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级精讲班《施工管理》 - 图文(6)

2019-02-1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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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性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 1)经返工重做或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⒍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二、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未被打过制成晰全面检验,是从终端把关方面进行质量控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和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验收规范;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有关的协作配合协议书;等等。

2.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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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竣工验收的准备阶段、初步验收(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1)竣工验收的准备

(2)初步验收(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正式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和竣工报验单后,经审查,确认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即可组织正式验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召开的竣工验收会议的程序是: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必要时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调解。正式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应形成《竣工验收鉴定证书》,对验收做出结论,并确定交工日期及办理承发包双方工程价款的结算手续等。

4.《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的内容。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2Z104041掌握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一、工程质量事故概念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安全性方面)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称为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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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 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5000≤x<50000;

(2)严重质量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咸2人以下重伤的。50000≤x<100000;

(3)重大质量事故 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3.按质量事故按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结构设计计算错误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质量控制不严格,检测仪器设备,材料检验不严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偷工减料 2Z104042掌握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方法 一、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建设法规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原因分析 3.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4.事故处理 5.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三、施工质量事故的基本要求

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注意综合治理;

3.正确确定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 4.事故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 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四、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修补处理、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不作处理以及报废处理。一般可不做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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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和使用功能的。

2Z104050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2Z104051熟悉施工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 一、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2)监督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 (4)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5)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三、质量监督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执法权限:1)对行为进行检查。2)质量整改单,停工通知单。3)行政处罚。4)收取质量监督费。 四、监督管理的职能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 (3)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2Z104052熟悉施工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一、受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首先在施工现场召开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代表参加的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方案、措施及质量责任制等制度。

(2)审查参与建设各方的工程经营资质证书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3)审查按建设程序规定的开工前必须办理的各项建设行政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以及审批手续。 (5)检查的结果记录保存。 三、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

(1)监督机构按照监督方案对工程项目全进程施工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成情况。 (2)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结构主要部位除进行常规检查外,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监督,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将施工、设计、监理、建设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三天内报监督机构备案。

(3)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查处。根据质量监督检查的状况,对查实的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也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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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3)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天内提交到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向备案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要求归档及时,资料记录等种类文件方便,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五章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2Z105000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2Z105010 施工安全管理

2Z105011掌握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一、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概述

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根据PDCA(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逐步提高、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

1.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2.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原则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1.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含义

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主要是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和轻伤事故,杜绝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中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能否达到这一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关键问题是需要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来保证。

2.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构成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包括五个体系:组织、制度、技术、投入、信息。

制度保证体系由岗位管理、措施管理、投入和物资管理以及日常管理组成。

施工安全技术保证由专项工程、专项技术、专项管理、专项治理类别构成。每个项目包括:安全可靠性技术、安全限控技术、安全保险与排险技术和安全保护技术。

投入保证体系:其资金来源为机械装备费、措施费、管理费和劳动保险支出。

信息保证体系:文件信息、标准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施工状况信息及事故信息等。 施工安全信息保证体系由信息工作条件、信息收集、信息处理和信息服务组成。 2Z105012掌握施工安全管理的任务 一、设置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1.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应设置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根据企业的施工规模及职工人数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现场第一线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设置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工长及各工程班组长组成。

3.施工班组安全管理 班组长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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