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市场)。
第一节 居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一个居住区约5万人为服务对象,宜集中设置(除少数设施外),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形成中心,为居民提供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6项)”+“独立设置(8项)”,即“6+8”方式进行配置。居住区服务中心项目宜以综合体方式叠建布置,其内容与配置标准按表4-2的规定。独立设置的8项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应独立占地,内容与配置标准按表4-3的规定执行;其中5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相对集中设置,形成中心,如下图。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集中设置示意图 居住区服务中心配置标准(6项)表4-2 序分类 号 设施内容 建筑规模(m2) 设置项目及功能新区 要求 旧城 3-4万人 5-6万人 7-8万人 ≥2000 ≥1500 备注 按每个街办5-10万人设一处 【注1】 按每个街办5-10万人设一处 【注1】 街道办事处1 行政管理 行政办公 街道办服街道服务中2 政务服务大厅 ≥1500 务中心 心 ≥1000 承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街道卫生服3 医疗卫生 康教育、计划生≥2500 ≥3000 ≥3500 ≥2000 务中心 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功能 4 体育 5 文化 综合健身馆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 活动中心) ≥2000 ≥2500 ≥3000 ≥2000 ≥4000 ≥4500 ≥5000 ≥3000 应有单独出入口【注2】 【注2】 【注2】 6 其他配套公厕、再生资公厕60;回收站80-100 公厕60,回【注3】
设施 合计 源回收站等 收站50 ≥12160 ≥13660 ≥15160 ≥9600 注:1.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应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保持一致,但同时要考虑一些涉农街办将来拆分的可能。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综合健身馆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应设一处,若街道办事处人口大于8万人,建议设两处或根据规划人口规模设多处,每处规模不小于表4-2标准。
3. 配套设施指可叠建在居住区服务中心内的小型设施;其中公厕应结合主体建筑底层临街设置,并有单独出入口,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4.上述项目没有条件进行集中叠建时,应根据专项规划、控规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置。 独立设置的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项目(8项) 表4-3 序分类 号 1 教育 2 体育 行政 3 管理 设施内容 中学 综合运动场 【注1】 派出所 【注1】 设置项目及功能建筑规模(m2) 用地规模(m2) 备注 要求 3000-10000 按控规或专项规划标准进行配置【注2】【注4】 【注3】【注4】 按每个街办5-10万人设一处,尽可能单独建设,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 2000 居住区绿地 4 绿地广场 【注1】 人均≥1.5(含建议邻近居住区服务中心宜社区及组团级设置不少于2000平方米绿绿地) 地【注4】 包括大中型超市、专业专卖店、金融商业居住区商业中心 5 餐饮店;邮政、15000-25000 服务业 【注1】 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营业所等 注:1. 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商业中心、公交场站宜与居住区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2. 中学应按可独立开放操场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宜临道路设置港湾式停车区,方便家长接送孩子需要。 3. 控规中规划体育用地均为综合运动场用地,配建服务设施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3平方米建筑面积,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
4. 中学运动场、综合运动场、居住区集中绿, 地应同时作为避难疏散场所。居住区服务中心可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叠建布置(功能分布参照左图)。旧城总建筑面积约为9600㎡,用地规模不少于5000㎡;新区总建筑面积约为
12000-15000㎡,用地规模不小于10000㎡。建议建筑密度为40%,容积率为2.5。具体规划编制及管理时,可结合用地规模、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等具体情况选取全部或部分功能进行叠建。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需单独的出入口,所以也可单独占地,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独占地时,居住区服务中心用地规模可缩减,但不应小于7000㎡(新区)。
第二节 基层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
第四十四条 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一个社区约1-1.5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宜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除少数设施外)。 第四十五条 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采用“基层服务中心
(4项)”+“独立设置(4项)” 即“4+4”方式进行配置。基层服务中心宜以叠建方式集中设置,其内容与配置标准详见表4-4。“独立设置”的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要独立占地,其内容与配置标准详见表4-5,其中两项设施宜结合基层服务中心相对集中设置。新区社区用房详细内容及标准按表4-6设置。 基层服务中心配置标准(4项)
表4-4 序号 分类 1 设施内容 设置项目及功能要求 旧城 建筑规模(㎡) 备注 新区 旧城 ≥1400 ≥400 行政管理及社社区用房【注新区 区服务 1】 详见表5-6 2 便民店(含生鲜超市、蔬菜直商业服务业用销点等)、早点店、储蓄所等≥500 商业服务设施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房 邮政所 ≥20 ≥2000 3 农贸市场【注商业服务设施 2】 4 根据电力负荷测算确定开闭所设置数量和服务环卫休息站:供工人休息、更环卫休息站≥20 环卫休息站、半径。 其他配套设施 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开闭所200-300 开闭所、公厕 公厕应结合主体建筑底具等 公厕60 层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 总 计 旧城 新区 3200 4200 注:1. 表中社区用房与现行控规中社区居委会提法相对应。
