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瑞、汤志勃、沈亚耒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浙06刑初53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瑞,男,1983年9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慧中,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亚耒,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小会,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伟华,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山西省芮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忠,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辉,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国锋,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军,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权峰,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志勃,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琳琳,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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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朱广辉,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磊,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节平,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宿松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世明、倪佳伦,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阚勋,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恒、纵瑞龙,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苗苗,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公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定高,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洪川,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陆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山西省平陆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亚娟,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颖,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涟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周莉,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胥浩,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澍,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呙正超,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
辩护人李佳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式军,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远,男,1994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淼,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富,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淋生(曾用名严林升),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瀛,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山西省芮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旺,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正平,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东、张燕平,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庭白,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洪敏,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月英,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雪娇,女,1993年7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沛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延福,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3
被告人颜云姣,女,1990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瑶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永超,男,1995年9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彝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海燕,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蒙,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山西省芮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欣,女,1993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宜兴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红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志东,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丹,女,1991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冬冬,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毅,男,1998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溆浦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中林,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建湖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小琴,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红,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谷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4
被告人王绍文,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婕,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志民,男,1995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一禄,男,1991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金虎,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盱眙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伏洲,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明玲,女,1992年3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鹏程,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西省芮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迎迎,女,1996年7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龙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道领(曾用名林结),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泗洪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代军,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习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慧,女,1994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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