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李伟华手机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李伟华与韩瑞及团队经理、业务员颜某2、朱伟凡、呙正超、胥浩、王某19等进行业务交流,其中包括关于与客户对话以及引导客户投资的事实。
(3)被告人蓝卷与被告人韩磊手机聊天记录,证实:两人就诱导客户“大老王”注入资金,以及预测买某后可能卖不出去的后果。内容为“我现在唯一就是稳住大老王,紧跟周一说的100万入进来就心安了”、“我还有一个定时炸弹,米某”、“大老王要搞就快了,我这边配合引导去买”、回复“快不快要看你的速度咯现在我比你狠哈哈”、“好的,其实这个到最后心里那下有点不自在,别跟老大说啊”、“大老王这个人很守信用,所以这个搞定就是最后吧,200万也差不多了”“能搞多少多少吧,也被太狠了,这票不像第一次这只票接了可能就卖不出去了,全部死在里面”、“说真的,能搞多少就多少吧、“”嗯知道了,全力以赴”。回复“别等后台”、“客户代码e00700009832900”、“附后台数据图”;“买进去了这是他”。回复“说这个客户算百分之四十给我们、开玩笑的、没说”。
(4)被告人吕琳琳与被告人蓝卷的聊天记录,证实:其中包括关于与客户对话、团队内部操作流程及诱导客户投资的事实。内容为:“能不能涨停”“能不能涨停,都跟客户说补仓,老大也没说”“我卖的是助理,你可以先开户,然后根据情况看是否需要上电话洗洗”“暂时先稳住,晚上再看情况看能不能让他明天出”“刚刚老大给操盘手打电话,韩磊以为老大是个大老王打电话,在那里瞎激动,正好你问,我就说没事”。
(5)被告人张辉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辉就下属业务员欺骗某客户投资进行交流的事实。
(6)被告人刘红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刘红指导客户买某邮币卡,并给所谓投资建议的事实,以及与被告人汪金虎关于如何诱导客户投资的事实。 (7)被害人赵某1与QQ名“路漫漫”的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路漫漫”向赵某1提供邮票信息、指示购买指定邮票,赵某1分两次共入金163万。
(8)被害人史某1与段某的微信截图、与李某13经理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段某”加史某1微信聊股票、李某13建议史某1购入邮币卡事实。 (9)被害人商某、李某3、杜某1、韩某1、夏某、王某5、崔某1、梁某、薛某1、陈某5、王某6、韩某2、何某1、陈某6的聊天记录及被害人陆某3微信打印资料,证明的内容基本与赵某6、史某1聊天记录内容相同。
(10)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2016)1281号,证实:银监会于2016年11月16日回复函称,该会未制作或获取“河南省远洋恒利艺术品管理公司”与建设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信息。 (三)认定各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证据
1、被告人韩瑞、汤志勃的涉案数据及钱款走账方式
(1)远洋恒利平台数据(附页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附检查笔录及光盘),证实:被告人韩瑞等人在远洋恒利邮币卡交易平台上票交易的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馆三种邮票相应户号段的交易信息及三只邮票的交易信息,其中涉三只邮票的交易信息数据(扣除被告人韩瑞、汤志勃供述
26
自控的11个账户以外)如下:中国探月买某306967票,买某金额65539155元,卖出239729票,卖出金额32471362元,客户亏损33067793元;东北林海买某183503票,买某金额61579829元,卖出147337票,卖出金额23954154,卖出金额37625675元,客户亏损37625675元;故宫博物馆买某79886票,买某金额12152222元,卖出72136票,卖出金额11545105元,客户亏损607117元。客户亏损共计71300585元。
(2)平安银行数据、甬易平台数据及打印文件,证实:涉案被告人银行账户、被害人入金账户的相应资金活动。其中,王某17所有的尾号为1038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在犯罪期间有大量(若干笔为上百、上千万)资金汇入,后转向被告人韩瑞等人的账户。
甬易账户至杨某3(韩瑞妻子)银行账户(62×××50)出金24194210.7元,入金12696854元,差额11497356.7元。部分转入其另一银行账户62×××19。 (3)王某17(韩瑞的财务经理)银行账户明细账单,证实:王某17银行账户(62×××38)以会员出金方式从甬易账户(370016116508050164493)收款2550万元,后转入韩瑞(62×××92、524094130034187)或汤志勃(6230580000076416135)、王某162×××23)银行账户。
(4)李某9(韩瑞母亲)建行卡交易明某,证实:李某9建行账户(62×××04)以会员出金从账号37×××93账户收款3500万元。以上款项先后转入韩瑞银行账户(62×××92)及刘纯成银行账户(62×××11),其中以会员入金方式汇款至37×××93银行账户50万元。
(5)田节平银行账户明细账单,证实:其中田节平银行账户(62×××42)与甬易账户有小额交易。
(6)被害人刘某3、颜某1、赵某2、林某1、李某5、王某4、张某2、黄某2、陈某1、陈某2、严某1、刘某4、刘某5、董某1、徐某1、陈某3、游某、谢某1、刘某6、尹某、陈某4、黄某3、房某、许某1、贾某、闫某、朱某1(该些被害人没有明确的业务员)陈述,证实:各被害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入金、出金及持有邮票情况。由于该些被害人均没有明确的对应业务员,故均计入韩瑞、汤志勃数额。
2、被告人沈亚耒及其下属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1)综合证据
