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6)

2019-01-26 16:50

则排水口可以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强制关闭装置。如果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02 L,则可以使用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强制关闭装置。操纵强制关闭阀的设备应位于易于到达之处,并配有指示开关状态的指示器。 (b)

可使用一个自动止回阀和一个从干舷甲板以上控制的闸阀来

代替一个带有从干舷甲板以上位置强制关闭设备的自动止回阀。 (c)

如果要求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船内端的阀应位于易于到达之

处,以便在工作条件下进行检查(即船内端的阀应位于热带载重线以上)。如果这样不可行,则只要在两个自动止回阀之间设置一个就地控制的闸阀,船内端的阀就不必装设在热带载重线以上。 (d)

如果卫生排水管及泄水管在机器处所内通过船壳排向舷外,则

装设在船壳上的一个就地直接关闭的阀连同一个船内端止回阀是可以接受的。该阀的控制设备应位于易于到达之处。 (e)

如果木材干舷已核定,排水孔船内端的位置应以夏季木材载重

线为基准。 (f)

对止回阀的要求仅适用于船正常营运时保持开启的排水孔。对

在海上保持关闭的排水孔,可使用从甲板上操纵的单个螺旋阀。 (g) 表22.1给出了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可接受布置。

从干舷甲板以下或干舷甲板上的封闭处所排水 从其他处所排水 一般要求:

第22(1)条,如在舷内端夏季水线以上≤ 0.01 L 通过机器处所的排

水 舷内端的替代方案(第22(1)条) 舷外端在干舷甲板以下>450 mm或夏季水线以上≤ 600 mm第22(4)条其他 第22(5)条 符号: ? 管路的舷内端 管路的舷外端

终止在开敞甲板上的管路 无强制关闭装置的止回阀 有强制关闭装置的就地控制 止回阀 就地控制阀 遥控 ? 正常厚度 特别厚度

夏季水线以上>0.01 L 夏季水线以上>0.02 L

表22.1

(2) 如干舷甲板边缘在船舶左或右横倾大于5°时才淹没,则从用于载货的封闭上层建筑引出通过外板的泄水孔是允许的。除此之外,应按照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将泄水引向船内。 (3)

在有人值守的机器处所,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海水主、辅进水口

和排水口可以就地控制。控制设备应位于易于到达之处,并应设有指示阀开关状态的指示器。 (4)

开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孔和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

大于450 mm,或在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小于600 mm处穿过船壳板,均应在船壳板处设有止回阀。除非第(2)款有要求,如果管系有足够的厚度,此阀可以省掉(见以下第(7)款)。 (5)

未装置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引出的泄水

孔,应通到舷外。 (6)

所有外板上的附件和本条要求的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经认

可的韧性材料。禁止使用普通生铁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阀。本条所涉及的一切管系,应为钢质的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相当材料。 (7) (a) (ⅰ) (ⅱ)

泄水管系和排水管系

对于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果不要求有足够的厚度:

对外径等于或小于155 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4.5 mm; 对外径等于或大于230 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6.0 mm。

外径尺寸为中间值时,厚度应通过线性内插法计算确定。

(b) (ⅰ) (ⅱ) (ⅲ)

对于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果要求有足够的厚度:

对外径等于或小于80 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7.0 mm; 对外径为180 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10.0 mm;

对外径等于或大于220 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12.5 mm。

外径尺寸为中间值时,厚度应通过线性内插法计算确定。

第22-1条 垃圾通道 (1)

如符合下述要求则可用两个从通道的工作甲板上控制的闸阀

代替在干舷甲板以上位置强制关闭的止回阀。 (a)

此外,较低处的闸阀应能从干舷甲板以上位置得以控制。两个

阀之间应装设一个连锁系统; (b)

闸阀船内端应位于船舶在吃水相应于核定的夏季干舷时向左

舷或右舷横倾8.5?所形成的水线以上,但不小于夏季水线以上1000 mm。如果船内端在夏季水线以上超过0.01 L,则只要船内的闸阀在工作状况下总能操作,该阀就可不要求从干舷甲板上控制;并, (c)

作为替代措施,可以在通道的船内端设置一个铰链式风雨密盖

及一个排放盖板代替上面的和下面的闸阀。风雨密盖与盖板应装设一个连锁装置,以使盖板在风雨密盖关闭前不能被开启。 (2) (3)

包括盖在内的整个通道应采用有足够厚度的材料制成。 闸阀的控制器和(或)铰链式盖上应清楚地标明“不用时请保持

关闭”。 (4)

对于客船,如果通道的船内端位于干舷甲板以下,或对于适用

破舱稳性要求的货船,如果通道的船内端位于平衡水线以下,则: (a)

船内端铰链式盖(阀)应水密。

(b) 阀应为装设在最深载重线以上易于到达之处的螺旋止回阀。 (c) 螺旋止回阀应能从舱壁甲板以上位置得以控制并装设有指示开关状态的指示器。阀开关指示器上应清楚地标明“不用时请保持关闭”。

第22 - 2条 锚链筒和锚链舱 (1) (2) (3)

锚链筒和锚链舱向上与露天甲板保持水密。

如果设有出入口,则应用坚固的盖和紧密间距的螺栓关闭。 放置锚链的锚链管应装设永久装附的关闭装置以使进水减至

最少。

第23条 舷窗、窗和天窗 (1)

舷窗和窗连同其玻璃、窗盖和风暴盖*(如装设),应按经批准

的设计,并具有坚固的结构。禁止使用非金属框架。 (2)

舷窗被定义为面积不超过0.16 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面积

超过0.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应视为窗。 (3)

通常窗被定义为在其角隅具有一个与方窗尺度相适应的圆弧

过渡的方形的开口;以及面积超过0.16 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 (4) (a) (b)

下列处所的舷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 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 封闭上层建筑第一层内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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