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 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采用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 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其平 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5、用人单位在规定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满,但是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劳动 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患有特殊疾病 (如 癌症、精神病、瘫痪等 , 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 长医疗期。
【案情概要】 2008年李某(女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自 2008年 12月 28日至 2010年 12月 27日派遣李某至某检验检疫局从事辅助检疫工作。 2010年 8月, 李某因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入院治疗。 2011年 3月 24日, 李某以承诺人的身份致函某 检验检疫局,申请回到原工作岗位,并承诺“如因身体自身原因没能完成本职工作,愿无条 件辞职,如发病等意外,一切后果自负,会自动辞职”等。某检验检疫局未同意其申请,于
2011年 4月 8日以其长期患病并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且合同期限已满为由致函某人力资源公 司,将其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口头通知其前来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从 2011年 4月起停 交了其社会保险。 2011年 5月 3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开始续交医疗保险。 2011年 7月 12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李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书》 ,告知其双方的劳动合同 2010年 12月 27日期满,因在医疗期,劳动合同延续,因用人单位提出医疗期已满,续延合同的情形 消失,双方的劳动合同自 2011年 3月 31日终止。李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撤销某人力资 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支付医疗费等。 仲裁委裁决撤销某人力资源 公司对李某的《终止劳动合同书》 ,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李某补缴保险,所需费用由 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检验检疫局连带承担。 某检验检疫局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 某患病至诉讼时未满 24个月,某检验检疫局将李某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以及某人力资源公 司
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撤销某人力资源公司对李某发出的 《终止 劳动合同书》 ,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检验检疫局连带给付李某支付 的医疗费。
【法官寄语】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 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根 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 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这充分体现了以 人为本的理念, 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 作为用人单位来说, 患病的职工往往是一种 负担, 但是用人单位在作为经营主体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而 言, 在实现自身的劳动权益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给予患病的劳动者适当的照顾,这样,才能保证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也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体制下劳动关系的优越性和人民性。
6、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要】 2006年,徐某进入某扶梯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某扶梯公司与徐某订立 劳动合同,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禁烟场所吸烟、员工累计三次受 到警告通知单处分均为严重违纪,严重违纪情况下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度 徐某受到过两次警告处分。 2010年 8月,徐某在油漆房旁吸烟且不服从管理被某扶梯公司 再次警告处分。 次日某扶梯公司通告称徐某在油漆房旁违规抽烟以及累计三次警告处分都构 成严重违纪, 作出解除与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了工会。 嗣后徐某申请仲裁, 要求某扶 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某扶梯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应支付徐某 赔偿金。扶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徐某在油漆房这样一个禁烟 场所吸烟不仅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 而且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某扶梯公司单方 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也不应支付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寄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唇齿相依、共生共荣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和
谐有 赖于劳资双方的互信、合作。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更应倡导双方之间诚信、合作的职业伦 理。一方面,劳动者应当勤勉敬业,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一方 面,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时,也应做到以人为本,在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时, 应首 先进行教育、 诫勉, 在作出处分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也应当遵守规章制度, 履行 法定程序并通知工会。 这样的要求既是对劳动者履行劳动职责的基本要求, 也是为了规范用 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
7、用人单位依据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裁决要旨】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 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 关系的制度,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应当依法
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 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情概要】张某于 2007年 11月 5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于 2007年 12月 26日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7年 12月 26日起至 2010年 12月 6日止。合同还对张某 的工作岗位、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某科技公司于 2008年 9月 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 2009年 4月 13日张某休息,上午 10点 左右,张某乘坐一辆“黑车”前往某科技公司宿舍区。 2009年 4月 20日,某科技公司向张某 发出离职通知单, 以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 仲 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禁止坐“黑车”的规定适宜进 行倡导性规定, 不宜作为禁止性规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该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 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寄语】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 关于如何组织劳 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 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内部 劳动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 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并不是说, 用人单位可以对规章制 度的内容随意制定。 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 不能无限放大乃 至超过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的管理, 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 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否则,如其惩罚行为构成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8、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的
附随义务, 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用人单位 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朱某曾系某计算机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于 2010年 7月 19日作出开除朱 某的决定。 2010年 8月 5日,朱某以某计算机公司员工开除决定错误,要求某计算机公司 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事由申请仲裁。后计算机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某计算机公司支付 26000元经济补偿金。
后朱某以某计算机公司未向朱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未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导致其失业至今, 社会保险无法缴纳,经济受损为由再次申请仲裁。 仲裁委作 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计算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朱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失业证明 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影响朱某再就业, 判决某计算机公司赔偿朱某相应 的工资损失。
【法官寄语】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然对对方负有法定的附随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也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后, 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 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 档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备案。 这些法定附随义务的履行, 既是为了不影响劳动者再就业, 也是为了保障企业正 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双方均应当遵守。
9、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依法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违 反该约定内容的应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 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衡量。
【案情概要】 2010年 2月 21日,史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 2010年 2月 21日至 2011年 1月 31日止,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3000元, 该工资中 500元属于同行竞业保密限制补助金。 ”合同第十条约定同行竞业保密限制协议:“ 1、未经甲方(某公司,下同同意,乙方(史某,下同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企业。 2、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企业离职,离职后 2年内不得到与 甲方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3、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企业离职,离职后 2年内 不自办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要求,甲方每个月为乙方发放同行竞业保密限制补偿金为 1500元。 5、员工不履 行规定的义务,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 一年的总工资收入的 100倍。 同时, 员工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企业。 ”某公司主 要生产一种涂布机, 史某在某公司担任车间主任, 负责车间生产, 其从设计室领取该涂布机 的设计图纸后分配给工人进行生产, 并负责保管设计图纸及解决某些技术问题。 合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