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电子书)(6)

2019-01-18 19:35

(7) 附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外,不得有文字注释,关键词需用外文时应译成中文,将外文加括号注于中文的一侧表示清楚。 (8) 结构框图、逻辑框图,工艺流程图等方框内的文字,必须打字或用仿宋体、楷体书写工整、清晰。

8. 权利要求书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 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除必须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的特征。

(3)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特征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4) 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5) 权利要求中不应写入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技术主题。 (6) 权利要求书中不应写入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7) 权利要求记载但说明书未记载的内容要补入说明书中。

(8) 权利要求应描述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在用方法来限定产品的某个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在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是允许的。

(9) 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业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技术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是允许的。 此外,权利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1)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语句。

(2) 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由一句话构成,只允许在这句话的结尾使用句号。该句话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分行或者分段表述。

(3)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标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求书中如使用附图标记,应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 (4) 权利要求书不应加标题。

(5) 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6) 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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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如图所示”等用语,只有绝对必要时才能有表格。 9.说明书摘要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说明书摘要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 摘要应写明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特别要求写出实用新型主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特征,不应写成广告或者单纯功能性的产品介绍。 (2) 摘要不应加标题,可连续书写。 (3) 摘要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 (4) 全文不得超过300个字。

(5) 申请人应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摘要附图。 10.补正文件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在递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三个月内和在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之前答复审查员通知时,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得到的内容或者直接等同物,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从申请中删掉某个或者某些特征,也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当说明书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过的技术特征,做了扩大其内容的描述时,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当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附图表示出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书没有记载过的技术特征时,加入了不能直接从原说明书附图中得到的技术内容的描述,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应该注意的是:

(1) 对明显错误的更正,不能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谓明显错误,是指不正确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中清楚的判断出来,没有作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 (2) 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惟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11.单一性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进行审查。

可以作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是指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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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容的两项以上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当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可以认为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1) 具有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和共同的发明目的。 (2) 互相关联不能分开使用的两件或两件以上产品。 举列详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中例1、例2、例3。

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不能合于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例如,鞋和制造该鞋的专用设备。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2.2节中的有关规定。

当专利申请主题明显缺乏单一性时,审查员应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将权利要求按单一性要求划分成两组或多组权利要求,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这几组权利要求进行选择,选择保留其中一组权利要求,删去剩余的权利要求;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审查员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删去的权利要求,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交分案申请,审查员对此不提出要求。当涉及实用新型名称的修改时,审查员应当按照著录项目变更程序办理必要手续。分案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依照补正程序进行。 12.分案申请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实用新型时,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主动提出分案,也可以应审查员要求分案。审查员不应当对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提出异议。但原申请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除通过规定的程序恢复权利的情况以外,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根据原申请案卷核实下列各项:

(1) 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日是否正确;

(2)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申请人与原案是否一致,不一致时, 是否附有合法的权利移转证明材料;

(3) 是否提交了原申请文件副本,有优先权要求的,是否提 交了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4) 在分案申请递交日,是否已经对原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 (5) 分案申请递交日前,原案是否已经恢复权利。

不符合上述第(1) 项、第(2) 项和第(3) 项之一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通知申请人。

分案申请递交日在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后的,应当对分案申请作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如果初步审查中发现分案申请递交日在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前,但审查时已对原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的,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更正已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原申请审批程序继续进行。

分案申请递交日前,原案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并且未恢复权利的,视为未提出分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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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如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

实用新型分案申请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因此审查员应对照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如果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删去超出的部分;申请人拒绝补正的,驳回该分案申请。对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和执行程序完全等同于一件新申请。 13.要求优先权的审查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 14.先申请原则的审查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不进行审查,除非审查员已知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经授予专利权。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能取得专利权,可不进行审查。除非在申请进入初步审查时审查员已经得知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15.初步审查程序 15.1 审查准备

当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送交审查员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对专利申请档案进行复核。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档案不符合启动审查程序要求时,审查员不应启动审查程序,档案退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档案管理部门补足缺陷项目。启动审查程序的必要条件是指文件和费用两方面。

(1) 文件:一件第一次进入审查程序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规定的受理条件,即档案中必须包括属于一个实用新型名称的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缺少其中一项或者其中某项文件不属于该实用新型名称,不应启动审查程序。如果档案中文件份数不够,可以在审查程序中补正。审查员还应当检查档案中档案夹和公报袋中文件是否缺页,缺页可在审查程序中作相应处理。如文件顺序不对,审查员可自行纠正。 在其他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属于该专利申请。

(2) 费用: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实施法细则第八十二条及相应费用数额规定,核对档案中收费凭证或记录,凡缺少或者数额不足的,审查员不应启动该项审查程序。 15.2 审查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审查员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程序中,除了应当审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以外,还应当审查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项目。 15.2.1 审查原则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顺序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档案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档案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流转。上述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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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指,申请人书面向专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档备查。

(2) 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当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档案。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不涉及权利的文件和项目,审查员可以主动进行修改外,其他文件和项目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档,不应当退回申请人。需外地申请人会晤或进行演示的申请案,应报告本审查处处长,经处长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样品的,应经处长批准。

(3) 举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事实支持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断然的结论。尤其是当驳回理由属于本章第5.6节所述情况时,应当明确说明,在申请日前公开出售、公开使用的实物的时间、地点、或者公开出版物的名称、出版日期,必要时,可附包含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4) 申诉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专利申请时,必须预先将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陈述对该理由的意见,方可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过申请人的新的理由。

(5) 节约程序原则:审查员应当依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工作,且应当以最短程序结案。当专利申请需要驳回时,不必要求申请人补正其缺陷,审查员可以不对格式问题进行审查,以节约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时间和工作量。 15.2.2 一般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由同一审查员完成其全过程,并对该申请的审查负责。由审查员在档案封面及各项通知书上加盖审查员名章。当初步审查过程中必须更换审查员时,由继任责任审查员自接手之日起在档案封面及所发各项通知书上加盖名章。更换审查员应经领导批准。审查员不得冒名顶替代审。

当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驳回时,应经审核后发出。在复审程序中,前置审意见书应由审查部长审核后加盖名章。审查员的审查应当在专利局进行,当审查员必须外出参加实地调查、鉴定、演示等影响到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的活动时,应有专利申请人明确的书面邀请书,说明涉及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实用新型名称、活动内容、承担外出费用等项内容,经上级批准后方可进行。

专利申请档案应能真实反映审查全过程,任何人不得改变审查程序,不得涂改档案封面审查程序记录和撤换存档的文件。审查过程中文件一经存档不得退回申请人。必须寄给申请人文件时,应当仅寄回复印件,原件存档,如果必须将原件退回时,如营业执照原件,亦应当将其复印件存档。

审查员对于特殊疑难申请难于作出审查结论时,应交审查处或审查部讨论,必要时可由处长或部长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特殊疑难申请是指,该申请技术特殊、复杂,或者审查指南对该申请如果作出审查结论没有明确规定。 15.2.3 档案要求

(1) 审查员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均应书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审查员签章后发出,另一份存入档案。 (2) 档案中文件的装订

第一档案夹装订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一份文件,其顺序是: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优先权证明文件、审查参考资料、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非职务发明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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