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拨款签证等工作。
6.1.4 组织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6.2 承包人责任
6.2.1承包人指定 为该项目驻工地负责人,承包人负责人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承包人要求、通知等书面文件均应承包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
6.2.2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工程施
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对人员进行调整,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及发包人,获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6.2.3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如因故不能参加,提前4小时
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
6.2.4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于合同
签订后3日内报监理、发包人审批。施工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监理、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进行施工。
6.2.5 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及国家
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标准》和承包人投标书中所作施工技术、组织安排来组织施工。
6.2.6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返工、材料设备等的倒运、机械设备的二次进出场或造成发包人及
第三方物品、建安成品的损坏,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7 承包人保存完整的技术资料,供发包人、监理随时查阅。工程竣工时承包人按当地相关规范
规定及监理、发包人对竣工资料的数量及格式要求,提供合格的竣工资料。
6.2.8 工程竣工后三日内清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堆积物,拆除相关临时设施,达到工完场清。 6.2.9 承包人在施工前提交对本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发包人批准后
方可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10 施工图中节点不详或施工现场不满足施工图工艺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监理、
设计、发包人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
6.2.11 承包人在进场及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配合单位及下一工序施工单位办理工作面移交手续 6.3 与总包单位的技术及施工配合
6.3.1 精装修正式施工前,承包人必须与总包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沟通,并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技
术确认,避免出现铺设安装和总包单位或者其他分包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的问题。如果出现与总包或其他分包之间发生了不合理的事件,由此而引起的返工由承包人负责;
6.3.2 精装修施工前,承包人应认真核实现场的墙地面基层是否满足精装修墙地面施工,如果墙地
基层不能满足精装修墙地面正常施工,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总包单位提出,并主动提交变更方案供发包人、监理、总包单位参考,否则因墙地基层施工造成的错误而发生的全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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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由承包人负责;
6.3.3 总包配合费
本工程为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对总包配合费不予考虑(总包单位已向发包人承诺不收取总包配合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总包单位施工进度要求进行配合施工,并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要求。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顺延:
7.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效果图及施工图)、施工场地、水电接驳点; 7.1.2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2小时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提供工期因
此被延误的具体天数的证明材料。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及证明材料72小时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且未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书面催告通知送达后72小时发包人仍不予以确认或没有任何异议的,可视为同意工期顺延。由于承包人原因,受到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文明施工 8.1 现场管理
8.1.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
和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8.1.2 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8.1.3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
工程建设中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并清理出场,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8.1.4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
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8.1.5 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不得破坏其他单位已完工程成品,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由
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8.1.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
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8.2安全施工与检查
8.2.1承包人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
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2.2发包人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
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九条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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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进度款按标段进行支付,第一次付款前,发包人须确认承包人是否按合同条款约
定提供履约保函后方予支付。
9.1 双方完成本合同签字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每标段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各施工
标段工程价款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每标段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分两次等额扣回。 9.2施工过程中,每幢工程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发包人申报当月完成工程的款项,经
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5%,在次月15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水电费按实际用量从当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9.3 每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发包人所发开工令上的具体栋数为准)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
付至实际完成初步验收合格工程量的85%。
9.3 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全部完工验收合格,现场建筑垃圾、临时设施等拆除清理、外运完毕
后,30个工作日内(因双方产生分歧导致不能达成共识除外)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提供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后,工程结算经双方核对、确认,并完成签字盖章手续及移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
9.4 剩余结算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经物业公司确认无
质量缺陷、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发包人在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的50%,5年后经物业公司确认无质量缺陷一个月内无息支付余下的50%。
9.5 以上每笔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等额的正式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造
