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的延长
承包人递交通知及详细申述
42.3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3.竣工时间
43.1
所有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完工的工程,或所要求完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第48条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考虑第44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44.1 如果由于以下情况:
(a) 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 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期误;或
(c)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款;或
(d) 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 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毁约或应由其负责的原
因的特殊情况发生时。
承包人要权延迟全部、或本工程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44.2 但工程师不一定做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 在上述情况首次发生后二十八(28)天内通知工
程师并抄报业主,及
(b) 在给工程师通知后二十八(28)天或经工程师同
临时延期决定
工作时间的限制
施工进度
意其他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查。
44.3 如果由于一种事件有连续性影响,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二十八(28)天内,递交第44.2(b)中规定的详细申述,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干二十八(28)天送交工程师临时情况申述和在这些事件的影响结束后二十八(28)天内,送交工程师最终情况申述,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在收到临时情况申述后,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申述后,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均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终审结果不应减少已由工程师决定的延期时间。
45.工作时限
45.1
除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无工程师的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为抢救生命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彩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施工进度
46.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竣工期限竣工时,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对采取这些措施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执行工程师按本条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师准许于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条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涉及到业主附加的监理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这部分费用或由应付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47.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
47.1
赔偿费的减47.2 少
工程接收证48.1 书
如果承包人未按第48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违约罚金(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一笔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竣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区段工程发给竣工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计算,误期赔偿费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排除其它偿还方法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接收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接收证书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误期赔偿费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误期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8.工程接收
在整个工程已实质上竣工,并已合格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可就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间内以规定的速度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工程师发给本工程接收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二十一(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接收证书,其中写明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副本,或者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工程师认为在发给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
区段或部分的接收
部分工程实质上竣工
需要恢复原状的地表
缺陷责任期
实质上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修复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二十一(21)天内得到工程接收证书。
48.2 同样,按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工程师应就下列工程发给接收证书。
(1) 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
区段工程,或
(2) 工程师表示满意并认为已经竣工,且补业主占有
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或
(3) 竣工前已被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
任何部分(对这种先行占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尚未取得承包人同意)。
48.3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区段已经实质上竣工并合格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接收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人即应被视为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不应认为是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的证明,除非接收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49.缺陷责任
49.1
在本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自:
(a) 由工程师根据第48条规定发给了接收证书,工程
竣工之日算起,或
(b) 在工程师根据第48条规定发给不止一份接收证书
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签发之日分别算起。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复缺陷
修复缺陷的费用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承包人的调与缺陷责任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49.2 为了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并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移交给业主,承包人应该:
(1) 如在发给证书的竣工之日尚遗留有任何未完工
作,尽快予以完成;及
(2) 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十四(14)
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修复缺陷、变形及其它不合格之处。
49.3 如果工程师认为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的必须进行是由于:
所有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设计上的错误,或 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上述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其应据52条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 如果承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项工作并付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均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50.承包人的调查
50.1
如果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