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4)

2019-02-15 11:06

1.1.2.2 室内外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报消防审批部门、安全审批部门和展览搭建管理机构及展览验收单位批准。

1.1.2.3 展览馆内的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展览馆建筑内部本身的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

1.1.2.4 室外各项临建设施应对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a) 临建设施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采光、通风要求。

b) 临建设施布局应符合园区管理、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c) 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物流,减少干扰,并有利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1.1.2.5 入口展览入口应按展览会级别设置足够数量安全检查闸门,并组织好安全检查闸门和通道的通行方式。

1.1.2.6 通道和道路

1.1.2.6.1 室内展览区域内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类展览:安全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5—6米,一般安全通道不得少于3—3.5米。 b) 二类和三类展览:安全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4米,一般安全通道不得少于3—3.5米。 c) 展板与墙壁的检修通道距离不得小于0.6米(保证检修人员通过和设备门正常打开)。

1.1.2.6.2 室外展览区域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基地内道路应和园区道路连通,并能方便通达各安全出入口和货物出入口。

b) 车行道路不应小于4米,道路的转弯处应满足通行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要求;人行道路不应小于3米,道路宽度应满足人流疏散需要。

c) 基地地面道路边缘距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1.1.3 临建设施单体设计

1.1.3.1 平面布置

a)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b)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 c)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1.1.3.2 临建设施高度一般不超过3.5米,超过高度的特装展台需不应影响消防实施的使用,影响使用的必须修改;并需经专项报批。

1.1.3.3 台阶、坡道和栏杆 a)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米,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米,并不宜小于0.10米,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和平台高度超过0.70米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b)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搭建地台时必须在展位范围内部地台边缘处设置缓坡通向公共通道,防止地台与地面的落差造成公众人身伤害。

1)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8,人流密集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0; 2)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3)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c) 有二层临建设施有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栏板应以坚固、安全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6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1.1.3.5 楼梯

a) 楼梯的数量:当临建设施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时,应设置两部楼梯。

b) 楼梯的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楼梯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股人流即1.2米;当二层的人流较少时,楼梯宽度可取为0.9米。

c)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米,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d)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

e)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米。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米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米。

f)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g) 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不宜大于0.2米,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h) 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为0.22米,最大高度为0.18米。

1.1.3.6 墙身

墙身材料宜因地制宜,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和再生材料等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1.1.3.7 门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b)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c)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d)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e)人流出入口应考虑门的无障碍通行设计。

1.1.3.8 楼地面

a) 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层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

b)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不起尘、防滑、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 c) 室外临建设施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d)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柔性构造。

e)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1.1.3.9 屋面和吊顶

a) 室内临建设施的顶部吊顶面积不能超过占地面积的50%;布局必须是均匀的,不得遮挡展馆上部的喷淋设施。

b) 户外屋面工程应设置一道防水设防。 c)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

2)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屋面落水管的数量、管径应符合屋面排水要求; 3)户外屋面设计应考虑强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性因素,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d) 吊顶构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尤其注意当选用玻璃做为吊顶材料时,其连接构造应安全可靠; 2) 吊顶材料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1.2 结构设计安全标准

1.2.1 总则 1.2.1.1 一般规定

1.2.1.1.1 本篇适用于中国展览行业展台等临时搭建设施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1.2.1.1.2 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层数不宜超过2层,高度不宜超过3.5米。超过3.5米的高度的临建设施其结构柱、梁等构件需经强度稳定及挠度的验算。

1.2.1.1.3 结构的设计使用期限应符合展览期限的要求,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后,不宜继续使用。若特殊原因尚需利用时,必须重新论证和审批。

1.2.1.1.4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期限根据展会的时间确定,在展期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结构可靠度可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分析确定。

1.2.1.1.5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期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a)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b)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c)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d) 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1.2.1.1.6 除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面和基础外,一般不应采用混凝土材料。

1.2.1.1.7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a) 本标准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b) 承重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

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所有结构或构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计算时采用荷载设计值。

对使用上需控制变形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验算时采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 c) 临建设施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R=R(f,аk)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取1.1-1.2;

S-----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f---钢材的强度设计值;

аk -----几何参数标准值;

d)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并保证变形不超过相应的规定值。

1.2.1.2 荷载

1.2.1.2.1 临建设施当设置二层平台时,其楼面均布活荷载应取4.0kN/㎡,除非面积较小或采取人流控制时,可取2.0 kN/㎡;

1.2.1.2.2 室外临建设施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取0.5kN/㎡; 不上人的屋面,当施工或维修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对不同结构应按具体情况,将标准值作O.2kN/㎡的增减; 1.2.1.2.3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取1.0kN/m.

1.2.1.2.4 临建设施所承受的荷载尚应考虑人流拥挤时对设施墙架的水平推力。对临建设施墙面的水平活荷载取0.5kN/㎡。

1.2.1.2.5 室外临建设施在冬季时,其屋面活荷载应考虑雪荷载,北京地区的基本雪压取为0.45 kN/㎡。

1.2.1.2.6 风荷载

室外临建设施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 a) 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1.2.1.2.6-1) 式中 ——风荷载标准值( ); ——高度 处的风振系数,按1.0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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