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的、可查的。一般查询域名注册信息的网站叫做WHOIS,我们可以搜索这类网站查询一些域名的信息。这里面也是一样,.CN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可信度是很高的,但
是.COM、.NET等因为它们这些域名注册机构在审查域名注册信息的时候没有那么高要求,所以这类域名注册信息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的。
刚才提到的北京高院的网络著作权的解释对这些信息的优先性做了简单规定。根据北京高院的意见,首先应查询网站登记备案信息以及网站上面标识的网站经营者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去查询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但是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仅能作为初步证据,相反的证明就能推翻域名注册信息的效力。
第四类我们可以使用的确定侵权人行为的方式就是通过购买样品。在购买样品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侵权人的收款账户,比如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同时我们可以索取相关发票来审查发票出具方的身份,如果再不行,就看发货方在邮单上标注的身份等等。
第二,在诉讼中如何选择对维权方有利的管辖法院
传统上管辖法院的选择是非常有限的,没有那么多的余地的,基本上就是被告住所地、侵权产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网络内容服务器所在地。但随着最新民诉法解释开始实施,会给我们带来新的机会。
首先,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可以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种规定是专门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所制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就会变得非常有利。但是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仅规定了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一种情况,那由此会带来一个相关问题,如果被侵权人是外国人,他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那这种情况下怎么利用新民诉法解释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呢?我们认为可以有两种方式。
首先第一种可以通过授权国内的被许可人起诉,将管辖拉至被许可人住所地管辖法院。因为知识产权的各个部门法通常都允许被许可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在特定条件下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如果说住所地位于境外的权利人在国内有独占的被许可人,或有排他或普通被许可人但可以与他共同起诉的的情况,那么他可以明确的授权这些被许可人作为原告。通过这种方式就可能利用二十五条的规定将管辖法院拉至被许可人的住所地法院。
第二种方法就是利用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这个条款针对的主要是合同类案件,但我们认为对于销售侵权品的行为来说,销售侵权品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应该是销售行为的发生地,相应的就是侵权行为地。我们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常会通过购买样品来保全证据,如果按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且可以把合同的履行地作为销售行为地等同起来看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在网上购买侵权产品的方式把管辖拉至实施样品购买的权利人代理人的住所地或收货地。实际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之前,安徽高院就已经在陈海强诉杭州雅依格案件里明确网络公证的购买买家的所在地是可以作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的。
但是目前对于新民诉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很多不同的声音,争论还比较大。虽然现在司法解释的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但有些法院在实践中还没有采纳这个观点。据我们了解,北京的法院还没有接受把通过信息网络来购买侵权品的买受人的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来拉管辖的方式。
第三,诉讼中会使用的技巧就是网络侵权证据的保全问题
网络侵权证据的保全主要涉及两类,一类是网页的公证,第二类是通过网络对侵权样品进行公证购买。
网页公证需注意几个问题,一般在公证前要注意对硬件设施进行相应的检查,而且这个检查的过程要写到公证书的公证词里面。同时我们在做网页公证的时候,一般同时都要去做ICP备案或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的保全。有的时候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比较少的朋友,可能在做网页公证时就仅仅把侵权内容给公证下来,但是忽略了去做ICP备案或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的保全,这样的话在法庭上对方可能就会否认网站和他的关系。
另外通过互联网进行样品购买时需要注意发货信息、邮单号要与购买包裹上的信息相一致。有很多购买平台是可以把购买的邮单号在购买的网络平台显现出来的。比如一开始你在网站上下单,它会记录你的订单信息,那么在卖家发货后有一些销售平台会把邮单号记录到发货信息的订单信息里。这时在做网络公证购买时,一定要把网络平台上的订单信息包括邮单号保全下来,这样在核对时就可以和包裹上的信息进行比对,对方就不能否认邮寄的这批货物就是你在网络上购
买的货物。
第四,网络支付给财产保全和获取非法获利证据带来的新变化
以往众所周知的一个难点就是非法获利证据。现在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案件有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因是没法找获利的证据。适用法定赔偿的弊端是打击力度非常有限。但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就带来了很多的变革,因为电子商务支付的方式往往是通过电子支付,通过支付宝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这些电子支付方式,它们的好处就是所有的支付都是可查的。
在2010年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过一个案子,原告是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他们是杰克琼斯服装品牌在中国的被许可人,他们起诉了两个自然人,在网上开设网店销售假冒的杰克琼斯的衣服。在这个案件里法院给出非常高额的赔偿额,199万余元。这样一个赔偿额在通常的案件里真是不敢想象的,但是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赔偿额呢?就是因为法院通过调取被告在支付宝的交易记录来锁定了被告的非法获利。
前几个月我还在法制晚报上看到法制晚报的记者调取了北
京的八家法院的涉及到淘宝的刑事判决书,然后做了一些研究。这个记者调取的刑事判决一共有39份,都是2009年后作出的,这些判决里法院认定的销售收入共计600多万元,都是超出了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39份判决书当中有26份都显示淘宝的交易记录以及支付宝记录被法院调取作为认定销售数额或金额的在案证据。
所以现在电子商务类案件的维权中,获取非法获利的证据已经不像以前那么困难了,大家在很多案件中也会有很多的体会,很多同行也有这方面的实践了,这个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可以更好的去达到维权的效果,也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在力度上更加的加强。
特别鸣谢录音整理机构:北京中运律师事务所
责编/王大莹 实习编辑/孙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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