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5)

2019-01-18 20:10

第一百条 建筑色彩具体指导措施见表5-3: 一般建筑色彩管理指导表

表5-3 区域 类别 色彩控制条文 非居住类建宾馆、医院主导色彩为偏白色的浅色系列,用于墙面(各建筑可在象牙白、米白色、米黄色筑色彩管理建筑 中选择深浅明度略有不同的偏白色系);灰色、木本色(褐色系列)作为建筑的指导 辅助色,用于小部分墙面、窗套、檐口、栏杆、空调机位的着色;而黑色、墨绿色、深褐色、黄色、蓝色、红色等作为建筑的点缀色,用于窗棂、窗楣、门楣、突出构筑物、遮阳蓬等部位或构件上。 商务办公、政府办公、科研办公建筑,以及体育场馆、机场等大型建筑 主导色定为银灰色或石料的浅灰色(石本色),这类建筑完美地将铝塑板、钢结构、玻璃、石材等材料结合,创造出清新明快的现代建筑风格。 辅助色定为深灰色系或白色系,点缀色定为红色、蓝色、黄色、黑色等。 商业建筑 底层商业色彩一般与其上的居住建筑或办公建筑在色彩上一致,或是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的辅助色系,鼓励底层商业用石料面材,呈现石料的灰色。 而独立的集中商业建筑主导色可与办公建筑一致(银灰色或石料的浅灰色),只是在辅助色上应有不同,辅助色上可为橙色、红色、黄色等暖色系,运用于部分墙面,或墙面上大型的广告位上; 点缀色可为金黄色、朱红色、蓝色、黑色、白色、深褐色等多种颜色,主要运用于小面积的店招、标牌等设施上。

限制喷绘广告招贴,鼓励统一的小面积的店招,鼓励橱窗的设计布置。 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色彩上力求简洁利落。以白色、褐色或灰色为主导色;建议采用深灰色系、深褐色系、蓝色、红色、黄色、绿色系为辅助色或点缀色;工业建筑屋顶色彩不宜用蓝色。 教育建筑 教育建筑主体色彩可为暖色调如砖红色、红褐色,深灰色,也可为白色或暖白色系;辅助色彩为白色、灰色;点缀色彩为红色、黄色、蓝色等。 对于幼儿园这样小体量的建筑,规划允许采用彩度和明度都较高一些的色彩,作为城市主导色彩下的点缀,同时也凸显学校建筑明快、活泼的特性。 居住类建筑中心城、高色彩管理指水、御营坝导(分片区组团及三江控制) 交汇中心组团 主导色彩为偏白色的浅色系列,用于墙面(各建筑可在象牙白、米白色、米黄色中选择深浅明度略有不同的偏白色系);灰色、木本色(褐色系列)作为建筑的辅助色,用于小部分墙面、窗套、檐口、栏杆、空调机位的着色;而黑色、墨绿色、深褐色、黄色、蓝色、红色等作为建筑的点缀色,用于窗棂、窗楣、门楣、突出构筑物、遮阳蓬等部位或构件上。(同宾馆医院建筑) 科学城及高主导色为偏黄色的浅色系为主导色,即米黄色、梨黄色、椰黄色 新组团 园艺、青义主导色为米黄色、褐色、砖红色等暖色调为主 —圣水、石马组团 城南吴家、主导色为白色、象牙白、米黄色、椰黄色等偏白色系和偏浅黄色的浅色系。 塘汛、小梘、松垭组团 游仙组团 游仙区呈现粉墙黛瓦的传统风貌特色。 游仙区的主导色为白色(可为很浅的象牙白或米白色),辅助色为灰色、木本色(褐色系列)。点缀色为黑色、深褐色、金黄色、朱红色、大红色。 公共建筑也以黑白灰为基调,而针对商业建筑在黑白灰色调的基础上,可更多地出现木本色、金黄色、朱红色以凸显其热闹氛围。 屋面色彩管 理指导 传统风貌区坡屋顶一般为青灰色; 现代风貌区的坡屋顶建筑,其屋顶颜色为蓝灰色(或相邻颜色)、深褐色,但各片区要遵循相对统一的原则,不应出现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色系。 对于传统建筑,其屋顶为黄色琉璃或深绿色琉璃。 第五节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节为指导性条款。为加强绵阳市城市个性展示,挖掘夜间观光资源,体现城市魅力文化,特制定夜景照明规划管理规范。

城市夜景空间构成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城市肌理、开放空间、象征景观、滨水界面、生态绿化、历史风貌、景观视廊。

临城市主要道路、临街、沿江沿河、公园、广场、城市商业中心、景观区域、主要交通干线等区域周边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物应当设置景观亮化工程,其他地区多层建(构)筑物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亮化工程,亮化夜景工程可与城市广告、建筑名称等结合设置。

第一百零二条 城市肌理包括进出市区各个方向的主通道、桥梁,机动车道照明应首先考虑采用功能性灯具,光源宜采用高压钠灯;市中心对显色性和光色有要求的道路,则选用显色性改进型高压钠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应注意一杆多用问题,应将各种交通标识、信号灯与道路用灯统一设计,尽量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景观干扰。 桥梁的照明方式要根据桥的结构形式,合理选择点式发光灯具、线性出光灯具、泛光投射灯具,以产生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装饰照明等多种光照艺术。

