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7)

2019-02-15 11:06

1.3.2.2.9 筒灯宜采用节能型光源。

1.3.2.2.10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装有遮光隔栅时不低于60%),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50%。

1.3.2.2.11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a)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b)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防火标志的灯具。 c)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d)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1.3.2.2.12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1.3.2.2.13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1.3.2.2.14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3.2.2.15 安全电压照明

a) 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要求: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b) 直接接触人体的手提灯的电压不应大于24V。在工作不便的狭窄地点、马道或平台上接触有良好接地的大块金属面时,手提灯的电压不应大于12V。

1.3.2.2.16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与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1.3.2.2.17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

1.3.2.2.18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3.2.2.19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1.3.2.2.20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应设专用供电回路。

1.3.2.2.21 重要场所和负载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1.3.2.2.22 照明节能,推荐采用新型节能型光源,如LED等。

1.3.2.3 防雷、接地

1.3.2.3.1 在雷雨季节,室外临建设施如有罩棚时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等做好适当的防雷保护措施。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

1.3.2.3.2 在雷雨季节,立于户外展览场地的LED显示屏、高中低杆照明设备、较高的造型门架等外场临建设施,宜采用独立的避雷针保护,利用落地的金属构架作为避雷引下线,并利用金属构架的基础作为接地装置。

1.3.2.4 其它要求

1.3.2.4.1 户外展出场地应设置业务及应急广播系统,扩声系统应能覆盖整个户外展出场地。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1.3.2.4.2 出入口安检闸机、监控设备等应另设UPS作为后备保护电源,要求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2小时。

1.3.2.4.3 户外展出场地在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具有引导作用的标志照明,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应急照明。

1.3.2.4.4 户外配电箱(柜)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以上。

1.3.2.4.5 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宜配置客流分析统计系统,系统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和其他需统计客流人的场合,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可统计客流量, 确保人流量不超过限定值; b) 应根据各出入口的人流量协助管理人员进行疏导; c) 应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反馈现场情况。

1.3.2.4.6 应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票务系统。

1.3.2.4.7 露天场所在钢索上的照明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索应镀锌,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能承受全部负载,钢丝直径应小于0.5毫米,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不应有扭曲和断股;

b) 钢索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12米,架设截面不小于4mm2的铜芯绝缘导线;支持物间最大间距:当以钢导管敷设时应为1.5米;以绝缘导管敷设时应为1米;

c) 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灯具的距地高度不应低于6米,并应加装防护罩; d) 钢索及金属支架应可靠接地。

1.3.2.4.8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的电源、用电设备等进行点击防护。 1.3.2.4.9 在展览搭设和展出期间所有用电设备需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1.4 给排水及通风空调设计安全标准

1.4.1 室外临建设施如需进行给排水设计时,给水排水设计质量,应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并执行其它相关设计标准。

1.4.2 室外临建设施如需进行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和安全,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为展览会临建设施营造舒适的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设计应执行其它相关设计标准。

1.5 节能设计安全标准

1.5.1 临建设施的材料、设备的选用应遵循成本低、施工简便、可循环或后续利用等原则。

1.5.2 临时建筑钢结构、铝合金结构的轻钢屋盖应采用隔热性能优良的构造与材料。不宜采用玻璃屋顶及大量玻璃幕墙。

1.5.3 室外临建设施照明应优先利用室外自然光,人工照明宜采用可调节照度的控制方式。 1.5.4 室内展览空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15W/㎡。

1.5.5 临建设施照明宜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各类灯具镇流器的能效因数应符合表1.5.5-1~1.5.5-3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表

1.5.5-1

表1.5.5-2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的节能评价值

表1.5.5-3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的节能评价值

1.5.6 照明系统的控制宜采用集中控制与就地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具体条件采用分区、分组控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调光或降低照度、自动感应灯具、节能自熄开关等措施。

1.5.7 室外临建设施如采用非集中分体空调器,其围护结构应满足表1.5.7限值,并宜设计外遮阳装置。

表1.5.7 采用非集中分体空调器小型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1.6 防火标准

1.6.1 临建设施的耐火等级

1.6.1.1 临建设施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但宜达到二、三、四级耐火等级; 展览会为一类和二类展览时,应达到二级耐火极限; 展览会为三类展览时,应达到三级耐火极限; 展览会为四类展览时,应达到四级耐火极限;

展览会等级为不同等级临建设施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表1.6.1.1 临建设施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

1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二级耐火等级临建设施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临建设施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4 一、二级耐火等级临建设施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1.6.1.2 临建设施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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