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乙方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整改;
(3)甲方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或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 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及中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有权对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进行的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控制价、合同文本等,相关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的,乙方应予以采纳。
(5)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有权对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审查,以保证满足本项目与其他工程的协调施工。
(6)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委托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融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入廊管线种类与长度、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7)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但甲方的检查审计应以不影响乙方正常建设运营为前提。
(8)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9)基于国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有权对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督和介入管理,有权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总协调。
(10)在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或相关行政部门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本项目设施。
(11)有权对乙方(指项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已经获得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其已经完成相应的内部授权程序,有权实施本项目;
(2)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申请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广东省、及国家部委专项奖励(如有)或补助资金(如有)等;
(3)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引进其他社会资本负责实施本项目;
(4)甲方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费);且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将本项目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
(6)如乙方需对本项目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则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调相关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进行配合;乙方应提前合理时间向甲方提出申请;
(7)在项目合作期内,对本项目相关的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8)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导致乙方被减免的税款等费用,甲方有权相应核减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10)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所需水电接通,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协调本项目所需施工场地外部水、电、通讯线路的接通事宜。
(11)协助促成相关政府部门出台入廊政策和费用标准,指导和协助项目公司与入廊管线单位展开关于综合管廊入廊合同谈判、入廊费以及日常维护费用缴纳谈判,协调入廊单位与项目公司在运营前签署管廊有偿使用协议/入廊协议;
(12)按照约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13)甲方的任何建议、审核和确认,均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享有项目运营权以及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约定使用土地的权利;
(3)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4)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应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第三方追偿;如该损失导致本项目资产减损且乙方未能自费弥补的,或在乙方获得赔偿前,甲方已就该损失通过适当方式给予乙方弥补的,则乙方追偿所得应用于扣减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
2.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自行承担费用及相应风险,按照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基建程序要求负责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融资计划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2)将本项目相关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等相关规划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
(4)严格执行国家、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办理项目建设所需批文(前期已完成的相关批文除外),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工程满足本合同约定及现行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的有关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项目建设期内,如发生任何可能引起项目建设关键节点工期、总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本协议规定接受相应的应对建议或处罚措施;
(6)乙方应妥善处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处理项目农民工工资纠纷、企业三角债、工伤处理、现场及周边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社会治安维稳事宜;
(7)对全部工程建设质量及运营维护服务质量负责,对项目区域内管线安全负责(因入廊管线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除外),地下综合管廊维护、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以及相关权责必须满足国家、地方及相关地下综合管廊规定及本协议要求;
(8)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及项目合同规定进行运营,并确保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运营期内,乙方应本着普遍和无歧视的原则,接受项目范围内符合入廊标准的管线入廊,并按照维护标准,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进行相应维护,确保本项目及附属设施长期、持续处于良好状态;
(9)为入廊管线单位和公众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营管理服务,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提供安全、便利的工作环境,保持管廊整洁、照明、通风和电源良好;
(10)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甲方的监管、合同履约管理、绩效评价机构进行的绩效考核、公众的监督;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甲方对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
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同时,积极做好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结算(含建安费及建设工程其他费结算)、决算】送审工作;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致力于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11)乙方应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等部门的依法行政;
(12)乙方应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13)乙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如融资合同、施工合同、入廊协议等)不能违背本协议相关条款;
(14)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政府已代为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设计等工作的费用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等,可对甲方已完成的部分设计进行优化。前述项目前期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纳入总投资,甲方已支付的部分,应抵减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15)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保函; (16)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依法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以确保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日期完工;但甲方应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协调各政府有关部门,推进项目工作开展;
(17)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由于该等资金的金额与时间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专项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管养,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专项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如用于本项目建设与管养的,应用于抵减计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总投资或抵减政府应付费用的金额。
(18)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全面申报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9)按甲方要求报告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