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3)

2019-02-15 11:06

5.3.10.1 严格执行报馆规定。进场前按规定向主场服务商或展馆及时办理报馆手续。

5.3.10.2 报馆时应提供:效果图、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材质标注、荷载、电器等)电路图和由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图纸审核合格证明。

5.3.10.3 进场时须带齐所有相关图纸、自检记录、照片等以配合监督、检查和最终验收。 5.3.11 电检验收

5.3.11.1 临时设施搭建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业电检机构对电器连接及用电负荷进行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改正。

5.3.11.2 重点检查: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铺设、电气照明装置、开关、插座等。

5.3.11.3 搭建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通过验收后电检机构应签发电检报告。 5.3.12 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验收

5.3.12.1 临时设施搭建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12.2 重点检查:材料规格、连接节点、材料的防火性能。并对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等检查验收。

5.3.12.3 验收合格后,应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备案。

6 安全要求 6.1 用水安全规定

6.1.1 应事先向展馆方提出申请,并由展馆专业人员接驳到位。

6.1.2 禁止直排水,如有机器用水,展商需自带水循环装置,否则展馆有权拒绝其用水申请。 6.2 用电安全规定

6.2.1 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和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应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6.2.2 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尽可能选用LED等低能耗及低压电器材料。

6.2.3 配电开关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

6.2.4 电线须选用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花线)和铝芯线。

6.2.5 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结构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并视现场情况采用过桥保

护。

6.2.6 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6.2.7 各电气回路应有专用保护地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6.2.8 筒灯、石英灯要有隔热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6.2.9 禁止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

6.2.10 展位用电,须如实办理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不允许利用天花悬挂灯具和电线。参展用电设备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搭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6.2.11 若出现展馆固定配电设施开关保护跳闸导致展位停电,应立刻通知大会电工到场处理,严禁擅自重新合闸送电。

6.2.12 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备,不准乱拉乱接,任何用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不容许超负荷运行,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

6.2.13 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管理机构的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

6.2.14 特装展位搭建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或覆盖,需申报并获准,但遮挡须留出宽0.6米的进入通道;覆盖地井配电箱须留大于配电箱的活动盖板,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0.6米,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6.2.15 当日展览结束后,展馆应及时切断供电(已申报24小时用电展品除外),由于参展商不按要求切断电源,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参展商自行承担。 6.3 用压缩空气安全规定

6.3.1 展馆内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

6.3.2 特殊供气需展商自带空压机及储气罐(压力容器)等设备应放在馆外指定位置,并保证设备运行安全。

6.4 消防安全规定

6.4.1 所有展台构件、装饰和搭建材料均需符合消防要求。

6.4.2 建立搭建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搭建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搭建过程中不得损坏展馆原有消防设施和器材。 6.4.3 搭建时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展馆内的固定消防设施设备。

6.4.4 保证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以及各出入口的畅通无阻。不得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室内消防栓、手

动报警器等消防设施,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

6.4.5 严禁在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楼梯、电梯前室、通道等)摆放任何物品,不得将展样品悬挂在消防、配电、空调设施或天花板上。

6.4.6 禁止在展位内设置可燃物品仓库,不得在展位内储存甲、乙类危险物品。 6.4.7 搭建现场、通道处应配备手持式干粉灭火器(每50平方米配备不少于2具)。

6.4.8 搭建期间使用的各类包装箱、纸屑等杂物务必及时清理出馆外,不得将其存放在展位内、柜顶或展位板壁背后。

6.4.9 展位搭建材料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4.10 严禁任何妨碍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门等消防安全以及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6.4.11 使用木结构进行展位特装,应使用防火材料和防火涂料对木结构进行防火处理。各种电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6.4.12 每天搭建完毕,各搭建单位和参展商应积极做好清场工作。清场的主要内容包括:搭建垃圾的清运;展位内的可燃杂物、火种和其它灾害隐患清理;切断本展位的电源;保管好贵重物品。 6.4.13 展厅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或电热器具,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展厅。 6.4.14 发现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启动手动报警器报警,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6.4.15 现场确需动火的,应事先向承办单位和展馆提出书面请求,获准后在配备足够的动火监护人和确认现场无火灾危险性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6.4.16 搭建人员在动火前应彻底清理作业现场附近的可燃物品,确实无法清理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

6.4.17 动火监护人应携带灭火器进行监护,高空动火时在动火部位下方应分层安排相应数量的监护人进行保护。

6.4.18 动火结束后,搭建人员和动火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确认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确保现场无火灾隐患向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并得到许可后方能离开现场。

7 临建设施设计、搭建和拆除安全工作流程:

设计→图纸报审→报馆→预搭建(100平方米以上)→搭建→验收→值班→拆除

第二部分 安全技术标准

1 设计标准

1.1 建筑设计安全标准

1.1.1 一般规定

1.1.1.1 为使我国展览行业展台等临建设施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临建设施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1.1.2 临建设施建筑设计除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展馆及展出地点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b) 建筑物在设计、施工、使用及拆除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c) 应注意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原材料和减少废物的产生。注意已用资源的重新利用与回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便于施工和拆除。

d) 各建(构)筑物在物质、人力、技术防范等方面均应满足安全防范的要求。 e) 应注意尊重世界各民族的风俗和习惯。

1.1.1.3 设计使用期限:长期展览60天内,短期展览3-7天,根据展会时间确定。

1.1.1.4 室外临建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展会地区的地质条件和适应展会地区的气候特点。

室外临建设施建筑设计应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等要求,应满足防雨、防潮、防雷电、防台风和防暴雨袭击的要求。

1.1.1.5 室外临建设施与环境

a) 临建设施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b) 临建设施不应对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人体构成危害。

c) 对临建设施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应进行处理;垃圾废物应及时清运,集中处理;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1.1.1.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a)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使用的具有围护结构的场所。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b) 公共场所应考虑会展期间,快捷、通畅的消防处置和应急医疗救护需要。 c) 展馆应禁止吸烟。如有需要,可设置有独立通风排气装置的吸烟室。

1.1.1.7 临建设施建筑设计应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参观人群的使用要求,在室内、外设计中提供安全及无障碍设施。

1.1.1.8 从总平面到临建设施细部设计都应满足保障人身安全,特别是儿童安全的要求。

a) 与人体接触的建筑部件、街俱等,不应有坚硬的锐角和不适当的孔洞,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人体伤害。 b) 绿化设置中不得选用有毒带刺的植物。 c) 下列部位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1.5㎡的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0.5米的落地窗;

2)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斜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窗)、吊顶;

4)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板等。

1.1.1.9 停车空间

a) 停车空间的设置应符合展馆及展出地点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b) 应结合建筑适用及安全的要求,考虑物品运载、消防、救护、警务、维护等车辆临时停放和操作的要求。

1.1.1.10 基地与公共建筑物内均应有明显的标识系统。标识还应与国标通用标识一致。

1.1.2 总平面设计

1.1.2.1 室内外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充分考虑展览会的级别、重要性、展出场所(场地)的设施条件、展品特点、单体展台规格、参观人数、展出时间等因素,以“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参观方便,疏散通道线路和宽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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