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提高封孔质量,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0条规定。 瓦斯抽采钻孔封堵必须严密,封孔长度和封孔质量满足《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5规定。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仪表设置合理,并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6条要求。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3 抽采计量 不涉及 14 抽采达标 应当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 不涉及 - 31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防突设计;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第62条、第67条要求。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5 防突设计 不涉及 16 瓦斯参数及防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突基础资料 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 不涉及 - 32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规定。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规定。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8.1、8.2的规定。 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规定。 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7 突出煤层鉴定 不涉及 18 突出危险性预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测和区域验证 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 不涉及 - 33 -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突出危险工作面。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第59条规定。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条规定。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8条规定。 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预抽瓦斯应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9 区域防突措施 不涉及 20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 不涉及 - 34 -
序号 检查项目 效果检验 检查内容及依据 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1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 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否则须对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21 采煤工作面防层的瓦斯,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 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9.2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5条、第96条、第97条规定。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不涉及 22 掘进工作面防突 不涉及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