第一百零三条 步行开放空间包括步行街区、广场、公园、小游园,首先应该考虑步行区域的安全性,路面良好的可见度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路面亮度不应是最高的,环境中的雕塑、树木或入口大门才是重点照明的对象,以形成最舒适的亮度配置。

照明灯具宜与标识、围栏、座椅、树池、路缘石等“街道家具”结合考虑。

商业步行街除了街道照明和建筑物照明之外,入口、橱窗、店名与标识照明及户外广告在商业街夜景中也是十分重要的视觉要素。尤其要注重橱窗照明的艺术性。 第一百零四条 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

(一)现代建筑(主要指非居住公共建筑)景观照明按以下要求设置: 1.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式。建筑屋顶用投射灯或串灯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2.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

3.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 4.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二)历史建筑景观照明按以下要求设置:

1.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

2.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 3.用散射光对建筑构建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

4.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源,增添怀古气氛。 第一百零五条 滨水区照明应注重岸线的勾勒,形成韵律感,同时滨水一侧非居住建筑应参见前条夜景照明的营造,居住建筑可在屋顶勾勒轮廓,以形成水映万家灯火的夜景氛围。

第一百零六条 南山塔、东山塔等制高点上的标志物,除用泛光渲染主体构筑物外,还应用射灯形成光束,以进一步“勾勒山体”。

第六章 城市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一百零七条 城市道路分类:

(一)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二)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m2。

(二)道路网密度:老城区9—12km/km2;新区6—9km/km2。 第一百零九条 道路绿化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40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两侧应控制≥10米宽的绿化带(防护绿地或街头绿地),结合道路两侧建设项目临街集中绿地形成公共开敞空间。

(二)25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侧的规划绿化带(防护绿地除外)在道路交叉口相交时,应在道路交叉口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带的宽度。

(三)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

(四)滨临水体的路侧绿化带应结合地形和岸线进行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体之间留出透景区域,使水体、绿化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为有机的整体。

第一百一十条 在道路边若有宽度大于8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的绿化统筹布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老城道路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应兼顾老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在道路及管线建设中,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经文物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

轨道交通走廊用地。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 第二节 其他交通设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机动车停车场外,其他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长途客运站、加油(气)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交首末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置;新建居住区人口1万人以上的,应当设置;有多条线路的,应当统一设置。

(二)城市公交车拥有量按照每万人15标台计算。用地面积按照每标台90至100平方米计算,或者按照每条线路1000至14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或加油设施的,应当另外增加面积。 (三)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不应设置在平交路口附近。 (四)在用地紧张的地区,应当与公共建筑地面层结合。

(五)有条件的,与轨道交通出入口和其他交通场站设施结合设置。 (六)设置公共厕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 长途客运站场应当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分站场级别,配置相应的设备。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与铁路、机场、轨道系统的客流相协调; (二) 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

(三)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衔接,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

(四)长途客运站占地面积按照不同等级和每100人次日发车量指标核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表6-1的规定: 表6-1 设施名称 占地面积 2(m/百人次) 一级车站 360 二级车站 400 三、四、五级车站 500 注:规模较小的四、五级车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五)长途客运站包括场地设施和建筑设施。场地设施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建筑设施包括站房和辅助用房。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加油(气)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二)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6-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表6-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用地面积(m) 2500-800 1800-2500 800-1000 2500-3000 ≥1000 ≥3000 (三)若为加气站或加油加气站合建时,其用地面积可在上表数据的基础上,增加20%的用地面积;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四)城市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的有关规定。

(五)城市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第三节 交通工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道路平面交叉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区规划25米宽及以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自交叉口外侧平缘石半径端点处起),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

(二)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

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以及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均应采用立体交叉。

(二)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立交用地的预留应统筹考虑近远期实施的需求。

(三)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80米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30米。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居住区时,其边缘与既有居住建筑水

平间距L<10米的,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10≤L<20米的,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第一百二十条 人行立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穿越道路的行人的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且该道路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二)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须采用人行天桥或地道,平均间距宜在400—800米之间。

(三)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四)人行天桥和地道净空应符合《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的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 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或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二)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老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他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25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不小于5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三)地面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6-3的规定。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距离 表6-3 交通设施类型 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 公共交通站台 城市立交、跨河(线)桥、隧道坡道端 最小距离(米) 5 10 50 计算方法 按拟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与交通设施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公园、学校、医院及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公20 共建筑物出入口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四)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应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8条规定。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五)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六)两侧分隔带(即机非分隔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通分析论证的结论确定,并且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七)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停车场规模,≤50辆的小型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1—300辆的中型停车场以及301—500辆的大型停车场,应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500辆的特大型地面停车场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4个;>500辆的特大型地下停车场与停车楼的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3个。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

(八)加油站、加气站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共交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

(二)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主干路及以上道路设置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站台可设置在两侧分车带上或人行道侧,并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和防灾备用需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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