①电子数据(来源于被告人沈亚耒被扣押的U盘),证实:(1)沈亚耒团队第一次做60042邮票(客户交易账号为e011、e007开头)的客户和提成情况(P131-134),相应客户记载内容有买某邮票数量、买某成本资金、客户姓名、对应组员、对应主管、组别以及奖金和开单奖,包括专门的组员提成和奖金单(具体内容见表格)。其中记录客户买某的价格为450元左右每张(最高价格544.98元,最低价格370.99元),客户购买邮票总数量为5502张,买某成本价格合计2594524.32元(均价471.56元)业务员提成及奖金合计110457元(总提成84357元加单数奖及业绩奖)。
27
②沈亚耒团队第一次做60050邮票(客户交易账号为e011、e007开头)的客户和提成情况,相应客户记载内容有买某邮票数量、买某成本及资金、客户姓名、业务员、团队以及业绩和提成和其他奖金等(具体内容见表格)。其中记录客户买某的价格为820元左右每张(最高价格907.8元,最低价格735.06元),客户购买邮票总数量为1891张,买某成本价格合计1532779元(均价810.6元),业务员发放奖金13万元(包括提成及其他奖励)。
③沈亚耒团队第二次做60042邮票(客户交易账号为e007开头)的客户和提成情况,相应客户记载内容有买某邮票数量、买某成本及资金、客户姓名、业务员、团队以及业绩和提成和其他奖金等。其中记录客户买某的价格为220元左右每张(最高价格217.84元,最低价格215.54元),客户购买邮票总数量为8864张,买某成本价格合计1948582元(均价219.8元),业务员发放奖金7700余元(包括提成及其他奖励)。
④被害人赵某1、黄某1、卜某、史某1、俞某1、杨某1、李某1、孙某1、刘某2、史某2、李某2、商某、尚某、王某2、王某3、马某1、宋某1、王某1、伊某、张某1、李某3、杜某1、李某4、韩某1的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甬易支付信息,证实:各被害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入金、出金及持有邮票情况。 ⑤被告人田节平、张淼、刘雪娇、许静、李迎迎、周敏、阚勋、曹正平、宋欣、陈杰、章林、李叶的供述,证实:各自吸收的客户入金情况。
(2)认定被告人刘雪娇的犯罪数额为858647.41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及银行账单、被告人刘雪娇的供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
(3)认定被告人许静的犯罪数额为83887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被害人的陈述、远洋恒利平台交易数据、甬易账户及被告人许静的供述内容。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黄在建48238.55元、李振泉630.7元、王国辉1597.63元、李巍33420.48元,以上合计83887.36元。
(4)认定被告人李迎迎的犯罪数额为128684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及被害人卜某、史某1的陈述。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卜某11820.88元、史某159238元、徐念4550元、佟志新2179.92元、张云利50895.2元,以上数额合计128684元。
(5)认定毛某(另案处理)的犯罪数额为24051.97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及被害人俞某1的陈述。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俞某15625.68元、杨某118426.29元,以上数额合计24051.97元。
(6)认定刘某11(另案处理)的犯罪数额为2068.75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江远程2068.75元。 (7)认定被告人周敏的犯罪数额为70501.64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等。沈亚耒记录的周敏联系的客户有段永斌,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70501.64元。
(8)认定王某18(另案处理)的犯罪数额为21309.16元,主要依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等。被告人王某18对其联系的客户康某、李某14、
28
俞某3的事实供认不讳。沈亚耒记录的王某18联系的客户有康某、李某14、俞某3。结合电子数据认定损失数额康某1114.06元,李某14283.6元、俞某319911.5元,以上数额合计21309.16元。
(9)认定不在案的其他业务员的犯罪数额为182687.72元。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等。沈亚耒记录的业务员王某20、邵某、范青青、袁某1、赵珺、朱某7的客户情况,其中王某20的客户张某8、曹某、全某、杨某5、王某2张某9,邵某的客户为黄云鹤,范青青的客户余程金,袁某1的客户(毛德良)王福鑫,赵珺的客户吴恒,朱某7的客户陈某12、刘某12、付毓军、朱某8、陈某13、张某1孟某1、张某11、李某15。结合电子数据认定各被害人亏损数额:为杨某532383.75元、王某212125.2元、张某99208.66元、黄云鹤8250元、余程金28994.02元、王福鑫5937.76元、吴恒4546.16元、陈某1213120.32元、刘某1210674.84元、付毓军2435.4元、朱某86756元、陈某13570.44元、张某108905.84元、孟某19901.2元、张某1110107.4元、李某1528770.73元、张某830767.57元,以上合计213455.27元。 (10)认定被告人田节平的犯罪数额为:以上(2)-(8)的总和1420606元。 (11)认定被告人曹正平的犯罪数额为1204628.9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李某6、孙某1、刘某2、史某2、李某2、商某、尚某、王某2、王某3的陈述及银行账单等、曹正平的供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李某144854.22元、孙某1271737.92元、刘某25395.28元、史某2148679.2元、李某2410833.76元、商某40283.44元、尚某3211.38元、王某2105547.58元、王某325248.32元、杨新波19107.41元、王兆李1942.2元、周艳刚2252元、李文生2174.7元、李彦翠5883.43元、田光华100015.6元、王纪强14519.68元、赵秀壮2942.88元。以上合计1204628.9元。
