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四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损毁。甲方将在收到通知后十二个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提出的处理意见实施后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甲方补偿,所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4.10本项目由乙方自行解决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2.4.11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外的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2.5建设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
建设期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或者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甲方或交通、公安、建设等主管部门有权介入应急处理或临时接管本项目。
第十三条 甲方要求的变动 13.1甲方的变动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本处的变动仅指在开工日之后,需要对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变动,导致投资增加或减少情形),应书面通知乙方。
13.2乙方对变动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动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了变动。
13.3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处理: 13.3.1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动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 13.5 款将适用;
13.3.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
在此情况下,该变动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解决。
13.4甲方对变动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动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要求乙方执行变动,或撤回变动通知。
13.5变动的实施 在变动被确认之后:
13.5.1乙方须按甲方变动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动;
13.5.2甲方要求的变动引起成本增加或减少,相应调整本项目投资。 13.6批准
13.6.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动所必需的任何批准;
13.6.2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前款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13.7减轻损失的义务
13.7.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乙方和甲方因变动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13.7.2因变动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竣工验收日的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在合理宽展期内甲方不得因此行使其在本协议第19.4款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要求的变动 14.1乙方的变动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批准的设计图纸,调整施工方案、工期计划等),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否则不得变动。
14.2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须就变动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14.3批准
14.3.1根据法律规定,变动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14.4乙方要求的变动的实施
14.4.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动时,本协议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需要顺延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14.4.2乙方要求的变动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要求的变动使得本项目总成本降低的,则该等降低所带来的直接成本抵扣项目建设总成本。
第十五条 甲方及施工监理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15.1本项目由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建设过程的监理,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纳入项目总投资。监理费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由甲方直接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甲方通知支付相关监理费给监理单位。乙方及其选择的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参加单位应对甲方指定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并应接受监理单位就项目建设所提出的合理监理意见。
15.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随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及其选择的建设承包商提供进入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和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其他合理要求的协助。
15.3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建设工程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并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设备。若乙方对甲方发出的通知有异议,须于接
到甲方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否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甲方与乙方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
15.4甲方未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甲方未通知乙方在项目建设、设备或材料采购方面的严重违约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15.6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定职能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16.1本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本项目各子项目具备单项验收条件的,经甲方同意,可单项验收。
16.2竣工初步验收
16.2.1本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提前十天将初验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该书面通知告知的初验日期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初验,乙方应根据初验结果进行缺陷修补和整改修复工作。
16.2.2初验结束,乙方按要求完成所有缺陷修补和整改修复工作,报监理与甲方核实后,应提前十天将再次验收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该书面通知告知的日期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
16.2.3乙方要确保完成本项目工程中的各项内容,且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6.3重新验收 如果本项目工程或某分段、分部、分项工程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程的验收。
16.4项目试运行 本项目的分段、分项、分部工程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在工程验收前,应由乙方组织完成试运行。
16.5验收争端
如果甲方与乙方之间对本条规定的验收程序或验收内容、结果产生争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
16.6验收标准
16.6.1本项目验收标准包括《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本项目设计文件以及其他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颁布的现行相关工程验收规范。
16.6.2项目验收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16.7竣工验收备案 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17.1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所有资料都应同时提供字迹清晰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17.2.1项目设施的施工文件、竣工决算书和竣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术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17.2.2项目设施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17.2.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费用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