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办法》第十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办法》第九条: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1)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对非营业活动的理解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①提供的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
②目的是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③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型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案例】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载运国内旅客的行为,虽然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因为完全在境外消费,故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虽然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因为相关交通工具完全在境外使用,故也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3.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节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在应税服务的税率设定上,按照完善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总体要求,尽可能考虑了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自身特点,新增了两档税率。同时,为支持我国服务业出口,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将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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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征收率
《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适用于以下情况:
《办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一)一般计税方式
《办法》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式
《办法》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折扣销售
《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办法》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1.允许扣除的项目
《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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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取消了差额征税)
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
《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1)《办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办法》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2)《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办法》三十二条所指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案例】
某试点文化创意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的文化创意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即为100元(103÷(1+3%)=100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元。
三、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办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办法》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办法》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纳税人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办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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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自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2.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1)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要求及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2)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
某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月5月28日认证,并与认证当月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 (3)逾期扣税凭证和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②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⑤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 (1)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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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其他不能抵扣项目的具体规定
《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办法》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办法》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办法》第二十五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a.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对象主要是个人,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b.条款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c.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如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
①某“营改增”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1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业将车辆作为员工提供福利专用。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无残值。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固定资产净值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5.1÷5×3=3.06万元,应作转出处理。
②某“营改增”公司购入用小汽车5台,进项税额8.5万,按增值税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的小汽车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4.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的划分 《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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