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费用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作出决定
作业检验
36.3
如果检验(或试验):
(1) 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2) 在合同中已特别指明并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仅
指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一项可确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检验)以使承包人在其标书中能标价或便于标价,承包人应承担这类试验的费用。
36.4 如果工程师要求的检验(或试验):
(1) 未在合同中规定及未明确指;或
(2) (在如上款所述的情况下)未特别指明;或
(3) (尽管规定或指明)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产地、
制造或加工的材料设备的地点进行检验,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不能使工程师满意地认为其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其它情况下,应根据第36.5款的规定办理。
36.5 在第36.4款涉及的应用此条的地方,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1) 承包人有权根据44条规定得到的延期;和
(2) 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37.检查和检验
37.1
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出现场、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装配及加工材料、设备的地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出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出上述场所的权利。
检查和检验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拒收 独立检查 覆盖的工程检查
37.2
在生产、配制或加工阶段,工程师有权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配制或加工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检查、检验获得许可。这些监督、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37.3 承包人应同工程师商定安排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及地点,工程师应提前二十四(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进行的检查。如果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工程师另有指未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应被证明的检验资料的复制件,如果工程师未参加检验,应认为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正确的。
37.4
如果在据第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为准备,或工程师据本条检查或检验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工程师拒绝的拒绝及其理由,由承包人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重复这些检验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37.5
工程师可以授权独立的检验人员进行材料和设备的检查与检验。任何这种授权,遵照第2.4款规定应是有合同效力的,这种独立的检验人员应视为工程师的助理工程师应(在不少十四(14)天内)将此任命通知承包人。
38.覆盖的工程检查
38.1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而不外露,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计量,以及在任何部分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无何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计量或
剥露和开孔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除和运输
承包人履约 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
38.2
当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予以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应对其重新覆盖和整理。如果该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挖开、开孔及打通、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除此之外,在其它任何情况下,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9.承包人的违约
39.1
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指令:
(a)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走工
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 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
备;
(c) 对尽管先前已进行过检验或中间支付,但工程师
认为:
(i) 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ii) 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
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新施工。
39.2
如果在指令规定地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而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工程的暂时停工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暂时停工超过84天
40.1 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证其安全。
除了下述情况的暂时停工外,其它情况应按第40.2款办理:
(a)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 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
要的停工;或
(c) 由于现场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d)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
所需的必要停工(不包括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或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意外风险引起的暂时停工)。
应按第40.2款的规定办理。
40.2
根据第40.1款,应用本条时,工程师在与承包人人和业主协商后,应决定:
(1)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2) 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费
用。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40.3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八十四(84)天的时间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款的(a)、(b)、(c)、(d)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从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的二十八(28)天内准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如此)根据第51条规定,向工程师递送通知,将仅影响该工程局部的停工的工程视为被取消部分不予施工,或者,当在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可视为业主违约并据第69.1款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
应按第69.2款及第69.3款处理。
41.开 工
工程开工
现场及出入通道的占有权
未给现场占用权
41.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之后,承包人应从速施工,不得延误。
42.延 误
42.1 除非合同规定了:
(1) 可供承馀人随时占用的本工程现场各部分用地的
范围,及
(2) 可供承包人使用上述各部分的先后顺序,业主应
在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的顺序,让承包人占用;
(3) 一定大小的所需现场,及
(4) 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出入现场的通道,
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第14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工程师和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施工。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现场,以便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或视具体情况按其合理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42.2 如果由于业主未按第42.2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现场,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1) 承包人按44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
(2) 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价值。