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4)

2019-01-26 16:50

板的高度可以减小或将围板取消。

第15条 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 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 舱口盖 (1) (2)

舱口盖每个支承面的宽度应至少为65 mm。

当舱口盖为木质、跨距不大于1.5 m时,其加工后厚度应至少

为60 mm。 (3)

如舱盖用软钢制成,其强度应根据16(2)-16(4)条的要求来计

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56倍。 活动梁

(4) 当支撑舱口盖的活动梁用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3.5 t/m2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2.6 t/m2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47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梁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44倍。

(5) 在位置1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对长度24m的船舶,可以降低到2 t/m2,但对长度100 m的船舶,应不小于3.5 t/m2。在位置2的舱口上,其相应负荷可以分别降低到1.5 t/m2和2.6 t/m2。在所有情况下,介于中间长度的船舶,其负荷数值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箱形舱口盖 (6)

当采用代替活动梁和舱盖的箱形舱口盖是用软钢制成时,其强

度应以16(2)-(4)所规定的假定负荷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47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极限强度的最低值。箱形舱口盖的设计应使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44倍。制造盖顶的软钢板厚度应不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 mm,取其大者。 (7)

用软钢以外的其他材料制成的箱形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

于用软钢制成者,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舱口梁座或插座 (8)

活动梁的梁座或插座应结构坚固,并应具有有效的装配和紧固

活动梁的装置。使用滚动式梁时,其装置应能保证在舱口关闭后,梁仍正确保持在原位上。 舱口楔耳

(9) 舱口楔耳的安装应适合楔子的斜度。楔耳宽应至少65 mm,其中心间距不大于600 mm;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距舱口的转角,应不大于150 mm。 封舱压条和楔子 (10)

封舱压条和楔子应坚固并处于良好状态。楔子应用坚韧的木材

或其他相当的材料。楔子斜度应不大于1:6,且其尖头的厚度应不小于13 mm。 舱口盖布 (11)

在位置1和位置2的每一舱口,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

布。舱口盖布应防水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材料的重量和质量至少应达到认可的标准。 舱口盖的固定 (12)

在位置1和位置2的所有舱口,应备有钢质压条或其他相当的

装置,以便在舱盖布封舱以后,能独立地有效固定每段舱口盖。舱口盖的长度超过1.5 m时,应至少用这样的两套紧固装置来固定。

第16条 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它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1)

位置1和位置2上的所有舱口应设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舱

口盖。除第14(2)条规定的情况以外,舱口盖应为风雨密,并应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关闭并保持风雨密的措施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其布置应确保能在任何海况下保持密封性,为此,应在初次检验时要求进行密封性试验,并可在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或更短的间隔期进行此种密封性试验。 舱口盖最小设计负荷 (2) (a)

对于船长为100 m及以上的船舶

位于首部四分之一船长范围内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首垂线处

的波浪负荷设计,该负荷用下式计算: 负荷 = 5.0 + (LH-100)a in t/m2 式中:

LH 对于船长不超过340 m但不小于100 m的船舶,取L;对于船长大于340 m的船舶,取340 m;

L 第3条定义的船舶长度(m); a 由表16.1给出,

并在首部四分之一船长末端减至3.5 t/m2,如表16.2所示。每个舱口盖板格的设计负荷应确定在其中点位置。 (b) (c) (d)

所有其他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3.5 t/m2设计。 位置2舱口盖应按2.6 t/m2设计。

如位置1舱口位于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则可按3.5 t/m2设计。 a

B型干舷船舶 0.0074

根据第27(9)或(10)条规定为船舶核定了减小干舷 表16.1 (3) (a)

对于船长24 m的船舶

位于首部四分之一船长范围内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波浪负荷

0.0363

在首垂线处为2.43 t/m2并线性减至首部四分之一船长范围末端处的2 t/m2进行设计,如表16.2所示。每个舱口盖板格的设计负荷应确定在其中点位置。 (b) (c)

所有其他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2 t/m2设计。 位置2舱口盖应按1.5 t/m2设计。

(d) 如位置1舱口位于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则可按2 t/m2设计。

(4) 对于船长为24 m和100 m之间的船舶上首垂线和0.25 L之间的位置,波浪负荷应通过对表16.2中的数值采用线性内插法取得。

纵向位置 首垂线

0.25 L 0.25 L之后

L > 100 m

干舷甲板 第16-1(2)(a)条中的公式 3.5 t/m2 3.5 t/m2 上层建筑甲板 L = 100 m

干舷甲板 5.0 t/m2 3.5 t/m2 3.5 t/m2 上层建筑甲板 L = 24 m

干舷甲板 2.43 t/m2 2.0 t/m2 2 t/m2 上层建筑甲板 表16.2 (5) (a)

所有的舱口盖均应设计为:

按照上述负荷确定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

2.0 t/m2 1.5 t/m2 3.5 t/m2 2.6 t/m2 3.5 t/m2 2.6 t/m2

料的拉伸极限屈服强度的最低值和压缩临界屈曲强度的最低值; (b)

挠度应不大于跨距的0.0056倍;

(c) 舱盖顶钢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扶强材间距的1%或6 mm,取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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