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

2019-01-18 20:10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

发表日期:2013年9月2日 点击 :43 【编辑录入: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块内的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七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执行。 城市建设主要类用地兼容表

表2-1 序兼容性质 号 用地性质 R 居住用公共管理与公商业服工业用物流仓道路与 地 共服务设施 务设施 地 储 交通 办公、文化活其他 动 A3~A9 A1、A2 (不含A6 A6) △ -- △ × × × × × × 公共设施 绿地 用地

B M W S U G 1 居住用地 2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A 服务设施 M W S G 3 商业服务设施 B 4 工业用地 5 物流仓储 6 道路与交通 8 绿地 7 公共设施用地 U 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

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性质的控制指标进行控制。(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用地时,为保证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其居住建筑的投影密度不得超过相应居住容积率所对应的居住建筑密度)。 4.工业用地应按照专项管理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第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第二节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条 规划城区内按规划用地区位、地形地貌、交通条件、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划分为三类控制区,即:旧城区、新区和特殊控制区(详见附图一)。

第十一条 特殊区域内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 除特殊区域内地块外,旧城区地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已批控规执行;旧城控规中未明确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的地块,参照表2-3、表2-5及相邻同类性质地块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块,按市政府相关政策确定;旧城控规调整、维护,参照表2-2、表2-4、表2-5执行; 新区地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表2-3、表2-4、表2-5执行。 旧城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坡度≤10%)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2-2 临规划道路条数 或河流绿地 地块大小X(㎡) <2000 临<12米路 1条 2条 3条 4条 (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不能单独开发,需与周边地块整合 ≤3.5 ≤22% ≤3.0 ≤22% ≤2.5 ≤24% ≤2.2 ≤28% ≤4.0 ≤20% ≤3.5 ≤20% ≤3.0 ≤22% ≤2.5 ≤24% ≤4.5 ≤18% ≤4.0 ≤18% ≤3.5 ≤20% ≤3.0 ≤22% ≤5.0 ≤16% ≤4.5 ≤16% ≤4.0 ≤18% ≤3.5 ≤20% 2000≤X≤3000(属小地块) 只能修建低、多层居住,多层容积率≤2.0,多层密度≤35% 3000<X≤5000(属小地块) ≤3.0 多层容积率≤2.0,多层密度≤≤24% 35% 5000<X≤ 1万 ≤2.5 多层容积率≤1.8,多层密度≤≤24% 30% 1万<X≤ 3万 ≤2.2 多层容积率≤1.8,多层密度≤≤28% 30% >3万 ≤2.0 多层容积率≤1.8,多层密度≤≤30% 30% 新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坡度≤10%)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2-3 临规划道路条数 或河流绿地 地块大小X(㎡) <3000 3000≤X≤5000(属小地块) 5000<X≤10000 1万<X≤ 3万 3万<X≤5万 5万<X≤7万 临<15米路 1条 2条 3条 4条 ((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不能单独开发,需与周边地块整合 只能修建低、多层居住,多层容积率≤1.8,多层密度≤30% ≤2.2 ≤26% ≤2.0 ≤28% ≤2.0 ≤28% — — ≤2.6 ≤22% ≤2.4 ≤24% ≤2.2 ≤26% ≤2.0 ≤28% ≤2.8 ≤20% ≤2.6 ≤22% ≤2.4 ≤24% ≤2.2 ≤26% ≤3.0 ≤18% ≤2.8 ≤20% ≤2.6 ≤22% ≤2.4 ≤24% ≤3.2 ≤16% ≤3.0 ≤18% ≤2.8 ≤20% ≤2.6 ≤22%

>7万 — — — — ≤2.0 ≤28% ≤2.2 ≤26% ≤2.4 ≤24% 注:1.“临规划道路条数或河流绿地”中的规划道路为城市道路,道路红线宽度旧城区必须≥12米,新区必须≥15米;河流为安昌河、涪江、芙蓉溪、草溪河,或宽度≥15米的沟渠(“15米”指沟渠水体本身宽度和其两侧的控制绿带宽度的总和)。临绿地中的绿地必须为开敞的公共绿地,绿地面积必须≥15x20=300平方米(绿地进深≥15米,长度≥20米),且绿地需覆盖用地边界60%以上。当地块同侧既临公共绿地(广场)、河流两者或两者之一,又临道路时,临路条件只算一条。

2.根据上表容积率选取对应的建筑密度,若无对应的容积率则选取比该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建筑密度。 3.表中画“—”表示最高容积率≤2.0,最高密度≤28%。

