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7复习资料~11规范篇(6)

2019-01-19 16:00

一、选举制度的界定

? 选举制度是与议会民主制度相关联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现代宪政社会公民权利参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合法化合宪化的唯一制度性途径,也是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手段。

? 宪法意义上的选举,是公民主体意识的自由表达行为,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代议机关、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一、选举制度的界定

? 选举制度就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公民推选代表组成代议机关、选举国家公职人员以组建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原则、程序与操作技术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 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包括公民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和一切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客体和内容十分广泛;

? 狭义上的选举制度,仅仅指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的制度。 ? 我国现行的选举法仅限于调整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而属于狭义上的选举制度范畴 。

二、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

? 国家选举制度萌芽于奴隶社会,并出现在实行共和政体的国家 。

? 在封建社会,总体上是君主专制而不存在选举问题,但也出现过少数的城市共和国。 ? 近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产生于英国的代议制,并为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体现。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1953年选举法),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原则做了具体规定 。 ? 1954年宪法对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予以了确认 。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对1953年选举法做了重大修改 。这主要体现在:

? (1)进一步扩大了普选范围

? (2)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 ,将直接选举从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 ? (3)实行差额选举。

? (4)调整选区划分方法,根据便民投票原则,规定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与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 (5)改变了推选代表候选人的方法,规定任何选民或单位有三人以上附署,即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 (6)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程序。

? 1982年宪法对1979年选举法的有关制度予以了宪法确认。

? “八二宪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对1979年选举法分别进行了修改,1995年的修改较大,这主要体现在:

? (1)进一步体现了平等原则,将原先规定的省级人大与全国人大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每一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由5:1和8:1统一调整为4:1。

? (2)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 (3)规定了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

? (4)规定了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 (5)规定了代表当选与代表罢免的具体程序等。

二、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

? 2010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的亮点 ? 取消城乡选举差别 实现“同票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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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确保“一线”代表数量 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 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 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

? 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确保更好履职 ?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保障选民知情权

? 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规范投票形式 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 规定秘密写票处

三、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

? 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同属于现代宪政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反映着一国的国家本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二者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国选举制度的类型、地位和作用总是与本国的政党制度有关,而政党惟有通过一国具体选举制度的操作运行才能参与、执掌或影响国家政权。 ? 在当今世界,集中反映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相互关系的当选制度,主要 有四种: ? (1)多数选举制

? 它是指在一个选区内得票最多的政党独占这个选区的全部议席,而得票较少的少数党则没有当选为代表的机会;或者指在一国选举中,由政党推选的候选人获得选票最多者担任国家元首。 ? (2)比例选举制

? 它主要适用于一个选区推选多名议员或代表的选举,这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参选的政党或利益集团相当于其实力的议席。现代各国的议会选举多采用此法。 ? (3)一轮多数联盟制

? 它是指在选举过程中允许政党结成联盟参加选举,竞选联盟只要获得过半数选票即可独占本选区全部议席;如果没有任何竞选联盟或政党获得过半数选票,则在各竞选联盟或政党之间按其得票数比例分配议席而无须另行选举。它用于多党制国家。 ? (4)二轮多数选举制

? 它是指在第一轮选举中采用绝对多数制,侯选人须获得本选区有效票的过半数才能当选,否则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采用相对多数制,得票多者当选。此制也为多党制国家采用 。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基于宪法的基本原则所产生的宪法的具体原则,是贯穿于世界各国选举制度的运行过程、反映世界各国选举制度的普遍价值及其功能的综合性、基础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 现代宪政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四条: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投票。

一、普遍选举原则

? 普遍选举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普遍选举原则是人民主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首要表现。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的普遍选举原则的基本内涵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在了解我国普选原则时,还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 (1)关于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 ? (2)关于选举权主体的例外问题

? (3)关于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犯罪分子的选举权问题 ? (4)关于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选举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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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选举原则

? 平等选举原则即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主体实现选举权的效力上的平等,其基本含义是:凡选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位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的选举;每一选票的票值相等,任何选民不享有特权,任何选民的选举权不受非法的限制和歧视。 ? 平等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 2010年3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中国选举制度的又一进步,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

? “修改选举法,不仅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而且也有利于农民在其他权利的享有上与城市人口趋于平等,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将会极大地增强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

?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 同比例选举最受公众瞩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而地区平等可以说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

? 直接选举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它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公职人员的选举原则;间接选举是指由下级代议机关,或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的选举原则。

? 我国采用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四、秘密选举原则

? 秘密选举原则,即无记名投票原则,也是关于选举程序的原则规定。其基本含义是:在选举中,选民不用署名,一般须亲自书写选票并将已填好的选票投入密封的投票箱或以直接按电子表决器的形式自由表达选民意志,而由机器秘密统计投票结果。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 一、直接选举程序 ? 1.成立选举组织机构

? 选举组织机构是具体负责选举事宜的组织管理机构,我国直接选举的具体组织机构是选举委员会 。

一、直接选举程序

?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 2.划分选区

?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数为基础而划分的区域,为选民选举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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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行选民登记

?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也是我国对公民拥有选民资格

的法律认可。

? 按照我国现行《选举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 按照我国现行《选举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 根据第31条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协商讨论,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 5.介绍代表候选人

? 候选人的介绍环节是为了保障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知情权。2010年3月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保障了选民知情权。

? 以往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仅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这些简单介绍,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针对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的这些问题,此次的草案明确规定:

?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 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 此外,草案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出现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担任人大代表等情况。

? 草案还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 这些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行使了解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 6.组织选民投票

? 组织选民投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各选区设立选举投票站,二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选举投票都必须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在选举实践中,为解决那些不能到投票站或不能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的投票问题,通常以流动投票站的形式上门接受投票。另外,根据现行选举法第 38条的规定,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带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 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虽然现行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秘密选举。

? 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这样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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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草案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草案规定:

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 草案对投票方式进行具体规定,是更加关注选举程序中的技术细节问题的表现,目的是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代为投票的规定。明确“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这些规定都进一步规范了投票选举细节,更好地保护选民意愿。

? 7.确定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 (1)确定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 (2)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

?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直接选举采用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2。 ? (3)宣布选举结果

? 8.补选代表

? 直接选举的县、乡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选民补选。补选不需要重新核对选民名单;从公布选民名单、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到正式选举日,都可以少于选举法规定的期限。补选既可以采用差额选举,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

? 9.罢免代表

?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的第44条规定,对于县、乡镇人大代表,原选区的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代表罢免申请案后,如审查其程序合法,应将罢免案及时转告被提请罢免的人大代表,让其提出申辩意见。受理罢免案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将罢免要求与被提请罢免的人大代表的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并在适当时间召开选民大会,罢免案经大会过半数选民同意通过。

? 10.代表辞职

?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的第49条规定,人大代表可以自愿提出辞职,其中,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

? 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针对选举法实施中的这一问题,2010年3月8日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 草案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 草案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 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使社会更好地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不仅仅是一种荣誉。

? 11.代表资格的终止与停止

? 根据我国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0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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