(12)认定被告人宋欣的犯罪数额为664277.09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马某1、宋某1、王某1、伊某的陈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马某194083.09元、宋某179793.46元、王某110806.25元、伊某19193.54元、丰振海30537.5元、李亚鹏20793.84元、郑和菊208718.48元、王某10200350.93元。以上合计664277.09元。
(13)认定被告人陈杰的犯罪数额为57376.96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杜某1、李某4的陈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杜某16547.64元、李某447779.56元、丁义发3049.76元。以上合计57376.96元。
(14)认定被告人章林的犯罪数额为70347.93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张某1、李某3的陈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张某130399.66元、李某339948.27元,以上合计70347.93元。 (15)认定被告人李叶的犯罪数额为80620.82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沈亚耒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韩某151155.5元、程桂河7259.84元、徐利明5705.48元、田九青16500元,以上合计80620.82元。
29
(16)认定不在案的其他业务员的犯罪数额为914842.4元。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为沈亚耒记录的内容,远洋恒利平台数据等。沈亚耒记录的业务员孟某2、陆某4、吴某5的客户情况,其中孟某2的客户赵某7、冯某,陆某4的客户杨某6、蒋某1、肖某、胡某3、齐某,吴某5的客户赵某8、杨某7、宋某3、傅某2、潘某1。结合电子证据认定亏损数额:赵某711674.55元、冯某49838元、胡某393951.12元、齐某15410.5元、蒋某111316.67元、杨某63798.78元、肖某6969.6元59226.28元、赵某831770.64元、杨某7576.66元、宋某34328.5元、傅某2625981.1元、潘某159226.28元,以上合计914842.4元。 (17)认定被告人阚勋的犯罪数额为以上(10)-(15)总和2992094.23元。 (18)被告人张淼为沈亚耒团队的经理,其带领团队业务员时无客户,后其帮助沈亚耒负责行政及业务员培训工作,并且帮助田节平、阚勋维护客户。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其提成无固定比例,沈亚耒在发放其工资外,单独给予报酬2万元,参照经理提成比例,以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最高提成比例4%计算提成,以其获利2万元计算,认定其参与数额为500000元。
(19)被告人沈亚耒犯罪数额以团队总数额计算,分别为田节平与阚勋两团队数额之和,认定其犯罪数额为4412700元。 3、被告人李伟华及其下属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1)综合证据
①被告人李伟华的硬盘保存的业务员的业绩及工作明细统计表,证实:李伟华团队(7月份业绩)邹苗苗经理、业务员袁代军、王洪敏、蔡某2、陆中林、徐某4、王某2周某1、朱某2、王某23、邱婕;经理呙正超、业务员陈海潮、朱伟凡、李慧及曹太阳、周某2、刘某13;经理梁洪川、业务员周瀛及万某、唐某、李光泽王某27;经理胥浩、业务员罗鹏程、罗丹及张某12、刘某14为。其中记载的7月总业绩为2968343元,实际2127020元、工资249098元、开销249383元、直播室返佣6765元,剩余711774元,最终213532元;湖南总业绩533341元,实际218669元。经理对应的提成金额:邹苗苗1822951×2%=36459元,呙正超391175×0.5%=1955元,梁洪川118837×0.5%=594元,胥浩635380×0.5%=3176;浑南定向金额533341元。9月业绩:总金额7317091元,实际金额3951229元,剩余2962913元,湖南总金额781523元,实际提成422022元;11月业绩:总业绩3072363元,利润比例40%,实际金额1228945元。 ②被害人刘某7、王某7、范某1、范某2、王某5、张某3、雷某、夏某、刘某8、王某8、朱某2、彭某1、朱某3、王某9、王某1邢某、何某2、朱某4、程某1、任某1、刘某9、金某1、董某2、林某2、方某1、马某2、黄金标、陈某7、王某11的陈述及银行账单、银行流水、交易单、明某,证实:各被害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入金、出金及持有邮票情况。
③被告人李伟华、邹苗苗、梁洪川、胥浩、呙正超、周瀛、王洪敏、颜云姣、罗丹、陆中林、邱婕、罗鹏程、袁代军、李慧、孙帅、陈海潮、朱伟凡、谢蒙的供述,证实:各自吸收的客户及客户入金情况。
(2)认定被告人谢蒙的犯罪数额为693930.36元。主要依据为被害人金某1、刘某9、任某1的陈述及银行账单等、李伟华记录的数据以及平台交易记录数据。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