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7复习资料~11规范篇(8)

2019-01-19 16:00

人民服务;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必须出席会议,对参与讨论的国家事务认真调查研究和发表意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它隶属于全国人大,接受其领导,受其监督。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5、66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合议制机关,工作方式也主要为举行会议,有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两种。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 (1)国家立法权

? (2)国家人事任免权

? (3)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 (4)国家机关监督权 ? (5)其他

?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Their Respective Levels)

? 地方各级人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它们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们分别产生本行政区域内的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与全国人大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 地方各级人大享有以下职权:

? 法制方面的权限,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和遵守,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 ? 对地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 对地方主要领导人的任免权; ? 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地方各级人大,接受其领导,受其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 创制地方性法规;

? 主持或领导本级人大的选举工作;

? 对地方事务的决定权和对地方人事的任免权; ? 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

第二节 国家元首

? 一、国家元首概述 ? 1.国家元首的界定

?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国内外事务中代表国家,代表国家是国家元首的基本特征。

? 国家元首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首脑部位,它按照宪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能。

一、国家元首概述

? 2.国家元首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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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元首拥有法律公布权、命令发布权、武装力量统帅权、人事任免权、外事权、赦免权、荣典权

等,但具体到各个国家则有诸多差别:

? (1)在实行二元君主制的国家,国家元首拥有广泛实权。 ? (2)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君主统而不治,无实际权力。

? (3)在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分立,国家元首行使职权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决定,实际权力掌握在政府首脑手上。

? (4)在总统共和制国家,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护广泛实权。

? 3.国家元首的分类:

? (1)按照国家性质的不同,国家元首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元首和社会主义国家元首;

? (2)按照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国家元首可分为君主制国家元首和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 ? (3)按照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国家元首可分为单一制国家元首和联邦制国家元首; ? (4)按照产生方式的不同,国家元首可分为世袭制的国家元首和选任制的国家元首; ? (5)按照有无任期限制,国家元首可分为终身制的国家元首和任期制的国家元首; ? (6)按照有无实际权力的标准,国家元首可分为实权元首和虚位元首。

? (7)按照组成人员的多寡,国家元首可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如前苏联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国家元首)。

二、各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制度规定的特点

? 1.国家元首地位煊赫、受尊重,象征意义明显 ? 2.规定了国家元首严格的任职条件,具体包括: ? (1)当选条件严格 ? (2)缺位改选严格

? (3)有些国家宪法规定元首不得兼职

? (4)有些国家宪法规定了元首任职的宣誓仪式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制度

?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作为国家元首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色之一。传统观点认为国家主席职能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来行使职权,因此是集体制的国家元首;但是,我国的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形式上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如果再用集体元首的观点来解释则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 我国现行的国家元首制度的具体内容是:

? (1)我国国家元首是个人、虚位、任期元首制。

? (2)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由选举产生,产生程序为:每届全国人大第1次全会时,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全体与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当选。

? (3)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当选条件是: ? 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条件); ? 须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条件); ? 年满45周岁(年龄条件)。

?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4)当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当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当正、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5)国家主席的职权有: ? 公布法律权

? 提名权与任免权 ? 发布命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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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权 ? 荣典权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概述

? 行政机关即政府,是相对于代议机关、司法机关而言的,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就是执行和管理。

? 政治学意义上的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府即处于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称,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狭义上的政府即各级行政机关。

?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它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全国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

? 按照各国的政体的不同,它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五类: ? (1)议会制政府 ? (2)总统制政府 ? (3)半总统制政府 ? (4)委员会制政府 ? (5)独裁制政府

?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政府,其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有直接关联,凡单一制国家,只有中央政府享有主权,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政府通过法律的授权,地方政府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凡在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由联邦单位设置而直接对本联邦单位负责,中央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地方的分权。

?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大致有四类: ? (1)美国式的联邦分权制 ? (2)英国式的单一分权制 ? (3)法国式的行政长官制 ? (4)新独立国家式

二、我国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 1.国务院(The State Council)

?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由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 国务院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 所谓总理负责制,就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负责的全部工作有完全的行政决定权,并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行政责任。

?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

? (1)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总理;

? (2)全国人大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3)总理负责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及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的议案、任免人员等,由总理签署;