成付款顺延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 中间验收:
10.1.1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限于内墙涂料),施工前应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样板施工,经甲方验
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作为后续供货、施工验收标准的重要依据。
10.1.2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装饰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
致,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10.1.3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10.1.4表面无爆灰、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发包人现场抽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入下道工序施工。
10.2 初步验收:
验收前承包人向工程监理提交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审核通过后约定初验时间,初验由监理方、发包人、总包方、承包人四方共同参加,初验通过后约定交工验收时间,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0.3 竣工验收:
由有关部门、发包人、总包方、承包人、监理方组成工程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发包人、总包方、承包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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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程验收必须达到的标准
10.4.1施工前应在发包人指定地点进行样板施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作为后续施
工验收标准的重要依据。
10.4.2 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0.4.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监理及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
及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交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10.4.4 工程材料及设备均按图纸、国家、部(行业)、地方颁布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10.4.5 承包人应在竣工后7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
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0.4.6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填写工程移交书、质量保证书,经发包人、监理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通过并与发包人交接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涉及的费用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0.4.7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
人为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4.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达到合同约定移交条件,承包人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0.4.9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编制施工技术资料(确保与工程
同步),工程竣工时向工程所在地质检站报验合格后提交全部技术文件,份数达到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规定要求移交档案馆、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统一整理归档。
10.4.10 工程验收程序:
10.4.10.1 承包人材料设备货到现场并自检合格后3日内填写单项验收单,书面报请监理、发包
人验收。由监理及发包人抽查观感、质量,并抽样送检。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10.4.10.2 承包人必须在所有隐蔽工程完成后,经监理验收核准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0.4.10.3 承包人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并自检合格后 3 日内填写单项工程验收单,书面报请发包
人、监理验收。
10.4.10.4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10日内向监理、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
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监理、发包人提供原电子盘);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并报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验收存档。
10.4.10.5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一份工程保修书。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及变更洽商方式 11.1 办理结算的条件:
11.1.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资料备案交接手续后之日起30日内,将本工程
所有的结算资料(包括变更洽商单、批准的工期顺延申请单、盖章签署后的工程竣工验收单等)递交监理、发包人工程部,逾期递交资料造成结算日日期延误等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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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承包人递交完整结算资料后30日内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因双方产生分歧导致不能达成
共识的情况除外)发承包双方在完成本工程的结算工作后,出具本工程最终结算书。
11.1.3 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第三方应在接受委托后60日内完
成审计。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发包人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单独支付承包人应付未付款利息(发承包双方对结算金额有争议的情况除外)。第三方出具审核结果且发包人、承包人及第三方达成一致后,按三方达成一致的审核结果办理结算。
11.2 结算方式:
11.2.1 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纸进行计算及有效的经济设计变更联系单为依据,
工程量计算规则以2009年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为准。对精装修实际铺贴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复核,经验收符合后若实际数量小于设计要求则按实际数量计算,若超过设计要求数量,超过部分不予计量。
11.2.2 工程量核定方法约定:按实际铺设净面积核定,具体办法为:按甲方核定的竣工图纸标注
的墙体结构尺寸为基准计算面积,双方核实工程量。
11.2.3 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承诺的清单价格执行,不作任何调整。
11.2.4结算时经核对的竣工图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单幢、单个清单项的工程量误差在±3%
以内(含±3%)不予调整,招标清单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变化超过±3%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11.2.5工程结算造价=实际工程量(该工程量应按楼幢分墙面、地面、天棚、轻钢雨棚等种类
进行计算)3固定综合单价(投标承诺的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税金±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 ±违约金。
11.2.6 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
结算时甲供材料的核定用量按2009年《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计算,套用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若定额无相关规定,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甲供材料按招标人实际采购价格、核定用量计入合同结算总价,仅计税金(不计其他任何费用),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核定用量计算所得价款退还给招标人。若投标人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用量少于工程结算核定用量,招标人不补偿节约的材料费用,属投标人超额订购或超额使用的材料;若使用材料实际用量大于核定用量,则超出部分用量由投标人承担,超出部分对应价款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2.7招标人暂定价、投标人采购材料的结算方式:
结算时,原综合单价组价方式不变,招标人根据实际选用材料的签证价格,仅对材料价格按实进行调整,并对材料差价部分补计税金,其余费用一律不得调整。
11.2.8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③ 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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