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
(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m,并沿周边设置。 (四)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应小于1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第五节 其他配套设施
第五十七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旧城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区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五十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一)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三)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设置于地面上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30%且≥30平方米。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开发建设时,应按表4-10根据项目规模配置变配电设施。 专业变电站配建表
表4-10 用地性质 开发建筑 变电设施 2面积(m) 2万以下 箱式变压器 2万-20万 环网柜 居住用地 备注 户外设置 户外设置,用户专用变配电设施根据设计另行考虑。 根据用电负荷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规模较大时可经论证设专用变电站。 20万以上 开闭所、环网柜 开闭所、环网柜宜户外设置,如设置在地下室的,高度不低于4米。 用户专用变配电设施根据设计另行考虑。 2万以下 环网柜 根据用电负荷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规模较大时可经论证设专用变电站。 开闭所、环网柜 开闭所、环网柜宜户外设置,如设置在地下室的,高度不低于4米。 用户专用变配电设施根据设计另行考虑。 商业用地 2万以上 第六十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0㎡公共建筑(含底商、办公类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卫生间;现有公共卫生间的拆迁改造应符合环卫和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居住及商业项目开发建设时,每个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处垃圾收集点。
第五章 绿化环境及景观控制规划管理 第一节 绿地环境规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用地产权范围内的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面积和零星绿地面积。 第六十三条 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规划条件中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少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
(二)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三)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第六十四条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鼓励集中成片树木绿化,且树木绿化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六十五 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5-1控制。
表5-1
旧城区:多低层≥20%,高层≥25% 居住建筑 新区:多低层≥30%,高层≥35% 纯商业建筑 新区高层≥15%,其余≥10% 商业兼容居住建筑 ≥20% 大、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建筑 按相关规范,且≥35% 科教文卫类建筑 结合方案,且≥35% 其他公共设施建筑 结合方案,且≥20%
工业建筑 ≥5%且≤15%并按防护要求设置
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5%且≤15%并按防护要求设置
注:1.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占用项目土地权属用地范围内的城市绿带,其绿地面积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 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 3.学校、幼儿园中运动场、活动场可计入绿地率。
4.旧城区绿化提倡树木绿化为主,地面绿化和立体绿化为辅的配置原则。
第六十六条 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如停车库等)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等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但小于等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且小于12米时,有效系数为0.2;超过12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第六十七条 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时。当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30%计入绿地率;当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两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大于10cm),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50%计入绿地率(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3X3排及以上)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6.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六十九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通透栏杆、绿篱、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 (二)绿色植物墙绿覆盖率大于80%;
(三)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3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七十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4.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任何设施。
(二)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
(三)公共绿地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且<3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6%。 (四)公共绿地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其建筑密度小于3%。
第二节 建筑景观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 建筑物第一界面临≥50米宽道路或临涪江、安昌河时,其建筑高宽比须满足如下规定: (一)80米<建筑主体高度≤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 (二)50米<建筑主体高度≤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6:1。 (三)24米<建筑主体高度≤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6:1。 (四)建筑高度≤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七十二条 贴线率。通过贴线率进行建筑界面的控制,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整体性和沿街界面的连续性。不同地区建筑贴线率指标不宜低于表5-2的规定。 建筑贴线率指标表(%) 建设项目 绿地率
表5-2 地区分类 支路、次干路两侧 步行街与公共通道两侧 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公共绿地、广场周边 80 70 80 80 特殊控制区域中的公共70 中心区 一般地区中的商业、商60 务功能地区
第七十三条 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对建筑形态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居住、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
(二)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宜控制住10%—25%之间,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第七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和城市设计确定的景观视廊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第七十六条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一律作坡屋顶处理,坡屋顶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的2/3.,且山墙坡屋顶应完整。高层居住建筑形式宜体现现代建筑特色,应注重建筑顶部造型设计,达到美观的效果。
第七十七条 公共建筑景观要求:造型宜现代,富有个性,应对建筑屋顶、墙身、阳台、外廊、入口、雨蓬、台基等细部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城市家具景观要求:造型应突出个性,富有艺术性;此类建、构筑物按规划建筑方案进行审查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不得在临街面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净化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第八十条 临街建筑外墙面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燃气管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
第八十一条 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底层或勒脚)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玻璃等装饰;屋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露台栏杆(板)宜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位于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城市公园等风貌控制区内的多低层建筑平屋顶应进行屋顶绿化,其余区域的平屋顶宜进行屋顶绿化。
第八十二条 禁止建筑物楼顶设置任何形式单字体楼盘标识,外立面广告店招设置应与建筑规划设计同步进行,并报城管部门审批。
第八十三条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块竖向设计,提出边坡稳定方案。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一般不超过0.45米。
第八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9米; (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八十五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6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
第八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八十七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居住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八十八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不小于2.5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0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
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三节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规划管理
第八十九条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包括:基本生态保护用地、河流、湖泊、山体、组团隔离带和城市公园等。 第九十条 应重点保护河流、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自然景观资源,水体、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城市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应采用建立生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用来指导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在特殊情况下,应按批准的城市设计进行建设管理。,
第九十二条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与其相邻地区之间应尽量多地建立视线通廊和步行通道,提高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的可视性和可达性。
第九十三条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划分为小街块进行建设,街块划分时应将短边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短边宽度宜控制在100米以内。短边宽度大于100米时,地块内部宜提供通往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并贯穿地块的步行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第九十四条 城市中重要的临山、临水地区应设置特定的视点和视角来控制天际线,在主要视线观赏方向和位
置,避免主要的山脊线、山峰受到建筑物的遮挡。 天际线应与自然山体协调示意图
第九十五条 城市规划控制的风景区,其下的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轮廓线高度的70%(风景区内部的景观性标志建筑除外),老龙山、黄土梁、普明山、笔架山等山上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1米以下,同时满足航空限高等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滨水地区的建筑宜采用退台处理,首排建筑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城市新区沿涪江、安昌河两岸距蓝线50米以内不得布置高度超过40米的高层建筑。 第四节 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九十七条 本节为指导性条款,但对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区等特殊景观风貌控制区域应严格按照专项保护规划所列色彩规定执行。
市区建筑色彩按两大类划分并结合建筑属性进行控制引导,即传统风貌区和现代风貌区。公共建筑色彩按建筑属性划分,居住建筑按城市设计划定的传统风貌区和现代风貌区进行控制。 针对建筑的新建、改扩建、外立面装修等,报建单位应统一以《CBBC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GB/T18922-2008),《常用建筑色》(GB02J503-1)为标准,在报建资料中必须注明色卡色号,并推行“样板墙制度”。
第九十八条 传统风貌居住建筑的主导色为白色(浅象牙白或米白色),辅助色为灰色、木本色(褐色列)。点缀色为黑色、深褐色、金黄色、朱红色、大红色。屋顶统一为青灰瓦。 商业建筑主导色为黑白灰,辅助色为木本色、金黄色、朱红色等。
第九十九条 现代风貌居住建筑。现代风貌区域主导色为两大色系,即偏白色的浅色系和银灰色系。
偏白色系列又分偏暖和偏冷两大类,即含象牙白、米白色、米黄色、椰黄色、浅灰绿色、浅灰蓝色、浅灰紫色系等;灰色系列含有金属质感的银灰色、石料的浅灰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