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六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表3-2、3-3的规定。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3-2 布置形式及所处情况 间距标准 示意图 当且仅当高层居住与高层居住东西新区东西向间距≥20米,且≥B 向布置(或如右图东西向呈一定角旧城区东西向间距≥13米,且≥0.8B 度),且短边相对,相对的面皆为无开窗情况,或虽开窗,但为无采光要求的厨卫、楼梯间等情况时 除以上情况以外的间距 如有采光要求的卧室、客厅等临此相对的 短边,则按如下标准执行, 旧城区≥0.45H且最小间距≥24米 新区≥0. 5H且最小间距≥27米 注:1、H: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B:高层居住建筑短边外轮廓线投影边长(飘窗不计入)
3、100米以内建筑按照上述标准控制,100米以上按每增加3米高度增加1米间距计。 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3-3 高层 示意图 高层(中)居住位于且与多低层居住长边相对旧城区≥1.0H(多) 多低层居住东、西、时 新区≥1.15H(多) 北三侧 且最小间距≥18米 且与多低层居住短边相对间距≥13米 时 高层居住位于多低且与多低层居住长边或短旧城区≥0.45H(高)且≥24层居住南侧 边相对时 米 新区≥0.5H(高) 且≥27米 注:1、H(多):多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2、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3、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须作日照分析,如日照分析计算出的间距与以上规定间距有不同的情况,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二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含公寓)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35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与非居
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 第三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九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以下规定,同时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一)与居住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居住建筑的标准执行。 (二)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生产性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类用地内部建筑间距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或相应的规范标准。 (四)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仓储建筑或交通运输类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类建筑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3-4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表3-4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托儿所、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 幼儿园 时的日照标准; 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学校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 准。 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 休(疗)养院照标准。 距不应小于24米。 住宿楼 第三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五条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24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多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新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最小值≥6米。 (五)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控制。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3-5
多、低层建筑 间 朝 长边(正面) 距 向 朝 向 多 低 层 长边 (正面) 旧城区:0.8H 低层相对:≥6米 1.0H(多) 新区:1.0H 多层对低层:≥8米, 且≥13米 且:多层相对≥10多层相对:≥10米, ≥13米 短边(山墙) 长边 短边 高层建筑
建 筑 短边 (山墙) 高 层 建 筑 米 低层相对≥6米 — ≥ 4.0米(不开窗) ≥9.0米 ≥ 6.0米(开窗) ≥ 9.0米 长边 — — 南北0.4H(高) 且≥24米 ≥短边面宽 东西0.3H(高) 且≥13米 且≥18米 — ≥13米 短边 — — 注:1、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计算建筑高度。 2、H为两幢建筑的平均高度。
3、建筑面宽大于20米的均视为长边;长边面宽:短边面宽<1.5的均视为长边。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四节 建筑后退规划控制红线
第三十五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应满足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表3-6、3-7的规定。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公共绿地绿线间距控制 表3-6 建筑 类型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正面) 退让用地红线(地界)距离 及最小距离控制(米) 旧区0.5H 新区0.6H 退让规划控制绿线(米) 新 区 旧城 ≥5米 且旧区≥5.0米 且新区≥6.0米 ≥10米 且≥4.0米 ≥12米 ≥13.5米 居住建多、低层山墙(侧面) —— 筑 旧区0.23H 高层 新区0.25H 多、低层长边(正面) 0.5H 非居住多、低层山墙(侧面) —— 建筑 高层长边 0.2H 高层短边 0.15H ≥0.2H且 ≥15米,裙房按多层≥10米 建筑控制 ≥5米 ≥4.0米(低层) ≥6.0米(多层) ≥10米 ≥3.0米 ≥13.0米 ≥9.0米 ≥0.2H且 ≥15米,裙房按多层≥10米 建筑控制 低层辅长边、山墙 助用房 0.5H ≥2.0米 有特殊情况在征得规划主管部门≥5米 同意后,一层的辅助用房可不退用地红线 注:1. H为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的平均高度。
2. 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度时,其退距按主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 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度时,其退距按次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
3.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按每增加10米高度间距增加2米计算建筑间距,增加高度不足10米的间距增加2米计算。
