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授信集中某一行業達放款總額25﹪以上者。
G. 授信集中於單一關係企業達淨值50﹪以上者。
H. 有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I. 承作轄區外擔保品之放款比率達15﹪以上者。
(4) 警訊處理
對於全國金融預警系統發出之警訊,經查證確認後,依下列方式積極處理:
1. 由分析人員進一步蒐集資料驗証,研析問題所在。
2. 由金管會派員專案檢查,三種檢查方式為:
A. 加強例行年度檢查之深度及廣度。
B. 提前辦理年度檢查。
C. 必要時辦理專案檢查。
3. 金管會依檢查報告分析其嚴重後,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A. 限期改正。
B. 要求監理機關進一步檢查。
C. 積極輔導。
D. 處分。(如:罰鍰、罰金、處罰經理人及撤換負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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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派員監管、接管。
(5) 產出結果之運用
1. 產出個別機構(單一期或前後期比較)之「基本資料表」及「評估指標與評等得分表」。
2. 列印「例外管理名單」,撰寫「例外管理分析報告」。
3. 線上查詢金融機構之評等和有關資料,據以安排檢查頻率、範圍與人員之分配,及查核重點
之參考。
4. 各級主管人員得隨時於線上查詢或列印其他綜合統計之管理資料,以作為建議執行各項監理
措施之參考。
5. 不定期依金管會之要求,檢送各項綜合統計之管理報表,俾作為採行監理措施之參考。
(二) 申報資料排序系統(Call Report Ranking System)
(1) 方法介紹
1. 申報資料排序系統係利用百分位排序(Percentile Ranking)觀念所建立之分析模型,將金融
機構定期(每季)申報資料輸入系統模型,計算出各項評估指標值在同組群(peer group)中之百分位排序及綜合百分位排序,以篩選出應特別注意之金融機構名單。
2. 其模型設計指標之選擇與檢查資料評等系統並無二致,利用統計方法篩選評估指標。
3. 指標之得分計算則將指標觀測值予以標準化,其權數之設計亦以因子分析測出各評估指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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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重要性程度,再分別賦予不同之權數。綜合得分則為各指標標準化得分乘上權數(weight)之總和,其百分位排序之計算方式為(1-指標得分或綜合得分之標準常態分配左尾值)*100 。
4. 在此設計原則下,所有指標或機構之百分位排序會落在1~99百分位之間。該系統之預警方
式除觀察金融機構各季百分位排序之變動,以明瞭其經營趨勢之變化。
(2) 模型應用
在綜合得分百分位排序落於某一臨界值之外,或一年內綜合得分之排序惡化達某個百分位以上或
單一評估屬性排序落於某一臨界百分位以後者,皆視為警訊,而須加強監督控管,以防範問題惡化。
1. 預警方式:
排序系統除觀察金融機構各季百分位排序之變動,以瞭解其經營趨勢之變化外,且下列事項者視
為有警訊:
A. 綜合得百分位排序落於下列例外管理範圍者。
a 本國公營銀行排序在第八十百分位以後者。
b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排序在第七十五百分位以後者。
c 信用合作社排序在第八十百分位以後者。
d 農漁會信用部排序在第七十百分位以後者。
B. 一年內綜合得分之排序惡化達四十個百分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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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單一評估屬性排序落於第九十百分位以後者。
2. 產出結果之運用:
A. 列印應「加強追蹤分析名單」,撰寫要保機構預警系統分析報告,檢送各級主管人員核閱,據
以採行各項監理措施。
B. 編制「全國金融機構預警系統申報排序資料報告」,俾作為其採行監理措施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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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求清楚了解上述兩大系統的運作流程,我們製作了如下的流程圖:
檢查資料評等系統 申報資料排序系統
收受檢查報告告
摘錄資料
初步審核
輸入電腦
二次審核
評出等級
例外管理之分析 析 20
收受申報報表 初步審核 資料輸入 資料檢核 資料儲存 彙總分析 輸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