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项下的索赔
现场考察
10.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之日。在根据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10.3 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应通知承包人,针对提出的索赔,说明违约的性质。
11. 现场考察
11.1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应提供给承包人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款的资料,承包人应对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期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在递交标书之前已自行察明了(在尽可能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了费用和时间因素)以下情况:
1.现场的地形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款;
2.水文和气候条款;
3.为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性质。
4.进出现场的方法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和意外及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应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
12.标书的完备性
标书的完备性
不利的实际障碍和条款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12.1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是满意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了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费)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复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材料和全部有关事宜。
12.2 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现场的气候条款以外的实际障碍或不利条款,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款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1.根据第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2.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
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13.按合同规定施工
13.1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本文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4.进度计划
提交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的修订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承包人的职责不予解除
承包人的管理与监督
14.1 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形式及细节向工程师提交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取得其同意。无论何时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以书面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所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阅。
1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规定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进度计划。
14.3 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详细的季度现金流量估算以供察考,此现金流量估算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所有交付金额。而且,如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调整一次。
14.4 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进度计划或总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15.承包人的自监
15.1 在工程施工期间及其后的一段必要时间内,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使承包人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与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并且工程师可以随时撤换的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管理与监督。上述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应按下文所述考虑撤换代表的要求,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现场,且不得在现场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其他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6.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雇员
工程师反对的权力
放样
16.1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向现场提供:
10. 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
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正确管理与监督领班与工厂;
11. 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
的熟练技工、并熟练技工及普通工。
16.2 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权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留在现场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现场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予以替换。
17.放 样
17.1
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
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B. 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
基准线;和 C. 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要求下,应自费纠正此误差,直至使工程师满意为止;如果这种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工程师应根据条款第52条规定确定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使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
和工程放样所有的其它标志物。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钻孔和勘探用探坑
环境的安全 保卫和保护
业主的责任
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用探坑,这一要求应作为根据第51条规定发出的指令,除非有关此工程的细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
19.现场环境
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现场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
(只要这些现场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危及述人员的安全。和 B. 为保护工程或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
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工程师或有关当局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并修复所有的照明、护拦、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和 C.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以避免因
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公害。
如果业主根据第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完成工程的施工,对这些工程,业主应:
(a) 全权负责有权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
(b) 保持现场良好秩序,防止上述人员的伤害。
如果根据第31条,业主在现场雇用了其他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18.1 19.1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