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项目建设总投资”)。项目建设总投资最终数额以经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以下称“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审定项目总投资的计价原则:
①项目工程建安费:计价以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工程统一计价依据为准,以实施期最新公布的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为计价依据,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和中标的工程下浮率( %)计算。如果政府出台新的计价依据,双方协商确定是否按照新的计价依据执行。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缺项的,由双方按照预算价格确定的办法结合市场调查价格执行。
计算公式:工程费按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1-中标工程费下浮率)±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注:上述工程结算价中应包含:
a.政府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费增减; b.与其他工程交叉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减; c.政府方违约导致的工程费增加; d.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费增减;
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根据相关行业取费标准计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有规定标准的,执行相关标准;最终金额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
③建设期利息计算基础为项目银行贷款(不含项目资本金部分),按中标贷款利率( )、实际借款本金和到位时间结算,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不予计入建设成本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④列入项目概算但实际未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项目的实际投资以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为准,并根据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与暂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比值对最终成交的可用性付费进行调整。
(2)本协议所述前期工作费用执行第6.2条的约定;
(3)本项目工程建安费用、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及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或政府方相关主体承担的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12.2 项目建设要求
12.2.1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依法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及配合。
12.2.2乙方应保证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到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设计要求。
12.2.3乙方应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1)本协议适用法律及约定标准;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4)本协议附件 《绩效指标及考核办法》; (5)本协议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12.2.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乙方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适用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所有要求;
(2)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甲方对于该等方案的审查,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的,则视为认可该方案。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时间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3)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或其委托机构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其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4)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协议所约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并将相关证据提供给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或运维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协议或法律强制性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或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12.3建设期限
12.3.1项目主要建设进度如下:
(1)开工时间:以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指本项目开工令及第一个开工的子项目的开工令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2)预计运营日:在建设期内完成全部项目工程交工验收之日的次日,原则上自前述开工时间起不超过三年。
(3)本项目中KN1-2支路(KN1-2号路~凤凰河)工程必须于2018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12.3.2乙方必须在项目(指整个项目及各子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
交详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建设。如甲方认为乙方的进度计划不满足项目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修订工期计划,以满足项目建设要求,乙方应限期修订,并重新提交进度计划。建设实际进度不满足节点工期及总工期计划的,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2)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3)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4)甲方合理要求乙方的其他事项。
12.3.3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协议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乙方发出该等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12.3.4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事件;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4)发生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提出的变动导致的工期延误;
(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12.3.5当12.3.4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
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种类; (2)预计延误的日期;
(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12.4建设期内的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本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和建设承包商应遵守有关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负责:
12.4.1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保证施工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12.4.2为了保证项目建设安全进行,或为了公众的安全、方便,在确定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任何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拦、警告信息和看守。
12.4.5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工程进度生态影响控制对策,采用一切合理的步骤,保护施工现场及其附近的生态环境,并避免因本项目的施工引起的污染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伤害或防碍。
12.4.6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地上地下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该部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建设成本,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12.4.7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设置、使用、管理施工机械、设备。 12.4.8按国家、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相关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12.4.9本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现的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碍障物,乙方应在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