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孙帅、章林、周敏、陈海潮、许静、黄海峰、张建华、殷国庆、陈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朱伟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韩瑞对犯罪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涉案金额应小于指控,同时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辩护人方慧中提出:一、被告人韩瑞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其系合法利用现有平台,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虽然其操纵价格,但是基于该种交易规则进行。二、本案定性类似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三、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四、本案涉案金额不准确,应为2600余万元,对于除了本案收集的269名被害人以外的事实不清,不应认定。五、韩瑞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度被告人韩瑞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亚耒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没有意见,但认为其本人没有虚构白某1的身份及后台操控,其行为不是构成诈骗罪,是无证经营。
辩护人段小会提出:一、本案定性错误,应为非法经营罪。沈亚耒事先并未意识到犯罪,是事后发现客户亏钱才逐渐意识到不正常;沈亚耒没有直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沈亚耒行为不符合《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的7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本案实质是变相期货交易,系非法经营行为。二、本案沈亚耒的犯罪金额应为查证属实的被害人数额,非远洋恒利后台数据,且手续费应予剔除;沈亚耒系从犯,自愿悔罪并退还赵某1部分损失30万元。建议法庭对沈亚耒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伟华承认构成犯罪,但不清楚触犯哪个罪名,同时对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有异议。
辩护人王永忠提出:一、案件事实不清。主要存在几个方面问题:1、远洋恒利与瑞炎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不清楚,没有相关证据;2、被骗金额与邮票平台交易数据、员工业绩明细表等计损依据之间事实没查明;3、指控被告人李伟华招募人员无事实依据;4、李伟华及其下属均不知道韩瑞操控邮票价格,且事先已告知客户风险及存在被告人自己购买并亏损的事实;5、直播间“木兰老师”“忆莲老师”的讲课是导致客户开户入金的主要原因;6、指控韩瑞与李伟华等商谋缺乏依据。二、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冒充白某1等及承诺包赚不赔等时,客户均未处分自己财产。是韩瑞操控邮票价格涨跌是左右邮票价值的关键因素,不等同于诈骗行为。三、被告人李伟华系从犯,且如实交代、认罪悔过,建议法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军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诈骗罪,对犯罪数额也有意见,且应为从犯。
辩护人沈权峰提出:一、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被害人都清楚邮票投资均存在庄家操纵,指控韩瑞利用交易规则获取非法利益证据不足,则下属张军更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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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诈骗罪。事先均已告知客户风险,且张军仅是拉拢客户,并不知晓韩瑞操纵事实。二、张军涉案金额存疑。客户目前仍有持仓,该部分应予扣除,且应查明客户实际亏损。张军应认定为从犯。建议法庭对张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辉对罪名及犯罪金额没有意见,但对犯罪事实有意见,认为其不清楚公司的操盘和赚取客户利润。
辩护人朱国锋提出:一、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行为实际是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行为,被告人韩瑞控盘并未明确告知被告人张辉等人;二、从被告人张辉实施行为来看,应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辉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苗苗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犯罪金额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定高提出:一、本案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本案系经营类犯罪,具有盈亏两面性;本案本质属投机倒把,且受害人对象特定。二、邹苗苗自己也投资邮票并亏损,说明其起先并不知晓系犯罪,故其犯罪金额应从其意识到属犯罪起算。同时邹苗苗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邹苗苗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式军、李佳萍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呙正超犯罪金额有误。呙正超自己也投资邮票并亏损,说明此时骑并未知道违法犯罪,故应从其知道犯罪时起算,同时呙正超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呙正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朱光辉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琳琳犯罪金额有误。未到案接受调查的被害人损失因缺乏印证,不应采信;且存在客户自行投资交易情节,该部分不应计入。吕琳琳系从犯,有坦白等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吕琳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洪川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辩解2016年7-9月其不再担任组长一职,专任打电话给潜在客户,但承认收入与业务员四六分成,且获得李伟华发的特别津贴5000元。
