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③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并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④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⑤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⑥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11)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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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
安溪医药公司后楼医药商场文件
文件名称: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人:李丽君 起草日期:2007.7.20 审阅人:李连来 批准日期:2007.8.22 编号:QM-009-2007 批准人:李连来 执行日期:2007.8.22 (1)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3)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拆零销售工作。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4)营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碎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5)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6)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7)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8)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9)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
(10)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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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安溪医药公司后楼医药商场文件
文件名称: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起草人:李丽君 起草日期:2007.7.20 审阅人:李连来 批准日期:2007.8.22 编号:QM-010-2007 批准人:李连来 执行日期:2007.8.22 (1)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2)重大质量事故
①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②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者;
③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造成重大经济者;
④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3)一般质量事故
①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②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异;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管员在8小时内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②质管员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1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③一般质量事故应当天报质管员,由质管员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5)发生事故后,质管员应及时通知各有关岗位采取必须的控制、补救措施。 (6)质管员在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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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安溪医药公司后楼医药商场文件
文件名称: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起草人:李丽君 起草日期:2007.7.20 审阅人:李连来 批准日期:2007.8.22 编号:QM-011-2007 批准人:李连来 执行日期:2007.8.22 (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海里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可设臵近效期标志。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足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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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安溪医药公司后楼医药商场文件
文件名称: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起草人:李丽君 起草日期:2007.7.20 审阅人:李连来 批准日期:2007.8.22 编号:QM-012-2007 批准人:李连来 执行日期:2007.8.22 (1)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管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①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②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③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管员处理。
(5)质管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营业员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
(6)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7)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①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管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售不合格药品;
②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应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③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管员和其他岗位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8)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10)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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