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PPP项目合作协议(4)

2019-01-10 13:15

(20)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乙方应另行通过社会资本方股东贷款或其他方式确保项目公司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21)乙方应使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22)乙方应依照所适用法律缴纳相应税金;

(23)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24)如未来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养护或抢险需要的,则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影响到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的,则政府应酌情按照项目公司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项目公司违约;

(25)合作期届满,乙方应无偿将本项目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移交给甲方或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

(26)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对项目公司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承继自乙方义务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2.2.3乙方的替代

2.2.3.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乙方。

2.2.3.2一旦这种替代获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且不得因此要求合同约定外的费用和其他补偿。

第三条 承诺和确认 3.1甲方的承诺

3.1.1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3.1.2完成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项目前期工作;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31.2条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3.2乙方承诺

3.2.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3.2.2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建设资金等按照本项目推进需要,足额、及时到位。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根据本协议31.1条约定终止本协议。

3.3乙方确认

3.3.1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3.3.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3.3.3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第二章 项目经营权

第四条 项目经营权 4.1项目经营权的授予

4.1.1甲方已获得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方式,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由乙方负责本项

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具体而言:

(1)负责按照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2)接受项目范围内符合入廊标准的管线入廊,按照维护标准进行相应维护,并向入廊管线单位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3)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相应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4.1.2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上述特许经营权。乙方及政府出资方代表为本项目之目的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拓展业务范围,不得从事与本项目营运无关的其他业务;本项目综合管廊管理用房仅可用于综合管廊监控管理、运营维护等用途,不能用作其他办公或商业用途,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1.3本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1)建设期:自项目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之日(指本项目开工令及第一个开工的子项目的开工令两者中较早者)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建设期不超过3年;

(2)运营期:自项目建设期结束的次日起,项目需进入运营期,直至12年运营期满。如某些子项目具备单项验收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单项验收,验收后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相关费用甲方承担,不作为计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基数,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前述维护保养工作及费用预算须提前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法定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修理修复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提前验收的子项目的运营期自项目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之日(指本项目开工令及第一个开工的子项目的开工令两者中较早者)起满3年的次日起计算12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建设期不超过3年自若某子项目因非乙方原因,竣工验收时间迟于预定的建设期,则该子项目的运营期自验收

完成次日起仍均为12年。

4.1.4甲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以乙方遵守本项目适用法律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全部义务为前提,甲方授予乙方的该等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经营权提前终止,甲方承诺不得收回经营权、不减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本项目之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4.2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4.2.1当且仅当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获取本协议项下的入廊费、日常维护费以及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权利设置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

4.2.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第五条 合作期延长及期满处理 5.1 合作期延长

5.1.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1)因本协议约定的可归责于政府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2)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3)因政府财政预算的调整,使得相应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

(4)在经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的。

5.1.2在 5.1.1款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5.1.3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5.2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5.2.1项目合作期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乙方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重新进行采购而乙方未获中选的,乙方应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甲方。

5.2.2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合作期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前期工作范围及费用承担 6.1项目前期工作

6.1.1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1.2原则上,甲方应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水土保持评价等工作(具体以本协议附件 《承继合同清单》为准);

6.1.3本项目前期工作,除本协议6.1.1、6.1.2款列明的项目外的其他工作,均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

6.2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及工作衔接

6.2.1本协议 6.1.1款所述前期工作费用,由政府相关部门自行承担; 6.2.2本协议6.1.2款所述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6.2.3甲方委托本项目工程监理、前期已委托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社会审计、招标代理、PPP项目咨询、项目采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2.4本协议6.2.2、6.2.3款所列费用作为本项目工程建设前期费用,最终计入项目总投资,但其中已由甲方先行垫付的,优先从政府应付未付的政府应付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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