2. 当叠建时,农贸市场宜布置在建筑底层或采用半地下方式设置。
3. 上述项目没有条件进行集中叠建,或出于为以后预留配套设施用地考虑,菜市场可独立占地,那么未叠建的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控规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置。
独立设置的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项目(4项)
表4-5 序号 设置项目 1 教育设施 内容 小学 2用地规模 建筑规模(m) 2(m) 设置要求 备注 见表4-7 按控规或专项规划【注2】【注进行配置 3】 学位数按25-30座/千人进行配置 可与绿地或广场结合设置 【注3】 2 教育设施 幼儿园 3 4 体育设施 绿地广场 居民健身设施【注1】 社区绿地【注1】 ≥200 2人均1m(含组团绿地) 注:1.基层服务中心宜与居民健身设施、绿地集中设置。
2. 小学应按可独立开放操场的要求进行设计;宜临道路设置港湾式停车区,方便家长接送孩子需要。 3. 小学、社区集中绿地应同时作为避难疏散场所。 新区社区用房详细内容及标准 表4-6 序号 类别 设施 设置内容 用房功能 设置建议 建筑规模(m2) 备注
党建室 1 行政管社区居居委会办公室 理设施 委会 社区警务室 二者合并设置,也社区党组织办公、活动 可与警务室联合 80 设置 办公、居民调解 值班、休息 可与前两项联合 20 设置于居住底层 社区就业服务室 就业咨询/培训/服务 二者合并设置,标识系统应清晰明100 劳动政策咨询/社保服了 劳动保障服务室 务 设于底层,有单独出入口 100◇ 2 社区服社区服法律援助咨询服务设施 务站 法律咨询/服务 务室 社区救助室 残疾人服务室 多功能活动室 文化娱文化活市民学校 乐设施 动站 ●室内健身室 图书阅览室 捐助、救助服务 咨询/保障/救济 文娱活动(书画、音乐欣赏、茶座) 素质培训/社团活动 活动、健身 图书借阅 120◇ 3 可结合社区内的80 学校设置 可与多功能活动40 室联合设置 60◇ 4 社区卫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站 生设施 站 社区服务 医疗卫生保健、计生服务、康复理疗 200 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地区设置 5 ●托老所 老年人日托 可紧邻文化活动600◇ 站设置 1400 注:1.标“●”项目为新区社区用房增加的设施,对于旧城可分散设置或酌情降低设置标准。 2.标“◇”项目为新区社区用房面积增加的公建配套设施。
3.新区社区用房单独占地,用地规模1500—2000平方米,应有室外活动场地。
第四十六条 新区幼儿园必须单独占地,旧城幼儿园争取最大可能单独占地。并符合表4-7的规定。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表4-7 用地规模 2(m) 2500-3500 3500-4500 ≥4500 最小规模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最小建筑面积(m) 1700 2450 3000 2合 计 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公建配套设施实施,基层服务中心可叠建商业服务业及办公设施。
第四十八条 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集中叠建后,节省用地应优先补充其他各类公建配套设施的不足。 第三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 第四十九条 临城市道路、公共绿化带设置机动车停车位的,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公共绿线须加大退让距离。该部分机动车停车位临道路、绿化带长度须小于该建设项目临道路、绿化带长度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应不得低于表4-8所列标准。
表4-8
非机动车(平方米/100平方米) 廉租房 0.4辆/100平方米 3平方米/100平方米 公租、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征地拆0.8辆/100平方米 2平方米/100平方米 迁安置房、统规统建房 商品房 1辆/100平方米 1平方米/100平方米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建设项目可设置数量不超过总停车位数10%的微型机动车。机械停车位配置适用于新区旧城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旧城区的居住建筑允许地下设置机械停车位,地面不得设置机械停车位,设置机械停车位必须设置中转停车位,中转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但以上设置的机械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30%,新区居住建筑不得设置。 2.三层及三层以下高标准居住区,机动车每户应大于1.5辆配置。 3.居住建筑可设置停车楼。 4.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五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按表4-9设置。 表4-9 类型 机动车(辆/100平方米) 类别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居住兼容的商业部分 纯商业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医院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 批发市场(商贸物流) 仓储式物流 农贸市场 机动车 (辆/100㎡建筑面积) 1.0 1.0 商业按0.6 0.8 2.5 3 0.5 1.0 0.8 1.2 1.2 0.5 非机动车 (平方米/100㎡建筑面积) — 0.6 3.0 4.5 7.5 7.5 1.5 1.5 0.6 3.0 3.0 3.0 注:1.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配置机械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50%。 2.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3.旧城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宜临道路设置港湾式停车区或利用操场地下空间设置地下停车库;新区的学校周边宜设置地面社会停车场或停车楼。解决目前家长接送孩子而引起交通拥堵的状况。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等地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商业综合体、货运仓储、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规范和功能需要设置大型车停车位。 5. 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二条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二)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三)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四)公共厕所宜与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第五十四条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