,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等。

(三)修改征管法借鉴思考

1、通过修改征管法,在征管法中确立纳税人申报主体税法地位。规范征管税法关系,理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从税法层面确立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并对自己的申报纳税行为承担责任,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

3.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主体范围,包括各类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的责任人

3.完善纳税人体系,增加相应保障规定

一是完善保密权的内容,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税务机关对外提供涉税信息必须有税法依据;税务机关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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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纳税人信息,导致纳税人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完善知情权和受保护权的内涵。增加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具体涉税事项做出如何适用税收税法的答复;税务机关应当以正式公文形式做出具体答复的规定;税务机关做出的正式答复、规定或决定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利益结果,纳税人有权在规定或税法条款之间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纳税人正确执行税务机关的正式答复、规定或决定导致的税收违法行为视为已遵从税法行为等规定。

4.科学合理设计滞纳金制度

设定滞纳金上限,规定免责条款和计算期限的中止制度。 5.降低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借鉴国外对纳税人减轻处罚的做法,同时考虑到在实践征管工作一直没有执行过税款本身五倍的处罚,此次修改征管法应从营造和谐征纳关系和体现税收税法严肃性的角度出发,降低处罚标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过去处罚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和谐税收关系的构建。

二、赋予税务机关税收评定、税收检查等风险管理的权力 各国税务机关都在面对纳税人非遵从风险、涉税欺诈风险、无力缴纳税款的风险等等,税务机关实施风险管理能使税务机关正确应对并消除掉这些风险因素。因此,各国都在通过税收评定、税务检查和调查等程序,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国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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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税收评定

从目前五个国家的征管法看,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以后,税务机关的管理程序即进入税收评定程序。在此过程中,根据需要,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各国税法对税收评定程序,在税法上做了定位和具体规定。各国的规定如下:

(1)美国的规定

在美国税收法典中,涉及税收评定的规定共分布在第63章 “评定”、第66章“限制”、第70章“税收风险、破产清算”三个章节中。分别规定了评定机构、评定模型和评定时间的确定、评定方法、补充评定、评定限制、风险评估等一般规定和对个别税种及个别类型纳税人适用的特别处理规定。

(1)评定机构和职责

《国内收入法典》第6201节规定,财政部长(即税务机关)有权而且应当进行税收评定。这就从税法的高度,定义了税收评定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法定职权和责任。即税收评定既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法定义务。

从第6201节中评定机构的法定职责中看出,评定主要是针对未按规定支付税款的行为进行评定,但其权力可以延伸到纳税申报表上所显示的税款、错误的所得税预付抵免,发现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包括在第70章税收风险管理中,也是针对存在重大纳税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因此,税收评定主要目标是找出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

(2)税收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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