辩护人钟亚娟提出,起诉书指控梁洪川犯罪金额错误。被告人梁洪川在2016年7-9月因业绩不佳被调离组长岗位,期间原先组员的犯罪数额不应计入梁洪川。被告人梁洪川系从犯,母亲患癌症,其系家庭支柱,建议法庭对梁洪川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汤志勃、田节平、阚勋、韩磊、朱颖、呙正超、胥浩、张远、张淼、严淋生、周瀛、曹旺、曹正平、颜庭白、王洪敏、刘雪娇、颜云姣、李永超、姜海燕、谢蒙、宋欣、张志东、罗丹、肖冬冬、刘毅、陆中林、刘红、王绍文、邱婕、张志民、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罗鹏程、李迎迎、李道领、袁代军、李慧、蒋世龙、蓝卷、汪伦、张祥、李叶、孙帅、章林、周敏、陈海潮、许静、黄海峰、张建华、殷国庆、陈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朱伟凡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包括犯罪数额)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董坚、赵志恒、陈周莉、杨东、尤堂震、黄龙辉、徐俊、竺旦颖、王延福、许宝石、徐富、钱小琴、何正祥、庄光先、刘伏洲、徐月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提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这些被告人在犯罪中获利很少,且是按其上一级指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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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被告人第一次参加工作,法律意思淡薄,系初犯、偶犯,愿意退赃或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这些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初始,被告人韩瑞与河南远洋恒利邮币卡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远洋恒利交易平台)约定,由韩瑞在该平台发起中国探月、东北林海、故宫博物院三种邮票仿证券形式(T+0方式)进行交易,其中韩瑞控制95%的邮票数量,其余5%由他人通过网络注册账户的形式仿照证券进行“打新邮”交易。被告人韩瑞利用自己掌控的数量优势,指使被告人汤志勃使用王某1李某9、杨某3等人的身份在该平台开设的账户倒手交易,控制邮票价格、涨跌幅度及交易量,操纵邮票价格从几元抬升至几百元高位。与此同时,被告人韩瑞和被告人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经商谋诱骗他人在该平台上开户进行该三种邮票买卖交易。其中,被告人沈亚耒自行组织团队引诱被害人(投资客户)入金,并从被告人韩瑞处分得“投资客户”购买指定邮票金额的20%-40%,被告人李伟华、张辉、张军各自负责带领被告人邹苗苗等经理、业务员组成的团队引诱被害人(投资客户)入金,三人从被告人韩瑞处分得“投资客户”购买指定邮票金额的40%。被告人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将自己分得的赃款按照业务员根据自己发展的“投资客户”投入的交易金额按照1%-4%不等给予提成。经理按照所管理的业务员发展的“投资客户”总交易金额给予0.5%-2%不等提成。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间,根据事先的商议,被告人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各自负责组织团队,先后招录人员担任经理或业务员,虚构“白某1”或“高某2”形象人士通过微信或者QQ添加好友后,通过微信聊天或将“投资客户”引入事先设置的QQ群、直播间等,利用微信聊天、QQ群及直播间“授课老师”虚假授课等方式,骗取客户信任,以买卖邮票能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诱骗他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注册账户投入资金。在被告人韩瑞及汤志勃将邮票价格操控至高价位后,被告人沈亚耒、李伟华、张辉、张军及其余被告人按照被告人韩瑞要求欺骗被害人买某上述三种邮票,随即被告人韩瑞及受其指使的被告人汤志勃利用操控手段制造邮票价格急剧下跌,非法占有“投资客户”大量亏损。具体为: 一、通过上述手段及人为操控的方式,被告人韩瑞及受其指使操盘的被告人汤志勃共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1300585元。
二、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沈亚耒负责先后招募被告人田节平、阚勋、张淼、曹正平、刘雪娇、宋欣、李迎迎、李叶、章林、周敏、许静、陈杰及王某1毛某、刘某1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城开大厦,由田节平、阚勋、张淼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曹正平、刘雪娇、宋欣、李迎迎、李叶、章林、周敏、许静、陈杰及王某1毛某、刘某11等人以业务员身份,采用前述手段,诱骗赵某1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共骗取赵某1等81人钱款人民币4412700元。其中,被告人沈亚耒共骗取人民币4412700元,被告人田节平参与骗取人民币1420606元,被告人阚勋参与骗取人民币2992094.23元,被告人张淼参与骗取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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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参与骗取人民币1204628.9元,被告人刘雪娇参与骗取人民币858647.41元,被告人宋欣参与骗取人民币664277元,被告人李迎迎参与骗取人民币128684元,被告人李叶参与骗取人民币80620.82元,被告人章林参与骗取人民币70347.93元,被告人周敏参与骗取人民币70501.64元,被告人许静参与骗取人民币83887元,被告人陈杰参与骗取人民币57376.96元。
三、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伟华负责带领被告人邹苗苗、梁洪川、胥浩、呙正超、周瀛、王洪敏、颜云姣、罗丹、陆中林、邱婕、罗鹏程、袁代军、李慧、孙帅、陈海潮、朱伟凡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江某区双龙大道东恒国际大厦,由邹苗苗、梁洪川、胥浩、呙正超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谢蒙、周瀛、王洪敏、颜云姣、罗丹、陆中林、邱婕、罗鹏程、袁代军、李慧、孙帅、陈海潮、朱伟凡等人以业务员身份,以前述手段,诱骗朱某2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共骗取朱某2等86人钱款人民币12477677.83元。其中,被告人李伟华共骗取人民币12477677.83元,被告人邹苗苗参与骗取人民币6623608.74元,被告人梁洪川参与骗取人民币2792367.82元,被告人胥浩参与骗取人民币1609397.98元,被告人呙正超参与骗取人民币1452303.29元,被告人周瀛参与骗取人民币2008770元,被告人王洪敏参与骗取人民币879507.53元,被告人颜云姣参与骗取人民币854269.63元,被告人谢蒙参与骗取人民币693930.38元,被告人罗丹参与骗取人民币501867.4元,被告人陆中林参与骗取人民币382109.44元,被告人邱婕参与骗取人民币338881.48元,被告人罗鹏程参与骗取人民币141361.4元,被告人袁代军参与骗取人民币114851.96元,被告人李慧参与骗取人民币109927.79元,被告人孙帅参与骗取人民币83064.93元,被告人陈海潮参与骗取人民币70075.9元,被告人朱伟凡参与骗取人民币35268.55元。
