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7)

2019-01-26 16:50

(c) 干舷甲板上保护通向甲板以下的开口或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

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窗盖应能关闭和紧固,如位于干舷甲板以下应保证水密,如位于干舷甲板以上应风雨密。 (5)

若窗槛低于船侧处的干舷甲板平行线,并且该线的最低点在夏

季载重线(或夏季木材载重线,如勘划)以上的距离为船宽B的2.5%或500 mm(取较大者),则不应在该位置设舷窗。 (6)

如所要求的破舱稳性计算表明进水的任何中间阶段或在最终

平衡水线时,舷窗会被淹没,则船上的舷窗应为非开启型。 (7) (a) (b) (c) (8)

窗不应装设在下列位置: 干舷甲板以下;

封闭上层建筑第一层的端壁或侧壁;或 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保护通往下层开口的直达通道或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

二层上层建筑侧壁上的舷窗和窗,应装设有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铰链式内侧窗盖。 (9)

保护通往第(4)款中所列处所直达通道的第二层侧壁以内边舱

壁上的舷窗和窗,应装设铰链式内窗盖,或者,当该窗易于到达时,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永久性附设的外部风暴盖。 (10)

将舷窗和窗与直接通向下层的通道相隔离的或稳性计算中计

入浮力的第二层及以上舱室舱壁和门,可允许其代替装设在舷窗和窗上的窗盖或风暴盖。

(11) 位于后升高甲板上或小于标准高度的上层建筑甲板上的甲板

室,如果后升高甲板或上层建筑的高度等于或大于升高甲板标准高度,就涉及窗盖的要求而言,可以被认为是在第二层。 (12)

固定式或开启式天窗,应按照对舷窗和窗的要求,安装与其尺

寸和位置相适应的一定厚度的玻璃。任何位置上的天窗玻璃都应避免机械损坏,且无论装设在位置1或位置2,都应装有永久性附连的窗盖或风暴盖。

第24条 排水舷口 (1) (a)

如果舷墙在干舷甲板的和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

形成阱,则应采取足够的措施迅速排出甲板积水和放尽积水。 (b)

除第(1)(c)和(2)款的规定以外,如果阱处的舷弧是标准舷弧或

大于标准舷弧,干舷甲板上每个阱内在船舶每侧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A)应按下式决定。

在上层建筑甲板上的每个阱内,最小面积应为按下式算得面积的一半:

当阱内舷墙长度(l)为20 m或小于20 m时: A = 0.7 + 0.035 l m2, 当l超过20 m时: A = 0.07 l m2。

在任何情况下,所取之l值都不应大于0.7 L。

如果舷墙平均高度大于1.2 m,则所需面积对每0.1 m高度差,按每米

阱长增加0.004 m2。如果舷墙平均高度小于0.9 m,则所需面积对每0.1 m高度差,按每米阱长减少0.004 m2。

(c) 对没有舷弧的船舶,则按(b)算得的面积应增加50%。如果舷弧小于标准舷弧,此百分数应以线性内插法求得。 (d)

对船中设有宽度至少为船宽的80%的甲板室且沿船侧的通道

宽度不超过1.5 m的平甲板船,形成两个阱。此时,每一个阱应根据各自的长度设置要求的排水舷口面积。 (e)

如果船中部甲板室前端设有完全横过船宽的屏板舱壁,露天甲

板被分成两个阱,对甲板室的宽度没有限制。 (f) (g)

后升高甲板上的阱应按干舷甲板上的阱来处理。

装设在油船露天甲板货油总管和货油管系四周高度大于300

mm的槽沟扁钢应视为舷墙。排水舷口应按本条规定布置。附设在排水舷口上在装卸作业期间使用的插销应设计得当在海上时不会轧住。 (2)

当船舶设有一个不符合第36(1)(e)条要求的凸形甲板;或者如

在分立的上层建筑之间设有连续或大体连续的舱口侧围板时,排水舷口的最小面积应按下表计算:

舱口或凸形甲板的宽度

与船舶宽度比值 排水舷口面积与舷墙总面积比值 40%或小于40% 75%或大于75% 20% 10%

对于中间宽度时的排水舷口面积,应按线性内插法求得。 (3)

第(1)款要求的舷墙上排水面积的效能取决于横过船甲板的自

由流通面积。

甲板上自由流通面积是舱口之间、舱口与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之间向上至舷墙实际高度的净缝隙面积。

舷墙上排水舷口面积应与净流通面积相联系确定如下:

(a) 设想舱口围板是连续的,如果自由流通面积不小于由第(2)款算得的排水面积时,应认为由第(1)款算得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是足够的。 (b)

如果自由流通面积等于或小于由第(1)款算得的面积,舷墙上

最小排水面积应按第(2)款确定。 (c)

如果自由流通面积小于由第(2)款算得的面积,但大于由第(1)

款算得的面积,舷墙上最小排水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F = F1 + F2 – fp m2 式中: F2 fp

F1

由第(1)款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积;

由第(2)款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积;

舱口顶端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向上至舷墙实际高度之间的

通道和缝隙的净总面积。 (4)

对于在干舷甲板上或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设有上层建筑的船舶,

若上层建筑的任一端或两端开向由开敞甲板上的舷墙形成阱,上层建筑内的开敞部分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船舶每一侧开敞上层建筑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积(As)和露天阱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积(Aw)应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a) 确定阱的总长(lt),等于舷墙围成的开敞甲板长度(lw)与开敞上层建筑内公共处所的长度(ls)之和。 (b) (ⅰ)

确定As:

按第(1)款并假定标准高度舷墙,计算长度为lt的开敞阱所要

求的排水舷口面积(A)。 (ⅱ)

如适用,按第(1)(c)款对没有舷弧的船舶进行修正,乘以系

数1.5。 (ⅲ)

对封闭上层建筑端壁开口宽度(bo)乘以系数(bo / lt),调整排水

舷口面积。 (ⅳ)

对由开敞上层建筑围成的阱总长中的部分调整排水舷口面积,

乘以系数: l – (lw /lt)2

式中lw和lt在第(4)(a)款中定义。 (ⅴ)

就阱甲板高于干舷甲板的高度调整排水舷口面积,对阱甲

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离大于0.5 hs者,乘以系数: 0.5 (hs/hw)

式中,hw为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离,hs为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c) (ⅰ)

确定Aw:

开敞阱排水舷口面积(Aw)应按(b)(ⅰ)的规定计算,利用lw

计算排水舷口公称面积(A′),然后根据舷墙的实际高度(hb)用下列面积修正方法中适用的一种对开敞阱排水舷口面积(Aw)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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