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工程照管
对工程的照管
承担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由于业主风险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业主风险
20.1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交接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则上述责任由业主承担。
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如果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
的接收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接收证书,即业主承担了对这些段落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时起,不再对这此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负责。和
(2) 承包人应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待完成的剩余工程
及所有材料、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被完成为止。
20.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第20.4元款所规定的风险外,不管由于任何原因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身费弥补这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损失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20.3 对于第20.4条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或其与其他风险一起发生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也应修复这些损坏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52条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如果混合风险发生引起了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20.4
业主的风险包括:
(1)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的
行动;
(2) 叛乱,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保险范围 (3)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
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
的压力波。
(5) 暴乱、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此情况是限于承
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6) 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段落或部
分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7) 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及损坏,
不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的或其负责设计的部分工程。
(8)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不能合理预见并加以防范的任
何自然力的影响。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1.1 在不限制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承包人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1) 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
设备进行保险;
(2) 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百分之十五(15%)或按照本
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规定的百分比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损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废料的费用。
(3) 由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物品,
其保险金额应相当于能把这些设备等在现场上重置的费用
21.2
第21.2款(a)和(b)段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包括:
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除外情况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1) 使业主及承包人自在现场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
工程、区段或部分工程(视具体情况)签发接收证书为止的期限内,除第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
(2) 由承包人负责的:
(1) 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
任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
(2) 承包人在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施工
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21.3 任何未予保险及未能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第20条规定的责任承担。
21.4
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1)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的
行动;
(2) 叛乱,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 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
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
的压力波。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22.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损失的赔偿;
(1) 人员致死或致伤;
(2) 由于施工及修复缺陷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及
有关索赔、诉讼程序、损害、指控费、其它开支
例外情况
业主的保障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
最低保险金额
交叉责任 等所有有关的除第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22.2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a) 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 业主有权为工程施工或部分工程施工在其上、超
过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土地;
(c) 对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不可避免
地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d) 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
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或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应公开合理地确定其相应责任。
22.3
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第22.2款规定情况下的所下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23.第三方保险
23.1 承包人应在不限于第28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险。这种伤亡、损失或损坏是除22.2款(a)、(b)及(c)款规定外,在履行合同时造成的。
23.2 这一保险金最低限额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23.3
保险单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以便在分别保险时,适用于承包人和业主。
对工人的事故或致伤
工人的事故保险
保险的证明及条款
充分的保险额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24.1 业主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对其赔偿,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免除并保证免除业主(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与其他开支。
24.2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是规定,就有关分包人雇用人员而言,如果分包人已经在业主规定的保险单的形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并满足了承包人保险义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要求,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25.保险的完备性
25.1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并在开工后八十天(84)天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总的保险条款一致。承包人应按业主批准的保险条件在保险公司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25.2 承包人应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承保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的充分保险额,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25.3 如果承包人未投保或未使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第25.1款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此种情况下,均可取得此种保险,且使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保险金,并随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