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
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 “投标书”指中标通知书中所接受的,根
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向业主提出的报价书。
(vi) “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
接受信。
(vii) “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所指的合同协
议书(如有的话)。
(viii) “投标书附录”指附加税在合同条款后的
附件,它构成投标书的一部分。
(c) (i)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41
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ii) “竣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在合同
中规定的(或根据44条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过对这些工程的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
(d) (i) “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经工程
师及承包人另行同意的,由承包人在业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检验。
(ii) “接收证书”指根据48条签发的证书。
(e) (i) “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
合同款,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应付给承包人。
(ii) “保留金”指根据60.2(a)款由业主保留
的全部款项的累计金额。
(f) (i)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工程或为二者
之一。
(ii)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施工的永久性
工程(包括设备)。
标题和旁注
(iii)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
复缺陷中所需有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性工程的
一部分的机械、装置等。
(v) “承包包的设备”指所有为实施并完成本
工程和修复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机械、机具有物品(不包括临时性工程),但是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vi) “区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
一部分的区段。
(vii) “现场”指为实施本工程由业主提供的场
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现场的场地。
(g) (i) “费用”指在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
有正当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 “日”指日历日。
(iii) “外汇”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
币。
(iv)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
通知,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1.2
1.3
1.4
1.5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应是书面的,相应的“通知”、“证实”或“决定”等动词应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不应无理扣留或延误。
2.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助理的任命
2.1 (a) 工程师应履约合同规定的职责。
(b) 工程师可使用合同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
力。但规定: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权利之前征得业主的批准,这种具体要求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利则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c) 除合同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
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2.2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职责和权力。
2.3 工程师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
(a) 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
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a) 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
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
2.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但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上述助理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验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这种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合同转让
2.5
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还规定,如果在七(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七(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无论在何处,需要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他的职权; (1) 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
(2) 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3) 决定价值;或
(4) 采取其它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
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上述职权。所有这些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决定价值和决定采取的行动均应按第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3. 转 让
3.1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1.5款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应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a) 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
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
(b) 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保险公司(假使保险公
司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