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法人或者个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是通过在大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申请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接到专利局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期满未办理委托手续的或委托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与台湾地区法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按有关台湾地区法人的规定委托办理委托手续。台湾地区个人或法人与大陆个人或法人共同申请专利时,如果申请人的代表人(第一署名人)是台湾地区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申请人的代表人是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可以按一般申请办理委托手续。 3.1.1.2 委托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指明的内容相一致。审批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在两个以上时,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外国申请人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专利局收到合法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供总委托书复印件,并注明该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发明创造名称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国内的申请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一署名人为外国申请人的按 3.1.1.1节中的规定办理。
我国台湾地区个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可以由本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委托其在大陆的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由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全权委托书在其中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亲友代为签章。 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未按本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直接从港、澳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不予受理.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二个月之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3.1.1.3 解除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可以辞去被委托。解除委托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辞去被委托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并且应当附具有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章的辞去被委托声明。变更手续生效之前,该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的事务继续有效。变更手续合法的,应当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 3.1.2 指定共同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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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 指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被指定的共同代表人必须是申请人之一。申请人未指定的,专利局视第一署名人为共同代表人。?? 3.1.2.2 权利?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共同代表人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是指,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或者放弃专利权等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3.2 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是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3.2.1 要求外国优先权??
3.2.1.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缔约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缔约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
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时,其期限是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之一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3.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法30 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未按时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作出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2.1.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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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以之为理由,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时,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所在申请案的申请号。
3.2.1.4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即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时,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同时或最迟至三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当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不同的申请人时,可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签章的共同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签章,分别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多个申请人的优先转让文件。
该文件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3.2.1.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3.2.1.6 优先权要求费
细则98.2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纳优先权要求费,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撤回优先权要求,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3.2.2 要求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3.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细则33.2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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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先申请没有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
(3) 对于在先申请专利局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4)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优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 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就是说,在该申请日,专利局尚未发出授予在先申请专利权的通知。审查上述第(4) 项时,遇有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早间判断基准。就是说,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申请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但该通知的发文日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应当尽快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
初步审查中,只有当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主题明显不同时,审查员才可以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 3.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未按时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声明中未写明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部分在先申请的有关事项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3.2.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并装入后一申请的申请案卷中, 条件是申请人已经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 3.2.2.4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申请人应当一致。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该文件应当有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并通知申请。 3.2.2.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依照本章第3.2.1.5节的规定审查。但已被视为撤回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3.2.2.6 优先权要求费
依照本章第3.2.1.6节的规定审查。 3.2.2.7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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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提出的本国优先权要求,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对在先申请作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本国优先权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对相应的在先申请作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3.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3.3.1 适用范围?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1、5.2和5.3节的说明。 不丧失新颖性要求,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3.3.2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证明材料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并签章。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司、局出具并签章。?
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或者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展览会或会议的名称、该发明创造内容展出或发表的日期、形式以及内容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章。 3.4 实质审查请求
实质审查请求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法35 3.4.1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法36 实质审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并缴纳审查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出实质请求,该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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