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

2019-01-26 16:50

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附件: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件B修正案 1

“附则Ⅰ 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Ⅰ章 总则

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

本规则还假定,如果有关于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这些要求已得到遵守。

第1条 船舶强度与完整稳性 (1)

主管机关应肯定,船舶在相应于核定干舷的吃水状态具有足够附件B附则Ⅰ的现有文字由以下内容取代:

的总结构强度。 (2)

如果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护符合包括船级社在内的由主管机

关根据第2-1条的规定认可的组织的要求或主管机关适用的国家标

准,可认为其强度已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上述条款使用于本附则中涉及的、没有明文规定强度和构造标准的所有结构、设备和属具。 (3)

第2条 适用范围 (1)

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船或其他无独立推进装置的船舶,应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

根据第1条至第40条的各项规定核定干舷。 (2)

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第(1)款规定的干舷外,还应根据

第41条至第45条的各项规定核定木材干舷。 (3)

设计带帆(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还是作为辅助的推进方

式)的船舶和拖船都应根据第1条至第40条(含第40条)的各项规定核定干舷。按主管机关的决定可要求附加干舷。 (4)

木质或混合结构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批准采用其他材料建造的

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而使应用本附则各项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的船舶,应按主管机关的决定核定干舷。 (5)

第10条至第26条(含第26条)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核定最小干

舷的每艘船舶。对于所核定干舷大于最小干舷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对所具备的安全性条件满意,则这些要求可予放宽。 (6)

如果核定的夏季干舷增至使最终吃水不超过同一船舶相应于

最小夏季干舷的吃水,且假想干舷甲板的位置在该船实际干舷甲板的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以下,则按照第12条、第14-1至第20条、第23条、第24条和第25条对实际干舷甲板适用的核定条件可

与对上层建筑甲板的要求相同。 (7)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附则的各条适用于在2005年1月1日

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8)

对于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

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由1988年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会议通过的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适用的要求得到满足。 (9)

符合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97(73)号决议通过的《2000

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规则)并已按该规则检验和发证的高速船,应视为已符合本附则的要求。按2000 HSC规则签发的证书和许可应与按本附则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得到同等认可。

第2-1条 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

本公约第13条和本附则第1(2)条中所述的组织,包括船级社,

应遵守本组织以第A.739(18)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导则,以及本组织以第A.789(18)号大会决议通过的细则。该导则和细则可由本组织予以修正,但修正案必须按照本议定书第Vⅰ条的规定通过、生效和发生效力。

第3条 附则中所用术语的定义 (1) (a)

长度

长度(L)应取为量自龙骨上边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

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b)

对于无舵杆的船舶,长度(L)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

96%。 (c)

如果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轮廓为凹入状,则总长

的最前端和首柱前边应分别取自(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轮廓最后一点至该水线的垂直投影线(见图3.1)。 (d)

对于设计成有倾斜龙骨的船舶,计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和最小型

深Dmⅰn的85%处的设计水线平行,最小型深通过绘制一平行于船舶的龙骨线(包括呆木)并与干舷甲板的型舷弧线相切的直线来取得。最小型深为在切点处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竖直距离(见图3.2)。 图3.1 图3.2

(2) 垂线。首尾垂线应取自长度(L)的前后两端。首垂线应与在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首柱前边相重合。 (3)

船中。船中是长度(L)的中点。

(4) 宽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宽度(B)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于

金属船壳的船舶是从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对于任何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是从船中处量至船体两舷的外表面。 (5) (a)

型深

型深是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竖直距

离。对木质和混合材料构造船舶,该竖直距离则从龙骨槽口的下边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如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此距离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点量起。 (b)

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至甲板和船侧形线延伸的交

点,即将舷缘当作方角设计。 (c)

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至超过决定型

深的那一点,型深应量至从该甲板较低部分延伸且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基准线。 (6) (a) (b)

计算型深(D)

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

状的船舶,计算型深(D)取自一船中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的梁拱,且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船中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积。 (7) (a)

方形系数

方形系数(Cb)由下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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