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电子书)(5)

2019-01-18 19:35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依据是:

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四十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其他有关条款。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公告的规定。

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和撰写要求的一般规定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2.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

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相关规定。

3.其他文件的格式审查

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节的相关规定。

4.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5.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5.1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产品的用途的发明创造,以及非经人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等。 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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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注意的是:

(1) 虽然申请的主题是一种产品,但其独立的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是一种方法或实质上是一种方法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例如,一种木质牙签,其特征是在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2) 如果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描述了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在特征部分仅描述方法特征的,审查员应判断该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是否有形状、构造特征,有形状、构造特征的,应通知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将该形状、构造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没有形状、构造特征的,该实用新型属于用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5.2 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

(1)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要求保护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也不能要求保护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

(2)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 允许产品的某个技术特征无确定的形状,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4)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又如,一种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它只用于钢带的运输和保藏,具有一定的临时性,但各部分只要按技术方案所提示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则形成了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5) 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如板材、棒材等,其形状只不过是为了二次加工的需要,不能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但通过具有一定的形状能够取得不同于以往产品的特殊作用或效果时,其形状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5.3 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产品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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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仅涉及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的化学成分、组分、含量等发明创造,不涉及产品的结构。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结构。 例如,以塑料替换玻璃的同样形状的水杯;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 5.4 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刻度、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如果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予以保护的技术方案。例如,十二生肖形状的开罐刀;又如,建筑平面设计图;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化学扑克等。 5.5 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5.6 新的技术方案

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或者是已知技术的等效变换或简单组合,即不经检索便可得出以下结论的: (1) 有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的实物;

(2) 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指在中国专利公报上有在先申请; (3) 出版物已经公开的内容;

(4) 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并提供了有关证明的申请,经审查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5) 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例如,塑料袋与装在其中的宣传板共同组成的防水宣传板等; (6) 要素关系变更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例如,与现有台球桌形状构造相同但尺寸小一倍的小型台球桌等。 5.7 系统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所规定的系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所称系统是指:

(1) 当物体空间上断然分成几部分,这几个部分靠管、线、传送设备等联接手段连接,但这几个部分的工作顺序体现了一种工艺或者方法。这样的物体应视为系统,而不是单一设备。

例如,一种尾矿再选设备,它由上料机、烘干机、尾矿再选机、尾矿送料机、铁精矿送料料机、以及电气控制系统组成,尾矿通过上料机送至烘干机、烘干后成为粉状的尾矿送至尾矿再选机,通过该机后,比重较大的铁矿粉从尾矿中分离出来,经铁精矿送料机送入集料箱,以备烧结炉用。

(2) 大型装置、设备。例如,大型水压机、配电站、配电室、大型计算机网络、楼房通风空调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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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医疗器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医疗器械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所称医疗器械是指:以电、磁、光、声、放射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

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与人们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必须慎重对待。本着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精神,规定凡是以电、磁、光、声、放射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

例如,一种磁疗仪,包括壳体、U型铁芯及线圈等,当线圈通电后,该磁疗在人体治疗部位产生强度为110~250高斯的磁场。 应该注意的是:

(1)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电、磁、光、声、放射直接作用于人体及“医疗器械”两项条件后才被排除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2) 电、磁、光、声、放射不是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例如,磁化的水杯。

(3) 不能完全以医疗器械是否直接和人体相接触作为“直接作用”的判断依据,而应以治疗机理为判断依据。

例如,一种磁疗梳,梳齿尖内部均装有小磁块,梳子梳理头发的同时,磁场作用于头皮及穴位,对人体进行保健及治疗。该实用新型虽然磁块未直接接触人体,但磁块产生的磁场仍为“直接作用于人体”。 (4) “光”包括可见光与不可见光。 例如,红外线热疗仪。

(5) 凡以人体为对象,对人体起到治疗、保健作用的器械均属于医疗器械。 例如,磁疗保健枕。

(6)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仅限于医疗器械的某一个(或几个)器件,或是以医疗器械中某一个(或几个)部件所提出改进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 例如,超声波治疗仪的新式发声头。

(7) “电、磁、光、声、放射”的强度不论其大小,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例如,电流强度为0.5mA的人体穴位电疗仪。

(8) 未将“电、磁、光、声、放射”作用于人体,而仅从人体中取出信号进行诊断的医疗器械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 例如,一种声带疾病诊断仪。该仪器接受人的声带发音,利用计算机进行诊断人的声带疾病。

6. 说明书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说明书的撰写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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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该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并且在每个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2) 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应该描述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符合逻辑,即技术方案的描述应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而且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能自然得到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 说明书中具体实施部分至少应有一个申请人认为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且应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4)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使用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5) 说明书中除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表格外,不应有任何插图,包括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 (6) 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于涉及电路的实用新型申请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发明点涉及电路的产品仅以电路方框图公开其技术方案的,视为未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应该注意的是:

机电结合的申请,电路连接关系为已有技术,而发明点在于机械部分时,如果已经把机械部分公开清楚,则认为是已经写明了技术方案。

例如,微机自动控制进给机构,仅把原来的普通丝杠改为滚珠丝杠,则仅公开丝杠结构即可。

涉及到电学的申请,当部分电路连接关系为已有技术时,对于该已有技术的电路部分,也可以以方框图表示,但是方框内的功能等内容应在说明书中描述清楚。属于区别特征部分的电路连接关系必须绘制出具体的电路连接关系。 受分布参数影响的电学申请,例如天线、波导等,需要公开产品的机械形状、构造,必要时应给出相应尺寸。 当申请中涉及到集成电路时,应该清楚地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能等。

7.说明书附图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 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

(2) 附图必须用制图工具按制图规范绘制。周围不得使用框线,图形线条和引出线应为黑色并且均匀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色笔绘制,图上不得着色。

(3) 附图的清晰度和大小应当保证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的细节,符合照相制版要求。 (4) 附图应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排列,用“图1、图2……”表示。

(5) 同一零部件的标记应当前后一致,并且与说明书相同;附图中不应缺少说明书中提到的标记。 (6) 多页附图应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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