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辽宁师范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1.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规则
2.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细则(新增,示范中心评估需要) 3.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新增,实验室评估需要) 4. 辽宁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5.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 6.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7.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
8. 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新开实验项目及新上岗实验教师的规定 9.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实施办法 10.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经费管理办法
11. 辽宁师范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暂行) 12.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纲要
13.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评估方案(试行) 14. 辽宁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微格教学技能训练规范(新增) 15. 辽宁师范大学专业实习管理规定
16. 辽宁师范大学专业(毕业)实习工作评估实施办法
17. 辽宁师范大学评选校级本科专业、毕业实习优秀实习生实施办法 18.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19. 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 20. 辽宁师范大学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评定标准
21. 辽宁师范大学关于组织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活动的实施意见(新增:执行未收录) 22.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规定
23.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分析细则
24. 辽宁师范大学评选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实施办法 25.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评估方案(试行) 26.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方案 27.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新增)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规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师、学生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要指派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用途:(1)实验教学活动;(2)课外科技创新活动;(3)进行实验研究,培训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4)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面向社会,为当地教育和经济服务。不准将实验室挪作它用。
第三条 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每学期初按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课程表》。教学计划外的各类创新活动、服务项目等务必做好记录。以上文字资料按学期和年度装订成册存档。
第四条 在保证完成大纲规定的教学实验项目的同时,对教师和学生开放,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要不断提升实验项目的研究水平,提高实验项目的更新比例,开出高水平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开展实验技术与管理的研究,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1)实验室日志:记载各次实验、课外科技活动及其它实验室相关各项工作,(2)实验室技术档案:记载研制、改进实验装置和自制教具情况,记载实验教学成果、科技活动的发明制作及新设计或探索性实验等方面情况,(3)各种仪器说明书要分类长期存档,(4)实验室(课)事故记录,(5)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文件、杂志及书籍。
第七条 实验室要有防火、防爆炸、防盗的基本设施和措施,实验室内禁止存放私人生活物品。 第八条 实验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实验物品、仪器设备摆放有序。实验室必须有安全卫生制度,明确职责和责任人。
第九条 实验室用房无危漏隐患,通风、照明等基本设施完好,电路、水路、气路布局合理、安全、规范。
第十条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对实验室的“三废”要有妥善的存放及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或委托服务,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备案。实验室调整、改造或撤消,须经学校主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者以上规定者,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第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大事,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思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检查。
第二条 每个实验室房间要落实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人。实验室要有防火、防暴、防盗、防破坏的基
本设施和措施。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责任人的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安全和消防工作,对不符和规
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举措进行监督,有权阻止有碍安全的操作,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批评。节假日和规定时间,要全面检查和落实实验室防火、防盗安全措施,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第四条 对学生要进行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教师在学生在做实验时不准离开实验室。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保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废弃化学品、毒气、细菌、噪
声、放射源、压力气瓶等等影响安全及环境保护的物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环保。
第六条 各类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安全装置。设备运行
期间必须有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在岗。各种移动电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有专人操作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
第七条 稀缺贵重材料和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分柜存放,专人管理。注意防
水、防高温、防电火花、防晒,保持通风良好。按《辽宁师范大学实验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办法》严格领发与回收手续。
第八条 实验室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严禁明火取暖,严禁吸烟。 第九条 实验室内要文明整洁,清洁卫生。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值班室应与实验室分开。
第十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便于取拿的位置。严禁任何
人以任何借口把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实验室人员要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实验室的人
员(包括新分配来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协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在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学生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需要有人监护。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保持安静、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存放
自行车。仪器设备和器材要经常擦拭,保持干净无尘。坚持每日小清扫,每周大扫除。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钥匙由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持有。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和动用室内设
施。
第十四条实验室承担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按科技档案管
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材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
明书等资料,要设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携出或外借。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律不准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领导批准,并划定
参观范围。国内同行业技术交流和科技成果推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节假日前务必进行安全与环境保护检查。对、消防器材等应定期检测,确保安全有效。每日
最后离开人员负责关好水源、电源、气源、门窗。
第十八条出现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同
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和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追究其失职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可靠的原始资料和依据,是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证。为促进各专业实验教学的全面发展,使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中心)务必要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制。并做好人员变动时的档案交接,以确保连续。 第二条:档案分类。 (一)上级档案。
所有学院、学校、省及国家下发的各类与实验室有关的制度、文件、通知、规划等。 (二)实验室(中心)档案。
1、管理规章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维护制度;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制度;安全、卫生与环保制度;学生实验守则;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制度;实验研究制度;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实验教师及技术人员职责;实验人员培训制度。
2、计划与总结。 (1)实验室规划,
(2)实验室工作计划与总结; (3)实验教学研究计划与总结; (4)实验人员培训计划与总结。 3、过程存档材料。
记录本:实验教学研究记录本;实验室主任(中心)工作记录本;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大型仪器的开机记录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的记录本。
实验教学: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调整批文;实验项目进度课表;实验报告(优秀实验项目报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新开实验试作与试讲报告,新上岗教师试作试讲报告);实验室任务人时数统计表;实验课评价分析报告;学生成绩考核记录(原始考核记录及总成绩单)等。
实验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记录。
仪器设备:教学仪器购置计划。低值仪器、材料药品购置计划。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及论证报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及总结;新增、报废仪器设备的审批统计表;各类物资账目及年底清点情况表。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建设文件、通知;请示报告、上级批示;会议纪要;实验教学书籍杂志;仪器说明书、图纸和拍摄的照片;实验室统计表;实验室“三废”处理记录;实验材料消耗统计表;本室人员的研究成果材料、论文;其它重要资料。
第三条:各实验室(中心)要随时收集各种档案材料,及时汇总,定期整理。每学年按期归档。能够及时向学院、学校提供实验室各方面准确的统计信息。
第四条: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每年要及时、准确地上报教供二、三表。
第五条:要不断改进完善信息收集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实验室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使信息收集工作更快捷、准确、全面,使实验室档案的管理工作更科学、细致、完善,为实验室(中心)的建设和学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要积极开展实验室信息收集与管理的信息化工作,开展实验室基本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工作,努力提高信息收集、管理、分析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第六条:实验室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国家、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实验室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校将开展实验室信息管理方面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实验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辽宁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办法和标准表的通知》、《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制
1.我校教学实验室实行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管理体制。各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2.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
3.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下设各类教学实验室。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由学院和(实训)中心聘任。 二、设置原则
1.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培养计划,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专业发展方向),适应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有利于资源的高效使用,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和重复。
2.基础、专业基础实验室要符合《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 3.专业实验室要符合《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 4.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实验室。 5.每个专业一般只设置一个专业实验室。 6.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专业教学实验室。 7.鼓励设置开放实验室或创新实践(实训)基地。 三、设置条件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我校教学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必须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 2. 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经费保障;
3.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数量和高职比例满足评估标准。
4. 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基础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应达到40000人时;专业基础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应达到20000人时;专业实验室每学年实验工作量应达到3000人时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同时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后能够向校内外开放,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和科研课题。
5. 教学实验室主任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6. 对规模较小、又承担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如不具备专业基础实验室的条件,可作为专业实验室的分室。
四、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都要经过论证。首先由各学院提出论证报告,交主管部门审查,然后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应机构共同论证。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文确认。
五、实验室主任聘任或调整,应由各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件任命。
六、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学院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分室不独立办理有关业务(如社会服务、统计报表等)。
七、原有实验室将在本管理办法框架下进行调整和规范;新设置的实验室的审批和论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八、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