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3)

2019-01-27 11:18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绿化工程,在主体工程投节内完成。)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节内未完成的。 积应投资两倍的罚款。 在责令期限内,未完成绿化工程任务的,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2倍的罚款。 责令其期限完成。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政、物价部门制定。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地的。 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地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占用绿化用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及恢复原状的,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2、在责令期限内,只退还占用绿化用地,未恢复原貌的,或占用绿化用责令限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期退还、恢的,处每平方米100元至150元的罚复原状。 款; 3、拒不退还占用绿化用地、恢复原貌的,或占用绿化用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150元至200元的罚款。 11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一)依树搭建第四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破(一)依树搭建设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三)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 1.堆放物体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挖坑、取土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挖坑、取土在5平方米以上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挖坑、取土在2平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挖坑、取土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挖坑、取土在5平方米以上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破坏树木在2棵以下的,或损坏花草在3平方米以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破坏树木的在3至5棵、损坏花草在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破坏树木在6棵以上、损坏花草在5平方米以上的,或破坏树木、花草造成死亡,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1.依树、围圈树木在2棵以下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依树、围圈树木在3至5棵的,或依树、围圈树木造成树木损伤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依树、围圈树木6棵以上的,或依树、围圈树木造成树木死亡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罚内容 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绿地内挖坑、取土;(四)污水、废气物; 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1.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例在10%以下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例在20%以上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修剪树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的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1.砍伐树木1棵的,处砍伐树木价值5至7倍的罚款; 2.砍伐树木2棵的,或按责令要求补种不完整的,处砍伐树木价值7倍至8倍的罚款; 3.砍伐树木3棵的以上的,或不按责令要求补种的,处砍伐树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树木的。 1.擅自移植树木1至2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倍至3.5倍的罚款; 2.擅自移植树木3至4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5至4.5倍的罚款; 3.擅自移植树木5棵以上,或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移植树木价值4.5倍至5倍的罚款.。 13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工设商业、服务摊点。)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迁出。 1.损伤古树名木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被及是制止,处1000元至3000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的罚款; 2.损伤古树名不可采取初补救措施但不至于死亡的,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被制止不予接受、不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处3000元至6000元的罚; 3.砍伐古树名木的,或损伤、擅自迁移古树名及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6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14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十五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未及时清除的。 1.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3.逾期3日及其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建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 1.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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