四、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辉带领被告人吕琳琳、韩磊、张远、曹旺、张志东、肖冬冬、王绍文、张志民、蒋世龙、蓝卷、张祥、张建华、殷国庆及管某、徐某3、张某7(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江某区双龙大道东恒国际大厦,由吕琳琳、韩磊、张远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曹旺、张志东、肖冬冬、王绍文、张志民、蒋世龙、蓝卷、张祥、张建华、殷国庆及管某、徐某3、张某7等人以业务员身份,以前述手段,诱骗米某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共骗取米某等59人钱款人民币5324426元。其中,被告人张辉共骗取人民币5324426元,被告人吕琳琳参与骗取人民币2312111.77元,被告人韩磊参与骗取人民币1961349.3元,被告人张远参与骗取人民币538301.8元,被告人曹旺参与骗取人民币1332891.12元,被告人张志东参与骗取人民币526407.46元,被告人肖冬冬参与骗取人民币498396.6元,被告人王绍文参与骗取人民币358540.66元,被告人张志民参与骗取人民币331916.29元,被告人蒋世龙参与骗取人民币56195.77元,被告人蓝卷参与骗取人民币53324元,被告人张祥参与骗取人民币87437.43元,被告人张建华参与骗取人民币59098.88元,被告人殷国庆参与骗取人民币57313.21元。
五、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军带领被告人朱颖、严淋生、颜庭白、李永超、姜海燕、刘毅、刘红、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李道领、汪伦、黄海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及杨某4、许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江某区双龙大道东恒国际大厦,由朱颖、严淋生等人担任经理分别负责培训和管理颜庭白、李永超、姜海燕、刘毅、刘红、胡一禄、汪金虎、靳明玲、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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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汪伦、黄海峰、何厥萌、孙丽、吴厚杰及杨某4、许某3等人以业务员身份,以前述手段,诱骗吴某2等人在远洋恒利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开户买卖邮币卡,共骗取吴某2等43人钱款人民币4176069.44元。其中,被告人张军共骗取人民币4176069.44元,被告人朱颖参与骗取人民币1639349.31元,被告人严淋生参与骗取人民币230796.82元,被告人颜庭白参与骗取人民币1147897.31元,被告人李永超参与骗取人民币789812.82元,被告人姜海燕参与骗取人民币550000元,被告人刘毅参与骗取人民币487474.3元,被告人刘红参与骗取人民币366889.21元,被告人胡一禄参与骗取人民币265494.28元,被告人汪金虎参与骗取人民币260967.3元,被告人靳明玲参与骗取人民币144300.48元,被告人李道领参与骗取人民币127043.95元,被告人汪伦参与骗取人民币99555.36元,被告人黄海峰参与骗取人民币68131元,被告人何厥萌参与骗取人民币47570元,被告人孙丽参与骗取人民币40362.57元,被告人吴厚杰参与骗取人民币39766.2元。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韩瑞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99号55幢一单元7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沈亚耒在南京市浦口区天华北路2号31幢一单元3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伟华、张辉、张军、李慧、袁代军、朱伟凡、王洪敏、邹苗苗、邱婕、陆中林、呙正超、孙帅、胥浩、颜云姣、罗丹、周瀛、梁洪川、罗鹏程、谢蒙、陈海潮在南京市江宁区东恒大厦6楼南京瑞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田节平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明发滨江新城三期329幢2305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阚勋、李叶在南京市白下区游府新村11幢38号6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淼、宋欣、章林、曹正平、周敏、陈杰、许静、李迎迎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城开大厦10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朱颖、黄海峰、汪金虎、李道领、李永超、姜海燕、刘红、颜庭白、汪伦、刘毅、何厥萌、吴厚杰、严淋生、胡一禄、孙丽、吕琳琳、张志东、蓝卷、张志民、蒋世龙、张远、张建华、殷国庆、王绍文、韩磊、张祥、肖冬冬、曹旺、靳明玲在南京市江某区东恒国际大厦A座2楼南京木琰投资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雪娇在南京市秦淮区教敷营6号2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15日,被告人汤志勃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置诚广场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沈亚耒等人退还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300000元。公安机关从相关被告人及韩瑞妻子杨某3处扣押人民币6599280.28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各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地位及分工的证据(附页一):
(1)被告人韩瑞的供述:2016年山东恒利邮币卡交易所联系其做邮币卡交易(后改为河南恒利),同意给其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其用李伟华的名字成立了南京瑞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内容就是在远洋恒利平台进行邮币卡交易,其负责和交易中心接洽及操盘,张军、张辉、李伟华各带领一个团队开展业务,汤志勃根据其指令帮助操盘买卖。沈亚耒自己在城开国际大厦注册了一家公司,与其合作做邮币卡业务,他和张军、张辉、李伟华一样负责带团队开展业务,是合作关系。其与李伟华、张辉、张军是按比例分成,他们三人共得40%。沈亚耒因为是合作关系,其仅收取2%,其余划入沈亚耒账户。汤志勃只拿底薪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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