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加新的适应症的化学药品,并且新增适应症无替代药品。 3.按照合理用药的原则(如序贯疗法等)补充剂型的不足。
4.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开展新项目、提高治疗手段及重视药品的安全性所必须的药品。 5.配合医改及降低药品收入比例的低价格的药品。
6.补充医保、农合备药率不足的问题,入选的药品一般应是兼顾医保、农合的药物。 7.各临床专科需要,充实调整医院用药结构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的药品。 8.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必备药品。 三.程序与方法
1.由医院药事委员会组织编写,药剂科具体承办。 2.按照入选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临床科室的意见。 3.做到客观、全面、公正的选择药品。
4.属于新药的,由新药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医院的总体备药情况提出品种目录,提交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决定。
5.属于各专科用药的,在符合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办法”、“新药引进范围”的原则下,根据本科室的用药需求申请,提交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
6.属于老药淘汰的,由药剂科根据医院药品应用情况,提出淘汰品种,交药事委员会讨论淘汰。 四.要求
1.所有入选药品必须是临床需求的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收载。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应组织讨论,以提高《药品处方集》的编写质量。
3.无药事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科室由药剂科根据平时科室的用药反映,提出本专业的入选计划,征求科室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4.药剂科应以不同的形式广泛征求临床科室的意见,做好工作。 5.各科要严肃认真,落实责任,承担使命。 6.按照上级的要求定期组织修订。
新药引进及药品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药引进及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经济、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新药引进及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由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制作,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实施。
第三条 新药引进及药品采购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引进质量优、疗效好、价格廉的药品使用于临床。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药品采购领导小组在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药品采购和新药引进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新药申请评审依据新药评审标准,负责对临床科室新药申请进行审核。 第六条 药品采购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在院长和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新药引进及药品采购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药品采购领导小组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品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一)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遴选评审专家组委员,负责新药引进评审工作。
(二)每季度召开1次药品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评审药品采购及新药引进等各项任务。 (三)定期分析本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品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四)评议药品的采购计划、进货渠道和需增加的供货单位,指导并参与药品采购招标工作。 (五)对申请购入新药并造成积压或浪费的科室,药品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金额的多少,提出处罚意见。
第九条 药剂科主任负责接待各药厂、医药公司的业务代表。药库在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同时,在药剂科主任的领导下,严格落实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各项工作任务,其职责: (一)根据临床科室申请新药论证小组提供的新药申请单,对有关资料进行调研并整理分类。 (二)定期提供有关药品采购,供货及临床药品使用情况的汇报材料。
(三)根据各门诊、住院要放制定的药品请令计划,以及临床用药和库存情况,制定药品采购及补充计划,经分管药库副主任签字后,提交药剂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科室新药申请论证小组在院药品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新药引进的遴选、论证等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替代或淘汰药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科室用药情况,在合理应用的基础上,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负责填写新药申请单。 第四章 新药引进工作
第十一条 新药引进一般应重点考虑(1)按照上级的规定,应购入中标药品(2)国家批准生产的一、二类新药
第十二条 为加强我院新药引进工作管理,增加透明度,防止在新药申请过程中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在各临床科室成立新药申请讨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员不得少于一名。组长为本科室药事与治疗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各临床科室药严格依据治疗需要,经各科室的新药论证小组筛选、论证后,认真详实填写医院统一印制的“新药申请表”,并经组长、副组长双签字后,送交药库。
第十四条 药库负责对临床科室提交的“新药申请表”进行整理和汇总,并定期上报新药评审小组。
第十五条 新药申请审批小组每季度负责召开一次新药初审会。依据新药评审标准,以科学、公正、严谨的态度,提出引进意见,并报送院药品采购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院药品采购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新药评审会,研究新药评审标准,审核新药引进评审意见,确定每季度新药引进的品种。
第十七条 凡经我院药品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引进的新药,一律由药库负责向提交新药申请单的临床科室反馈,并依据药品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药品采购。入库前须经药剂科主任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采购到货后,由药库向各门诊、住院药房发布新药到货通知,并由各门诊、住院药房通知到相应的临床科室。临床药学工作人员应积极收集新药在临床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临时用药由任药事委员会委员的临床科主任填写《新华医院临时用药申请表》,经药库副主任、药剂科主任、主管院长同意后购入,申请一次有效。 第五章 药品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药品采购员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熟悉严格遵守采购工作程序、《药品管理法》、国家、地方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包括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法等)。 第二十一条 药品采购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好。 (二)及时广泛了解本院药品、需求情况及市场货源、价格及质量情况。 (三)协同各保管员制定、分发药品采购计划并监督到货情况。
(四)负责联系退货;对临时缺货或长期缺货的药品及时向主任汇报并通知库管员,积极寻找替代品。
第二十二条 严格把好药品采购关,对供货商业单位的交货情况、物流能力、财务状况、履行能力、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遵守情况及在公众中的地位和被社会认可等情况进行严密了解和综合评审,择优采购。
第二十三条 药品采购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医院和病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严禁任何科室和人员收受先进、礼品、赞助外出等形势的回扣或变相回扣。
第二十四条 坚持主渠道采购药品,确保购药质量,不购“三无”的药品,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第二十五条 来我院洽谈药品业务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发生的业务往来不得超出营业性质及营业范围。对所选择商业供货单位的业务员,要求其提供商业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并交验身份证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证照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的红色公章,保证履行合约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有业务往来的证照由药剂科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药品供应商一次确定与我院的业务来往,必须与保证在我院的药品购销中杜绝不正之风、给予收受药品回扣。
