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8)

2019-02-15 11:06

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6.1.3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1.6.1.3.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七类。 表1.6.1.3.1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1.6.1.3.2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1.6.1.4.17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1.6.1.3.3 临建设施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1.6.1.3.3的规定。 1.6.1.4.1 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1.6.1.4.2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1.6.1.4.3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1.6.1.4.4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1.6.1.4.5 临建设施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1.6.1.4.6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1.6.1.4.7 仿棉麻布纱质感的装修装饰材料及特殊膜制品,其燃烧性能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B1级标准(难燃),并须在施工申报时提供国家专业机构出具的燃烧性能报告,提供1×2米的样品备检。

1.6.1.4.8 临建设施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1.6.1.4.9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1.6.1.4.10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1.6.1.4.11 当展馆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6.1.3.3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1.6.1.4.12 展馆内的展台等临建设施其吊顶面积不能超过占地面积的50%。布局必须是均匀的,不得遮挡展馆上部的喷淋设施。

1.6.1.4.13 特装展台设局部二层时,当局部二层的面积大于50㎡,其内部装修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按的表1.6.1.3.3临时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基础上提高一级;其平台下内部空间所应采取的消防设施应单独进行申报。

1.6.1.4.14 展馆内的展台等临建设施储藏间如存放可燃物品时,其墙体和天花应采用B1级装饰材料。 1.6.1.4.15 户外临建设施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6.4.4.16 户外临建设施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1.6.1.4.17 临建设施结构支撑用的钢结构柱、梁均应喷涂防火涂料,耐火极限需达到0.5小时。防火涂料的喷涂不得少于两遍,并根据各厂家产品性、能用、量厚度进行喷涂。其内部装修不应损坏影响建筑构件的防火涂料、防火包覆材料等的防火性能。 1.6.1.4.18 常用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a) 墙的耐火极限

1) 页岩砖墙、钢砼墙的耐火极限

厚度(毫米) 120 180 240 370 耐火极限(h) 2.5 3.5 5.5 10.5

2) 加气砼墙的耐火极限

3) 轻质隔墙的耐火极限

4) 金属墙板的耐火极限

采用铝、钢、铝合金等薄板作两面,中间或是空气层或填矿棉、岩棉等隔热材料,耐火极限可达1.50-2.00h。

b) 柱、梁的耐火极限 1) 钢砼柱的耐火极限

2) 无保护钢柱、钢梁、钢屋架的耐火极限:0.25h c) 吊顶的耐火极限

1.6.1.4.1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表1.6.4.4.17的举例确定。

1.6.2 布局、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6.2.1 室内外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充分考虑展览会的级别、重要性、展出场所(场地)的设施条件、展品特点、单体展台规格、参观人数、展出时间等因素,以“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参观方便,疏散通道线路和宽度满足要求。

1.6.2.2 室外临建设施与附近建筑物保持5米以上的防火间距;附近建筑物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仓库等设施时,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高压线下和变压器周围5米以内禁止支搭临时建筑。 1.6.2.3 室内外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报消防审批部门、安全审批部门和展览馆搭建管理机构及展览验收单位批准。

1.6.2.4 展览馆内的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展览馆建筑内部本身的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临建设施不能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落下的区域内搭设。

1.6.2.5 展览馆内的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疏散通道的宽度为4米,出入口等人流汇集的疏散通道

宽度应为6米或更宽。

1.6.3 安全疏散

1.6.3.1 室内设置二层的临建设施,当二层面积不大于50㎡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楼梯,且净宽不应小于1.1米。

1.6.3.2 室外临建设施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米。

1.6.3.3 室外临建设施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米,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1.6.3.4 室外临建设施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

1.6.4 消防车道的设置

1.6.4.1 室外展出场地区域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米。 1.6.4.2 在穿过临建设施或进入临建设施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1.6.4.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1.6.4.4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 米×12 米。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1.6.5 灭火器的配置

1.6.5.1 室内外临建设施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配置适合的灭火器种类。

1.6.5.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灭火剂宜选用水型或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1.6.5.3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6.5.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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