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营改增”纳税人2012年12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纳税人2012年12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11-1.7-3.4=5.9万元。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办法》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此处的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五、混业经营
(一)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办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
某企业兼有货物销售、出租车业务、设计服务,当期共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且未分别核算,按照“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从高适用销售货物17%的税率,则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117÷(1+17%)×17%=17万元。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案例】
某房地产中介机构既提供房地产土地评估,又进行房地产销售,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两类业务的营业额,那么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房地产土地评估和房地产销售的销售额。
第五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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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案例】
原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0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0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但实际到2012年11月7日才付。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是11月7日,但由于其10月5日开始提供咨询劳务,并约定10月10日付款50万元,根据规定无论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是否付款,所以5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10月10日,而非11月7日。 【案例】
原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2月6日为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13年1月6日乙企业付款200万元,2012年12月25日甲企业已就此项业务开具发票寄交乙企业索取货款,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12年12月25日,而不是2013年1月6日。
第六节 纳税地点
《办法》第四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市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
第七节 纳税期限
《办法》第四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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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八节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一、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本条第(八)项中第1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四、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一节 税务登记范围
从事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第二节 税务登记要求
试点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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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如下:
一、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需提供资料(各1份):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设立登记(个体经营)需提供资料(各1份):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书面报告。
(一)填报资料: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二)提供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填报资料: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二)提供资料(各1份):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五、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签署
主管国税机关发放《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其中需要纳税人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确认相关信息: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码、缴税账户全称、开户银行全称、缴税账号等。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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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格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实行差额扣除部分的销售额。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服务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我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注: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二)2013年8月1日前,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案例1】
毕节某广告公司,2012年10—12月应税服务销售额480万元,2013年1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2万元。因其在连续的四个月内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32万元,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案例2】
毕节某商业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20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2013年8月1日前,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下列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案例3】
贵州某科研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取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由于其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案例4】
毕节某建筑企业2012年12月用自有汽车为建设方提供一笔运输业服务,取得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该建筑企业自有汽车平时不对外提供运输业服务,其经营范围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其2012年度内仅发生一笔应税服务。因此,该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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