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2009年《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后,以中标时承诺的取费计价标准计取费率;主要材料价格由招标人认可后进入结算总价。
11.3 工程变更的条件
11.3.1发包人、监理确认并下发的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承包人无条件按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内
容组织施工。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经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需设计单位同意或下发的设计变更)签字确认后方可按该变更进行施工。
11.3.2 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
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11.3.3 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11.3.4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1.2.5 如投标清单中无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则按中标的材料单价、制作安装单价及相关取费标准
进行组价。
11.3.6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零星用工,按中标的零星用工单价3用工量直接进入结算总价。 11.4变更洽商价款计取方式:
11.4.1 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量按照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确认的工
程量进行计算,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
11.4.2如果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出现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的清单项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
2009年《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承包人报价承诺中的综合费、机械费、人工费调整幅度、规费及税金另行组价由发包人审核确认。确认的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时的计算依据。
11.4.3 当且仅当只有有效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方可按照上述11.2.1—11.2.4款的原则进行计
量和确认。
11.5 有效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指:
11.5.1 设计变更必须至少有发包人、设计单位和投标人三方签字,如需要监理单位签字的,还须
监理单位签字,方能有效;
11.5.2 工程洽商必须至少有发包人和承包人两方相关人员签字,如需要监理单位签字的,还须监
理单位签字,方能有效;
11.5.3 发包人指令、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不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若其中涉及工程变更、
工程洽商的,承包人有义务就涉及的内容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否则结算时不予计量和支付。
11.6 变更洽商的金额约定
单份工程洽商、单份设计变更单项清单合价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可以按照变更洽商的结算原则结算,单份工程洽商、单份设计变更单项清单合价不超过2000元仅作为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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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洽商,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11.7 特别注明:
11.7.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洽商计价时综合费、规费、税金、零星用工等取费标准按投标时
发包人确认的标准执行,其中零星用工按洽商确认量和投标时发包人确认的工日价格直接进入结算总价,不单独计取其它费用。
11.7.2 措施费为包干费用(按幢包干),结算时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调整。
单幢单项工程单纯因材料代换而产生的变更洽商费用的调整原则是当且仅当代换的材料之间的材料价差含税金增减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时方可调整合同价款,且只在中标报价基础上调整材料差价,不对人工、机械费、综合费和利润进行调整;
11.7.3 工程洽商、设计变更中2000元的约定仅指工程本身实体性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对于包干
费、技术措施费、风险费及其措施项目费用不再计取。并且本工程包干费、风险费及措施项目费用为一次包死价格,无论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多少均不调整此部分费用。
11.7.4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新的承包内容,按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增减金额不受2000元人
民币的限制,计价原则执行本招标文件变更洽商计价方式规定。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12.1 履约担保方式:
12.1.1 可为现金担保、银行保函两种。
12.1.2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时,应当采用不可撤销无条件担保,被担保人未按照工程建设
本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保证人必须与被保证人向发包人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12.2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办
理完履约担保并向发包人提交保函或将履约担保金汇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帐号中,合同履约担保为合同总价款的5%,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仅为现金担保情况时)。
12.3 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规定提交办理履约担保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发包人有权取消
承包人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其投保担保单位支付投标保函项下的投标保证金,且可以与另一投标者签订合同或重新招标,承包人还应承担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保险
13.1 运输险及存仓保险
承包人应当负责其为完成本合同工程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现场的有关保险。 13.2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负责为其承建的本合同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从承包人实际进场之日起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向发包人移交时止。若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按照本约定同保险公司就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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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保险合同,因此产生之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为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应支付的保费,并保留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或对承包人就该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13.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财产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当为从事本合同工程施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13.4 保险费考虑
承包人被视为在投标时已根据前述保险范围要求自行测算了所有的投保费用,并已考虑风险因素,保险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
13.5 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办理保险,发包人除按本合同有关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外,将全额没
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当发生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后,发包人或承包人不能履
行本合同时,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或双方协商将履行合同的时间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调整。
14.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4.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竣工,每超过合同约定工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
元/天的违约金。
15.2 承包人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报发包人、监理验收。完工产品不能达到验收规范及发包人、
监理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按监理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另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
15.3 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则视为该产品不合格,承包
人不得将其用于本工程,工期不予顺延,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 ‰ 的违约金。 15.4 如承包人未按监理、发包人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管理
人员数量及驻工地负责人,承包人不得延误,如在监理下发整改通知三天内承包人未予实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质量、进度情况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
15.5 因承包人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由承包人无条件更换、返工,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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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
并承担合同总价款50%金额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经济及工期损失,承包人负责赔偿。 15.7 已开工程若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发包人原因导致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发、承包双方对在建工程协商确定最终合理施工部位,并按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约定单价执行。对已进场并报验合格的材料予以合理补偿。
15.8 如承包人单方面中止合同,否则,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
价款50%的违约金,且现场属于承包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归发包人所有,另外,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新的施工方所支出的费用,因与新的施工方签订合同高于本合同总价款的差价损失,承包人应进一步赔偿。
15.9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监理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监理、及XX省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如非发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5.10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且未经承包人同意延后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
通知,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支付相应的款项,且未与承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从第29天起,发包人应按逾期应付未付工程款金额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利息。
15.11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合同。
15.12 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
扣除承包人约保证金,并且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总价款两倍金额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当发生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后,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能
履行本合同时,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或双方协商将履行合同的时间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调整。
16.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6.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除约定 17.1 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合同的解除
17.2.1 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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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发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7.2.3 当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2.4 如果承包人在合同执行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并经书面要求改正
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7.2.5 任何一方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7.2.6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将没收履约保证金或要求履约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
支付保证金,同时承包人按本合同总价款20%支付违约金,且承包人已完工程及已经运抵现场的材料、设备归发包人所有,此外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遭受的工期延误损失、选择其他承包方的损失及管理费损失。
第十八条 附加协议:
18.1 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及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组织工程施工和管理,除不可
抗力影响,承包人不得中途更换驻工地总代表(除发包人要求更换外),驻工地总代表缺勤,每天按人民币¥200元扣罚;
18.2 承包人应加强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任何原因造成成品、半成品的污染、损坏,承包
人必须无条件的清理、更换。发包人不予认可其经济损失和工期顺延要求;
18.3 承包人应与总包单位、各单体专业分包工程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工程资料送监理单位
审批后,及时报送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资料整理汇总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其他
20.1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并应形成书面补充合同文本,任何对本
合同的修改均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补充合同,才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20.2 工程保修期满,发承包双方履行全部的责任和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0.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21.1 本合同书; 21.2 合同附件; 21.3 招标答疑文件 21.4 招标文件 21.5 投标文件 21.6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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