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税收征管税法介绍(7)

2019-01-07 18:04

后作出的对调查有相关性或重要性的证词。

第7604节规定,当被传唤的个人忘记或拒绝服从传唤,忘记或拒绝按要求提供账簿、文件、记账凭证或其他数据,或忘记或拒绝按要求作证时,财政部长可以向被传唤人居住或所在地区的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或向该地区的美国地方法官申请拘捕被传唤人。

财政部长行使上述权力时,其目的包括调查与国内收入税的管理或强制执行有关的违法行为。

⒉检查时间和地点

第7605节规定实施的检查的时间和地方,应为财政部长规定的在实际情况下合理的时间和地点。对于根据相应权力进行的传唤,规定的面见财政部长的日期跟传唤日期间隔不得少于10天。

⒊检查的限制

第7605节规定,纳税人的账簿针对每一个纳税年度只能调查一次,除非纳税人另有要求或财政部长在调查后书面通知纳税人需要再进行调查。

第7611节专门对教堂税收调查和检查做了限制规定。 ⒋对计算机软件源码的强制传唤

第7612节规定,当财政部长无法通过纳税人的账簿、文件、记账凭证、或其他数据合理地确定申报表上某项目是否正确时,或进行税收违法行为调查时,财政部长有权要求软件使用人提供软件源码。

(2)澳大利亚和法国

澳大利亚和法国都规定了税务局长在任何必要的时候,要求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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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其它税收义务人接受询问、到达涉税的场所、接触查阅摘录复印各种资料账簿和记录等权力。这些权力均可以与所有其他检查程序或重新核算应纳税额程序同时并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要求不予答复或延迟答复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依职权核定征收。

调查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机关以附回执的挂号信形式向纳税人寄送说明情况要求,或提供证据要求,要求应标明其依据(L10条),并明确说明要求就哪几个问题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不够明确的,则属于不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即使纳税人做出的答复不满足要求,也不能被视为未作答复。除此之外,还应注明当事人应做出答复的期限和不作答复或延迟答复将面临税务机关采取依职权核定征收措施的后果。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答复期限不短于2个月,纳税人在必要时也可申请延长期限。如果纳税人做出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税务机关则向纳税人发出催告,告知需补充的内容,要求在30日内提供补充的材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实施依职权核定征收。

为保证税款征收,法国税收程序法还赋予税务机关搜查权以及行使该项权力的程序(第L38条)。税法对税务机关行使搜查权做了严格的限制:一是行使搜查权的目的是“为查找和认定违反<<税收总法典>>第一部的第一部分第III编的规定以及程序法和征收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搜查人员为“由主管海关的部长专门授权的税务人员。授权税务人员由一名司法警察陪同前往”; 三是搜查的范围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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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可以进入所有可能藏匿相关凭证、单据、物品或者货物 (不管是何种载体)的场所 -- 甚至是私密场所 – 进行搜查,并予以扣押”;四行使搜查权的前提是“必须事先必须获得司法机构的批准”;五是搜查时间不得在早晨6:00前或晚上21:00后开始。在搜查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2)关于税务刑事调查

从国外几部法律看,基本上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部门在进行评定、检查后发现纳税人有违法从行为而移交给税务违法案件调查部门来处理,即进行税务稽查。但真正出现“稽查”一词的只有在德国税收通则中出现,此法中的“税务稽查”专指“海关稽查”。各国关于稽查手段的规定,往往都与实地检查一致,因此,只能从实施的部门和针对的范围来与检查区分。检查是在税款评定程序中为确定纳税人义务而根据情况实施的行政行为,稽查的目的则是针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刑事调查权。如在德国税收通则第208条中专门规定了海关对关税的稽查权,即“税务稽查(海关稽查)的任务是调查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行为及违反税法的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违法行为情况下的征税基础;发现并调查不明税务案件”。

⒈美国的规定

在美国,税务犯罪案件通常由国内收入局犯罪调查处(CID)展开调查,调查可因多种原因发起,许多税务刑事调查起初都是由国内收入局民事处,尤其是检查处和征收处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现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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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涉嫌欺诈,然后交由刑事调查处处理。不过,国内收入局的情报提供者、信息收集系统、其他执法机以及其他不计其数的资源都会给税务刑事调查提供案源。CID专门人员在文职人员的协助和国内收入局律师的建议下进行税务刑事调查。调查结果将决定是对该纳税人进行民事处理或是刑事处理。

案件的不同性质使得国内收入局在控告前采取得审核步骤不尽相同。但总体讲,案件通常会经过国内收入局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检查人员审理。国内收入局检查人员在审查和考虑后会给出以下几种处理结果之一:中止刑事调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送回刑事调查部门进一步调查;移送司法部门建议做刑事处理。

⒉德国的规定

德国税收通则386条规定了对违反税法行为的管辖权。即与遇到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嫌疑时,税务机关应当侦查案情。

第386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的犯罪行为的管辖权

(一)有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嫌疑时,税务机关应侦查案情。本节意义上的税务机关是指海关总局、税务局、联邦税务总局以及家庭福利办公室。

(二)在下列情形下,税务机关在第399条第1款和第400条、第401条规定范围内独立实施侦查程序:

1.仅仅是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行为时,或者

2.同时违反其他税法,并且该行为涉及教会税或其他与征税基础、征税计算标准或者征税金额有关的公法税。

(三)一旦对被告因其行为而发布逮捕令或拘留令,则不适用第2款的规定。

(四)税务机关可随时将刑事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随时调取刑事案件。在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均可经税务机关同意,将刑事案件再次交给税务机关。

第208条 税务稽查(海关稽查)“(一)税务稽查(海关稽查)的任务是1.调查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行为及违反税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2.调查第1点所述情况下的征税基础;3.发现并调查不明税务案件。

除了第404条第2句上半句规定的权限以外,受托进行税务稽查的州税务机关的办公部门和海关稽查局还具有税务局(海关总局)的调查权限。在第2点和第3点的情况下,第93条第1款第3句、第2款第2句及第97条第2款和第3款的限制无效;第200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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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1句和第2句、第2款、第3款第1句和第2句的规定适用,第393条第1款的规定不受影响。

(二)不受第1款的影响,受托进行税务稽查的州税务机关的办公部门和海关稽查局负责主管

1.税务调查,包括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请求进行实地检查, 2.税务机关管辖权范围内交付的任务。

(三)税务局(海关总局)的任务及权限不受影响。”

第404条 税务稽查和海关稽查“海关稽查局以及受托进行税务稽查的各州税务机关的办公部门及其官员,在对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行为实施的刑罚程序中,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警察机关及其官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第1句中所述单位具有第399条第2款第2句规定的职权以及审阅被搜查者文件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其官员为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

(3)日本的规定

在日本,对于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除了税务警察有权调查之外,一般的税务人员也有缘进行调查,这两种调查虽然最终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公民依法纳税,但一般的税务人员进行的课税调查是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税务警察进行的犯罪调查是一追究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打击犯罪为目的、

(二)我国现状

我国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没有全面、牢固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未把税收评定、检查作为风险应对的方法,没有科学地遵循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排序以及风险应对、风险考核等风险管理程序。二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并没有规定税收评定制度。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我国税收管理方法的过程中,作为对国际税收评定制度的借鉴,在 1999年正式提出与国外税收评定相类似的“纳税评估”概念,并制定了相应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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