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7)

2019-01-18 20:10

34.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35. 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6.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37.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8. 城市黑线: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39. 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0. 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41. 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或后退的界线。

42. 道路中线:一般指道路路幅的中心线。规划道路断面的中心线称为道路规划中线。

43. 计算行车速度(设计车速):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44. 高速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部控制出入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45. 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道路。

46. 城市主干路: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

47. 城市次干路: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路系统。 48. 城市支路: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联系次干路或供区域内部使用的道路。

49. 中间分隔带:指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用的带状设施,位于道路中线位置上。 50. 两侧分隔带:指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用的带状设施,位于, 道路中线两侧即主车道与辅道之间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 51. 路缘带:位于车行道两侧与车道相衔接的用标线或不同的路面颜色划分的带状部分,其作用是保障行车安全。

52. 路缘石: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

53. 平缘石:顶面与路面或人行道面平齐的路缘石。有标定道路红线宽度、路面范围、整齐路容、保护路面边缘的作用。

54. 车道宽度:道路上供一列车辆安全顺适行驶所需要的宽度,包括设计车辆的外廓宽度和错车、超车或并列行驶所必需的余宽等。

55. 人行道: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它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56. 纵坡: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间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之比,以面分率表示。 57. 最小纵坡:为纵向排水的需要,对排水不畅的路段所规定的纵坡最小值。 58. 变坡点:路线纵断面上两相邻坡度线的相交点。

59. 停车视距: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员自看到前方障碍物时起,至达到障碍物前安全停止止,所需要的最短行车距离。

60. 高压走廊: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61. 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为设置城市市政公共设施而专门预留的用地或建筑区域。

62. 管线综合:确定在道路范围内各种管线的布设位置与道路平面和竖向高程相协调的工作。

63. 综合管沟:又称共同沟,是指设置于道路下,用于容纳两种以上市政公用管线的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 64. 最小管径:各种专业管线在规划、设计、施工时的管道最小内径。 65. 竖向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容积率计算

(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

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居住坡屋顶部分除外。

②每套居住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5%;此外,凸阳台一面临墙进深不应大于2.6米,其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凸阳台大于2.6米和其他阳台进深大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低层居住、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③办公建筑、写字楼、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④独立建筑空间20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会议中心、影剧院、展览馆、餐饮酒店、娱乐等建筑,且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⑤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米或者等于1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居住区内单独设置的地下室,原则上顶板面不高出室外地坪。

处于旧城核心区的地下建筑面积用作商业经营用途的按全部面积计入容积率。

处于旧城但不在旧城核心区的地下建筑面积用作商业经营用途的按1/2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处于新区的地下建筑面积用作商业经营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⑦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平地建筑:地下室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对地下室顶板上种植花草、乔木的按园林有关规定进行覆土深度设计,但覆土后面层高度不宜高于室外地坪(建筑占地范围内的地下室除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坡地建筑: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其地下室半地下室三面覆土围合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3计入容积率,两面围合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一面围合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3计入容积率(详见附图)。

(2)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①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地下室; ②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3.6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正投影内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③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④设备管道层。

(3)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①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②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③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天游泳池;

④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⑤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 ⑥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⑦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⑧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2. 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3.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

4. 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5. 建筑高度的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但以下情况如处于航空控制区域内则应计入高度):

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7. 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8. 层数计算

(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居住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居住设计规范》(GB50096—2011)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 (2)架空层计入层数。 9. 绿地面积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①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②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 ③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④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游泳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以上计入的绿地面积不得大于组团绿地面积的30%,且只按正投影面积的70%计入绿地率。

(2)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当建筑物首层架空且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3米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的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10.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高层主体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附录三: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设计依据(提示:需注明设计委托单位、依据什么时间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本,用地红拨放线或测绘成果编号) 一、总规划用地面积: (一)规划xx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二)规划xx用地面积(不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 (一)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 居住建筑面积: 22m m m m m m 222222222222222222222222(1)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m的居住面积及占居住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m (2)套型建筑面积大于90m的居住面积及占居住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m (3)公寓建筑面积及占居住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 非居住建筑面积: (1)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3)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配套设施功能): A、物管用房建筑面积: B、社区用房: (4)其它用房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服务功能): (三)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 其中:1、地下机动车库面积: 2、地下非机动车库面积: 3、地下设备用房面积: 4、地下商业用房面积: 5、其它用房面积: m m m m m m m m m 层 m m m m m % % % C、规划要求的其它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配套功能): m (二)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m

三、容积率 总容积率: 居住容积率: 商业容积率: 2m m % % m 2m % 辆 22建筑基底总面积: 四、基底面积 高层主体基底(基座)面积: 总建筑密度: 五、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六、总绿地面积: 其中:临街(河道、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集中绿地面积 七、绿地率: 八、机动车位: (一)地下室外停车位 辆 地上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 (此项适用于非居住项目) % (二)地下停车位(提示:如有机械停车位,应注明机械停车位数量辆 及比例) 辆 其中:(1)居住停车位: (2)商业停车位: (3)办公停车位: 九、非机动车位(其中地下停车位): 十、全民健身场所: 辆 辆 辆 m 2十一、日照分析结论(提示:需注明运用软件版本,依据规范标准、具体分析结论): 十二、主色调号: 注:1. 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2. 根据《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加实申报各项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第一百条 建筑色彩具体指导措施见表5-3: 一般建筑色彩管理指导表

表5-3 区域 类别 色彩控制条文 非居住类建宾馆、医院建主导色彩为偏白色的浅色系列,用于墙面(各建筑可在象牙白、米白色、米黄色中选择筑色彩管理筑 指导 深浅明度略有不同的偏白色系);灰色、木本色(褐色系列)作为建筑的辅助色,用于小部分墙面、窗套、檐口、栏杆、空调机位的着色;而黑色、墨绿色、深褐色、黄色、蓝色、红色等作为建筑的点缀色,用于窗棂、窗楣、门楣、突出构筑物、遮阳蓬等部位或构件上。 商务办公、政主导色定为银灰色或石料的浅灰色(石本色),这类建筑完美地将铝塑板、钢结构、玻府办公、科研璃、石材等材料结合,创造出清新明快的现代建筑风格。 办公建筑,以辅助色定为深灰色系或白色系,点缀色定为红色、蓝色、黄色、黑色等。 及体育场馆、 机场等大型建筑 商业建筑 底层商业色彩一般与其上的居住建筑或办公建筑在色彩上一致,或是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的辅助色系,鼓励底层商业用石料面材,呈现石料的灰色。 而独立的集中商业建筑主导色可与办公建筑一致(银灰色或石料的浅灰色),只是在辅助色上应有不同,辅助色上可为橙色、红色、黄色等暖色系,运用于部分墙面,或墙面上大型的广告位上; 点缀色可为金黄色、朱红色、蓝色、黑色、白色、深褐色等多种颜色,主要运用于小面积的店招、标牌等设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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