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时代商标维权实务大全
编者按:电子商务的大潮袭来,互联网让商标使用更加多样复杂,而传统商标保护规则似乎也有些力不从心,新时期互联网生态下的商标保护与维权的特点有哪些?侵权种类有哪些?维权方式有哪些?以及我们应该掌握哪些新的诉讼技巧?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杨宁老师将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为我们一一解答,让我们对电商时代下商标维权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
一、电子商务影响到商标司法和维权实务三个特点
第一,商标使用方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因为传统的商标的线下使用方式一般仅仅局限在商品的包装上、服务的用具上,或者相关的广告、合同这些很有限的几种方式,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商标的使用方式就非常的多样化。有特点的几种商标使用方式比如在域名中使用商标,把商标用作网络关键词,还有现在很多的电商把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店的名称,甚至用做自己互联网账户ID名称。所以这些使用方式的多样化,就导致现在侵权判定更加复杂。有很多的使用方式在以前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成文
的条文里都是没有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侵权和合理使用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需要新的探索和新的研究。
第二,侵权主体的变化
电子商务的这些商业活动当中,侵权主体呈现大量分散的特点,它的数量可以是海量的,我们现在经常代理客户在淘宝和阿里巴巴上进行侵权搜索,用某个品牌名称一搜,搜出来的结果是成千上万的,所以这样的结果就导致我们没法用传统的商标维权方式,一个一个的去起诉,这是不现实的,那么就需要我们作为维权律师有一些新的办法、新的手段。
再者就是主体的身份非常不容易确定。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没法知道现在针对的目标它的法律上的身份,究竟是不是它宣称的身份,也可能没法知道这后面是一个自然人还是一个公司。
再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就是侵权主体上,所涉及的第三方主体非常多。像现在淘宝、阿里巴巴这种平台,包括电子商务过程中涉及到的物流、支付还有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包括app开发商,设备制造商,甚至电信运营商,他们都对电子商务的活动有或多或少的贡献,那
么提出的新课题就是共同侵权的问题,在电子商务案件中是非常复杂的。
第三,就是互联网广域性的特点
这个特点导致一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如果是涉及侵权的话,那侵权范围的覆盖性可能是全国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地,如何选择对权利人有利的管辖地就是一个非常有学问的课题。
在这几种电子商务的新特点背景下,接下来我们就逐一探讨下现在在这个领域很热点的一些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侵权类型
这个是电子商务时代商标使用方式多样化所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使用方式多样化就导致侵权行为类型的多样化,那么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类型的并存导致侵权判定变得非常的复杂。
侵权行为类型主要从五个方面来讨论。
第一,比较常见的域名和网络关键词的侵权问题
关于域名的侵权问题,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都比较成熟了,这个方面我就简单跟大家说一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就是域名的使用,如果域名里使用了和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那么这种使用根据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的观点来看不认为是商标的使用的,因为我们国家司法解释把这种使用视为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如果他是商标使用,他适用的应该是前面的生产销售使用他人商标的条款,不应该使用最后兜底的条款。
尽管域名的使用不是商标的使用,但是现在域名的案件非常多发,好多都涉及域名和他人商标发生冲突时,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我们国家司法解释对这种冲突的解决规定了俗称的四要件的判定的标准,这个四要件标准是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判定构成侵权。简单说,第一,原告有合法权利;第二,域名和原告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第三,被告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或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第四,被告具有恶意。只有同时满足司法解释里面规定的这四点,才会认为域名的
注册和使用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跟域名非常相似的就是网络关键词。
网络关键词在互联网的应用中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网站自己为自己的网站设置的关键词,第二类是网站利用搜索引擎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来购买的关键词。
我们在平时的法律业务中接触的大多是第二类涉及到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服务的,因为这一类的关键词对商标权人的利益影响是最大的。现在非常流行的搜索引擎包括百度和国外的谷歌,如果说权利人的商标被侵权人购买成为搜索引擎中的关键词,就意味着相关的消费者在百度搜索这个商标时排在前面的位置的或者排在最醒目位置的不是商标权人的搜索结果,而是侵权人的搜索结果。这个对于商标权人来说是非常大的商业上的不利因素,所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将网络关键词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类型来认定。这方面的判例也非常多,到目前为止我还没见到有相关案例认为网络关键词的使用没有侵犯商标专用权这方面的判例。
但我个人认为,网络关键词与域名是非常相似的,它的侵权也是有一个判定标准的,不是说只要在网络关键词里使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