4.当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地块容积率不得增加,总建筑密度可提高5%—7%(提高的建筑密度只能体现在商业建筑部分)。

5.当商业用地兼容居住时,总建筑密度须≤40%,居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表2-2、表2-3和表2-4为准,且兼容的居住建筑面积须<50%计容建筑面积,地块总容积率在表2-2、表2-3和表2-4所对应居住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0.5,绿地率≥20%。

第十三条 当自然坡度>10%时,作为坡地区划入特殊区域控制,应编制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如未进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则坡地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4执行,且必须同时满足当所修建的区域位于城市规划所控制的风景区周边时,周边的临山建筑不得超过山体轮廓线高度的70%:

坡地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其他类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i =tan坡角) 表2-4 自然坡度i(10%<i≤15%)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自然坡度i(15%<i≤25%)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20米 自然坡地i(25%<i≤45%) 容积率 ≤1.2 建筑密度 限高 ≤24% 16米 1.5-1.8 ≤30% 根据修建性详细1.0-1.5 ≤23% 规划而定 注:i坡度=(高程差/水平距离)X100%= tan坡角。如i =10%=tan5.7°,i =46.63%=tan25°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5执行: 非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表2-5 用地性质 总建筑密度 非居住高层主体建筑总容积率 密度 ≤2.5 绿地率 ≥10% 备注 多层商业、商务用地 ≤50% 坡地须符合高度等景观限制 ≤50% 高层商业、商务用地 (宾馆、酒店≤20% 类≤40%) 科研类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体育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40% ≤30% ≤40% ≤50% ≤20% ≤20% 市级中心≤5.5 片区中心≤4.5 ≥10% 组团中心≤3.5 ≥1.5且≤3.0 ≥35% ≤0.9 ≤2.0 ≥35% ≥35% ≥1.0且≤3.0 ≥5% 一类工业≥1.2且≤3.0 二类工业≥1.0且≤3.0 工业用地 ≥40% 或按论证确定,且≤60%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且≤15% 工业用地内配套设施≥1.5且≤2.5

仓储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50% ≥1.0且≤3.0 ≥5%且≤15% 仓储用地内配套设施≥1.5且≤2.5 医院、卫生防疫站等按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 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按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6执行: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2-6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中学用地 建筑密度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新区 ≤30% 小学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类用地 幼儿园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新区 ≤25%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新区 ≤20% ≤1.6 ≤2.5 ≤4层 ≤6层 ≤15米 ≤24米 ≥25% ≥35% 包括洗车、公厕、汽车美容 等功能 ≥35%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社会福利、宗教≤40% 用地 社区服务中心、≤40% 社区用房 结合设计要求 社会停车场(停---- 车楼) ---- ---- ---- 派出所 街道办事处 ≤40% ≤40% ≥1.0且≤2.4 ≥1.0且≤2.4 ≤6层 ≤24米 结合设计要求 农贸市场(独立≤60% 地块) ≥1.0且≤≤2层 1.2 ≤10米 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计入绿地率指标。 2.若采取叠建的形式,如半地下层或首层为农贸市场,其上为社区服务中心,则这类叠建的建筑≤6层,且建筑高度≤24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50%。

第十六条 为利于通风,改善小气候,增加地表活动场地,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共活动空间使用,不得擅自围合。当架空层层高≤3.6米时,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 除公共服务类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的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宜优先考虑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如街头绿地、小广场、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如周边公益性配套设施已很齐备,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建设多低层建筑: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 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宜修建多低层建筑,或鼓励其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 第十九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

取以下措施: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第二十条 建筑必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规划控制红线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建筑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日照标准要求,每套居住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居住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须满足日照功能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业、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具有日照功能用房的最低层窗台面起算。

(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二十三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四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之间的间距除满足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分别符合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表3-1的规定。

设置围墙后域位于城市规划所控制的风景区周边时,则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3-1 多低层居住平行 长边(正面) 布置时 长边(正面) 旧城区:1.0H 新区: 1.15H (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1.0H) 且 低层相对:≥7米 多层对多、低层:≥13米 短边(山墙) —— 多低层居住垂直当建筑山墙宽度旧城区:0.7H 布置时 ≤16米时 新区: 0.8H 且其最小值≥9米 (当低层在南侧时其最小值≥7米) 短边(山墙) —— ≥6米 当建筑山墙宽度按平行布置时的多低层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16米时 注:H: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多层和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船舶缩略语汇总 - 船舶词汇 - 1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