4.地下建筑外墙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5.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6.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非居住建筑后退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道路绿地布置时,其后退控制绿线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纯居住后退规划道路带状绿地:旧城区无车辆出入退距≥5.0米,有车辆出入退距≥7.0米,新区无车辆出入退距≥7.0米,有车辆出入退距≥10.0米。
(二)其他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带状绿地≥5.0米,有车辆出入的≥10米。
(三)后退规划块状绿地,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生态绿地按表3-6执行。
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宽度(米)
表3-7 类别 退让距离 旧城区 新区 涪江 35 50-100 安昌河 32.5 45-60 芙蓉溪、平政河 10 20-35 其他 6 10-30
注:1.蓝线宽度的计算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为起点计算。
2.蓝线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无关的建、构筑物,可建设防洪堤、城市抢险道路、绿化。
3.多层建筑退河道蓝线旧城区5米,新城区10米;高层退河道蓝线旧城区10米,新城区15米。高层建筑高度>40米以上的按≥50米距离退河道蓝线。
4.一般堰渠建筑退蓝线,多、低层≥6米,高层≥10米,且不小于相邻建筑栋间间距。 5、有条件时,蓝线控制宽度必须不低于高限。
第三十七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3-8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还应满足表3-9要求,高压线走廊单侧控制宽度不小于表3-10的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表3-8
退道路(高架桥)转角红线(米) 道路红线宽度D退道路(高架桥)红线(米) (米) 多层建筑 高层及公共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及公共建筑 旧城区 5(10) 10(20) 10(20) 15(30) D≥40 新 区 8(20) 15(30) 15(39) 20(40) 旧城区 5(10) 8(16) 8(16) 12(25) D<40 新 区 8(16) 15(20) 10(20) 20(35) 注: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应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8条规定。临城市主干道(≥40米)不得设置垂直面向道路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
4.雨蓬、檐口、造型线条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大于0.5倍后退距离,距地面净高应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出挑部位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得大于0.6米。
5.临规划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且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
6.当两条道路宽度不一致时,退道路转角红线距离按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执行。
7.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过境公路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8.建筑后退城市高架桥(立交桥)时,按括号内数字后退道路红线。
9.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10.特殊区域后退道路红线按城市设计指标执行。 建筑后退高压线最小距离
表3-9 线路电压 类别 高压走廊单侧控旧城区 制宽度 新城区 D≤10KV 35kv 35KV<D≤110 KV 110KV<D≤220KV 500KV 5.0M 8.0M 8.0M 10.0M 20.0M 20.0M 须采用地埋方式敷4.0M 设电缆 5.0M 5.0M 高压走廊控制宽度
表3-10 线路电压 类别 高压走廊单侧控制宽度 D≤10KV 10KV<D≤110 KV 110KV<D≤220KV 500KV 10.0M-15.0M 15.0M 20.0M 20.0M 旧城区 须采用地埋方式敷设电缆 7.0M -10.0M 新区 5.0M 10.0M 注:1.表中数据为高压线边导线向外侧控制的水平距离。
2.建筑后退高压走廊绿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6中“退让规划控制绿线”规定执行。
3.高压线走廊控制宽度下严禁新建任何建、构筑物,高压线下已有的建、构筑物改、扩建或建、构筑物建成后设置高压线的,应先由电力主管部门对垂距进行安全鉴定,符合安全后按规定报审。 第三十八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后退新增市政道路红线按本规定中的表2-2、表2-6、表3-8执行。 第四章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和规模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区级及基层社区级的公建配套设施。居住区级指服务人口约5万人的一个居住区;基层社区级指以社区为基本服务单元,服务人口通常为1—1.5万人。
第四十条 为便于形成有特色、有活力、易识别的中心场所,方便居民使用,并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规划控制、实施和管理,新区引导公建配套设施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旧城由于现状原因,可采取部分集中建设,部分分散设置的模式。
第四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九类,详见表4-1。 居住区级及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表4-1 序号 类别 主要内容 1 行政管理 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2 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等 3 教育 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4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5 文化 文化活动中心、文化站等
6 体育 综合运动场、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等
7 交通市政 公交场站、停车场(库)、变电站、公厕等
8 绿地广场 居住区绿地、社区绿地、广场等
9 商业服务业 农贸市场、便利店、餐饮店、邮政、银行、保险等
注:公建配套设施按照建设实施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政府主导实施的公建配套设施,包括表4-1的前八类设施和农贸市场(不含停车场);第二类为以市场推动为主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为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含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