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4)

2019-01-27 11:18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二)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院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事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1300以上1600以下罚款; 3.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事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16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一)对陈旧损损坏,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有予加固或拆除。 责令改正 16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二)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采取敷衍等方式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处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处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8000元以下罚款; 3.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17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每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18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每次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整、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液体、散装货物、垃遗撒。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 撒的。 19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闭作业的;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 (三)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伦的; (六)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的; (九)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一次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两次以上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整洁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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