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c) 应急照明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其最少持续时间及照度要求,应满足下表所列数据要求。 表1.3.2.1.5 应急照明最少供电时间、照度表
1.3.2.1.6 装置选择与布置
a)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网络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通、断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b)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1.3.2.1.7 配电及保护
a) 在临建设施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b)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c)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d)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e)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f)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g)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h) 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 i) PE线严禁穿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j)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k)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l)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m)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
n) 在TT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但不必断开N线;
o) 在TT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p) 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1.3.2.1.8 电线电缆的敷设及选择
a) 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b) 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米;
2)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米; 3)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米; 4)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米。
c) 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d)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1) 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2)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3)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4)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e) 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f)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1)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2)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1.3.2.1.8-1的规定。
表 1.3.2.1.8-1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g)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h)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i) 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3.2.1.8-2 的规定:
表1.3.2.1.8-2 PE线最小截面
注:当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最接近的标准截面导体。 j) 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 mm2; 2)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 mm2。
k) 户外场地的临建设施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毫米。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l) 插接式布线 :
1)连接器应设有特定的防止不正确连接的机械代码; 2)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将插头连接器作为电能输出端; 3)连接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内装置,连接器的防护等级应等于或高于IP2X; ——容易接近区域的装置,连接器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0; 4)布线系统不应直敷在有可燃物的吊平顶、架空地板内; 5)导线与其他线路交叉时,应保持正交;
6)导线与接地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的紧贴交叉处,应套绝缘保护管,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导线,应穿管保护。 m) 金属线槽布线:
1) 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临建设施顶棚内敷设。 2)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如果有中性线时),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3)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控制、信号或与其相类似的线路,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有防干扰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时,应用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电缆。 4) 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宜有接头。
5) 金属线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相应的附件。
6) 金属线槽垂直或大于45°倾斜敷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移动。7) 金属线槽敷设时,吊点及支持点的距离,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确定,一般应在下列 部位设置吊架或支架:
——直线段不大于2 米或线槽接头处; ——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米处; ——线槽转角处。
8) 金属线槽布线,线槽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9) 电线在金属线槽内应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2米。
10) 由金属线槽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可挠性塑料及金属导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电线或电缆在引出部分不得遭受损伤。
11) 敷设在金属线槽内的线路,每回路应在首端、末端和分支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记。 12) 金属线槽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且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PE)相连。
13) 用于普通设备线路的电线在穿管敷设时,可采用普通电线。 14) 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无卤低烟型阻燃电线电缆。
1.3.2.2 照明
1.3.2.2.1 普通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3.2.2.2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
1.3.2.2.3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b)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c)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d)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1.3.2.2.4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照明。 a)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b)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1.3.2.2.5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a) 展览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b)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 c)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d)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e) 一般场所均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照明灯。
1.3.2.2.6 室内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1.3.2.2.7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3.2.2.8 一般房间优先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