? (5)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1)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的授权可制定行政法规、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当规章、决定和命令;

? (2)议案提请权,即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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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管理权,即统一领导和管理所属各部委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事务、批准省级

行政区划和省级以下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区划等; ? (4)行政监督权,即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 (5)行政人事权;

? (6)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 (7)其他。

?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所设置的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

? (1)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政府规章创制权,发布决定、命令和指示权; ? (2)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

? (3)统一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4)行政人事权; ? (5)其他。

? 3.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The Residents and Villagers Committees)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11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不是地方行政机关,也不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节 司法机关

? 一、司法机关概述

? 1.司法、司法权与司法机关 ? 司法是宪法和法律的适用活动,是运用宪法和法律在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中确定各类具体权利义务关

系的国家行为。

? 司法权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

? 广义上的司法权是泛指一切以国家名义在宪法、民事、刑事、行政法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中行使管理、侦查、裁判、执行、法律监督与解释的权力总称。

? 具体包括司法行政权、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执行权、处理非诉讼事务权、监督改造罪犯权、司法解释权等 。

? 中义上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即专司审判职能的各类各级法院与专司法律监督职能的各类各级检察院所行使的国家权力; ? 狭义上的司法权仅指审判权。

? 司法机关也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

? 广义上的司法机关泛指一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具体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但公证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中间组织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范畴; ? 中义上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行使审判权的各级各类法院和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各级各类检察院;

?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即法院。 ? 本节所指的司法权与司法机关取其中义。 ? 2.司法体制与司法组织结构

? 司法体制是司法权的具体运行机制,它大致可分为三类:

? (1)一元制,即国家司法权统一由普通法院行使,最高司法裁判权归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体制。 ? (2)二元制,即国家司法权由两套不同的法院系统(如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行使,最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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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裁判权也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最高法院的司法体制。

? (3)多元制,即国家司法权由三套以上不同的法院系统分别行使,最高司法裁判权也归属于三个以上不同的最高法院的司法体制。

? 司法组织结构是国家各类司法机关的具体组织系统。从世界各国的司法体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不同性质的司法机构:(1)普通法院。它是专司民事、刑事之类案件审判的司法机关,具体划分为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各级法院之间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存在审级差别,而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 (2)特别法院。

? 它是因诉讼案件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和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设的非普通法院。 ? 具体有三种:

? 一是宪法法院,为受理宪法诉讼、监督宪法实施的特别法院,一般为大陆法国家所设 ;

? 二是行政法院,为专司行政诉讼,使公民和社会组织免受行政权力的不当侵害,它创始于法国; ? 三是专司专业业务类诉讼案件审理的特别法院,为大多国家所设; ? (3)特种中央司法机关,其职能主要为管理法官、确保司法独立。 ? (4)检察机关。它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 有隶属于审判机关的; ? 有从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

? 也有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的;

? 还有完全与其他国家机关分立、平行的。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 1.司法公正原则

? 司法公正原则即公平、正义原则,为司法总原则,统摄一切司法活动和司法原则,是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宪法原则的直接体现。 ? 它包括四方面的具体操作要求:

? (1)司法权主体公正,即法院之机构的设计与运作体系必须合符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严禁非法和私设特别法庭。

? (2)司法程序公正,即司法诉讼的程序公正,具体包括当事人的控诉、申诉、上诉、辩护权利和一事不再理、无罪推定、回避等原则和制度。 ? (3)司法结果公正,即法院裁判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与其法律过错及其行为后果相对称,即“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 (4)司法救济及时,即指国家应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及时而健全的法律援助服务。 ? 2.司法独立原则

?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不受立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与个人的不法干涉。

? 这一原则是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技术要求,也是权力制约与平衡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的直接要求。 ? 司法独立问题最终可归结为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问题,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依据宪法和法律,质证证据,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依法独立裁判案件。

? 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问题又可归结为法官的权能保障与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1)法官的权能保障,就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具有独立的审判能力。(2)法官的职业保障,就是指法官在获得、保持本职业及良好社会待遇方面的保障。 ? 3.司法平等原则

? 司法平等原则即司法平等保护原则,它是指宪法和法律确认与保护各类社会主体在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与法律之外的特权。 ? 具体包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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