第二十七条 药库应严格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制定明确合理的采购计划。
第二十八条 药品采购员每月月初制定当月采购计划,及时提交补充计划。计划需经药库主任、药剂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字,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分发到各供货单位。 第二十九条 采购员应严格按照审批审核后的计划进行采购,如有变动,须经主管院长同意。特殊情况下(领导急需、突发抢救等),可先行采购,再补相关手续。不得擅自采购无计划的药品。
第三十条 药品采购员每月应向药库副主任及管库人员通报市场药品供应情况,由药库主任向药剂科主任汇报。
第三十一条 药库应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及医院的相关规定,加强门诊、住院药房的沟通,确保临床供应。
(一)及时采购急救药品,保证临床抢救的急需。
(二)积极联系退回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和处理积压药品,防止浪费。
(三)对库存药品要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近效期药品。对近效期药品要加强同药品供应商以及相关科室的联系,减少浪费。
(四)抢救药品和短缺药品原则上不予调出。
第三十二条 药品采购入库时必须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我院,应严格审查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和效期,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三十三条 库存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收发有据,药品按分类定位存放,防止变质失效。每季度盘库一次,发现有误及时查明,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出的药品要确保质量,对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出库使用,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其中毒、麻、精神药品须报请主管院长核实批准。 第三十五条 所有原料采购一律由药库负责实施。对于科室要求新增加的品种,必须有主管院长批准的报告,方可采购。 第六章 药品的价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常规计划用药价格。对于常规计划用药,药品采购员入库前要详细核对本批药品的价格,药品购入价高于现行购货价时,应及时汇报药库主任、药剂科主任。药品零售价高于国家、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时,应有购货公司提供新的有效定价单。
第三十七条 新药价格。新药的定价应由供货公司提供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有效定价单,核实无误后方可入库使用。有效定价单由药品会计保存备查。
第三十八条 药品的调价。药库药品会计接到调价通知单时,按照规定时间通知保管员按要求核实产地、规定,标明需调价的品种后交药品会计。调价时打印出调价单报财务科。本次调价的药品下次采购时重新定价后方可入库。调价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各岗位交接时应留有时间记录以示负责。
临时购药管理规定
为了满足患者的诊疗需要,对我院临时用药作如下规定:
1、临时购药申请科室需有明确的病例对象和疗程需求量,主管医师认真填写临时购药申请单各项内容,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名后方可上报。
2、申请单经医务科确定,药剂科主任审核,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不纳入医院药品供应目录。
3、临时购药原则上以抢救或治疗必需品种为主,且我院无此品种或无替代品种。如需长期使用,必须通过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同意。
4、凡临时申购的药品,无特殊原因,应按所申请量用完,否则造成过期、失效或其它损失,均有申请科室负责。
5、急、会诊需临时购药的,可先予采购,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6、临时购药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于贵重的医保药品,需经医保办、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新华医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
第一条 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是指临床抗感染治疗急需的、在市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标,但是尚未列入我院抗菌药物目录的抗菌药物,或虽未中标但无替代品种而临床确需使用的抗菌药物。由于按新药引进规定不能满足临床急需,可提出单次临时购药申请,用药量只限一份量采购。
第二条 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由临床各科室主任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报医务科、药剂科审查,确认情况属实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属于特殊情况紧急性用药的,报医务科、药剂科审查,确认情况属实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购买,事后到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条 药品购进后第一时间通知临床申请科室,处方一次性开走,用不完不准退药。 第四条 医务科、药剂科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3次以上或全院临床科室在1年内连续5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抗菌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购进药品的合法、合格,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购进。 三.购进抗菌药物的品种严格执行我院《抗菌药品目录》,采购人员不得自行增减。
四.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五.凡临床需要使用我院抗菌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启动临时采购程序。经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六.临时采购程序: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需使用本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七.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著明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 八.定期根据本制度监督抗菌药物的采购,根据监督结果进行分析,改进工作,并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新华医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操作管理程序
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时,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一、启动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仅限于抢救、突发性疾病、灾情、疫情、院内或外院专家会诊等情况下急需的抗菌药物。 2. 仅限于本院“抗菌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在抗菌谱、药物对病原菌的敏感性,以及抗菌药物的适应证等方面无法满足临床治疗所需的情况下。
3. 临床科室在提出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申请前,必须征得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使用理由必须符合本规定的第一项要求)。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情况异常紧急时,可先通知药学部购买,药剂科在购买药物同时,口头请示“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长。事后再补办手续。
三、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仅限于一次性采购,再次使用时需再次申请。申请人应保证该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若造成滞销损失由申请人负责处理,并将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其他新药临时引进申请。
四、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在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时,需向委员会汇报,部分需长期使用的品种,经委员会批准后,可作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管理。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五、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卫生厅相关部门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